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莫将微信用于涉密办公
【编者按】为进一步推动保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保密法治观念和保密意识,5月份,我市在全市组织开展“保密法治宣传月”活动,学习宣传《保密法》《保密法实施条例》,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我市保密工作再上新台阶。即日起,本报开设《保密法治宣传月》专栏,大力宣传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知识、保密常识,持续提升广大干部群众的保密法治观念和保密意识,营造保密宣传教育浓厚氛围。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和无线网络的覆盖,使用手机处理公务的情形越来越普遍,而作为一种即时通信软件,微信以其功能实用、操作简单、界面友好等特点博得了广大用户的青睐,逐渐成为信息化社会中处理公务的重要渠道和平台之一。
相应地,近年来,通过微信办公而导致的失泄密案件也逐年增加,成为微信泄密案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有必要对相关案例进行梳理和归纳,为遏制此类案件的高发、频发态势提供对策依据。
几起典型案例
案例1:紧急传达致泄密。2016年10月,某市市委某部门为部署相关敏感工作,印发了涉密文件,并通知该市29个乡镇派人签字领取文件。某乡政府干部洪某到市委领取文件后,认为事件紧急,又正值深夜,于当晚将该件拍照发送到乡政府微信群。群成员杨某看到后,立即转发到其他微信群。之后,该件被数次转发到多个微信群和微博,造成泄密。
本案暴露出的典型问题是相关公务较为紧急,需要立即通知、部署或处理,当事人为迅速办理有关事项,不顾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利用微信群发送涉密文件,导致泄密。保密部门组织查办的微信办公导致的泄密案件往往存在某种“客观因素”:待办公务紧急,其他通信方式不畅,无法当面交办或报告,技术失误乃至领导指示使用微信传送等,实际是当事人漠视保密法律法规,对发生泄密后果心存侥幸、麻痹大意或放任自流等主观心态以及由此决定的行为方式。
案例2:汇报工作致泄密。2017年10月,某单位办公室副主任肖某,为向在外检查工作的分管领导汇报工作,找到保密员赵某查阅文件,擅自用手机对1份机密级文件部分内容进行拍照,并用微信点对点方式发送给在外检查工作的领导。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撤销肖某办公室副主任职务,并调离办公室岗位;给予负责管理涉密文件的赵某行政警告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或监管责任的李某、秦某和邵某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本案基本情节是有涉密事项需要向单位领导请示、汇报,但有关领导不在单位或本地,当事人擅自使用微信点对点方式发送给上级。点对点发送涉密文件资料的扩散范围要小于群发方式,但在违规性质上没有根本区别。
案例3:领导交办致泄密。2017年10月,某县司法局从机要局领取4份涉密电报后,交给跟班学习的刘某。因当时为十一长假期间,单位放假,刘某便将4份文件报头拍照后发至司法局工作微信群,并请示局长何某如何处理,何某在群里说电报内容不是很清楚,让刘某把文件内容发到群里告知大家。随后刘某将文件内容全文拍照后上传至群中。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何某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按科员安排工作;给予其他责任人何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杨某行政警告处分,对刘某作出延期转正处理。
本案是属于领导干部要求、安排或指令当事人违规利用微信发送涉密信息的情形,反映出个别领导干部保密意识不强、保密常识匮乏,从而导致泄密。部分案件中,单位负责人明确指示下级把涉密文件发到工作微信群,安排相关工作并提出具体要求,全然不顾国家秘密的安全,给单位的保密工作造成很大负面影响。
□据国家保密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