xx市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发展xx市慈善事业,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特成立xx市慈善总会并制定本章程。
体制第二条本会是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由热爱、支持慈善事业的国内外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自愿参加,经市政府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福利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安老助孤、扶残济困,组织社会力量为孤、老、残、幼、贫等不幸者提供救助,推进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的进程,促进社会的公平、文明和进步。
第四条本会接受沈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及本会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广泛宣传现代慈善精神,提高全社会的慈善意识,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接受海内外社会各界的慈善捐赠,通过举办各种慈善活动筹集慈善资金。
第七条根据本会宗旨和捐赠者的意愿,资助和兴办社会慈善公益事业。
第八条组织热心于社会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活动。
第九条支持会员依法开展有利于社会慈善事业的活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十条开展同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的慈善机构和有关部门、团体及个人的交流与合作,为海外在沈投资兴办慈善事业者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向市政府提出有关社会慈善事业方面的建议,协助市政府发展社会慈善事业。
第三章会员
第十二条本会设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创始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十三条会员资格。(一)团体会员:凡热心于我市社会慈善事业并对慈善事业做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承认本会章程,经书面申请,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二)个人会员:凡热心我市社会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承认本会章程,经本人书面申请,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三)创始会员:在本会创始期内,对本会的创建或对慈善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团体或个人,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成为本会的创始会员,创始会员为本会的永久性会员;(四)名誉会员:凡热心我市慈善事业的国外慈善福利机构及各界知名人士,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名誉会员。
第十四条会员的权利。(一)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二)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监督权;(三)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四)有受到本会表彰、奖励的权利;(五)有优先取得本会出版的书刊、资料的权利。
第十五条会员的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定;(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三)按照本会宗旨,努力为沈阳市慈善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四)维护本会的宗旨和声誉;(五)按时缴纳会费(个人会员免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