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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儒学友爱伦理的范围 功能与地位

2020-11-29 13: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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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治国,系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教授

编者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孔子创立的儒家学说以及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儒家思想,对中华文明产生了深刻影响,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丰富哲学思想、人文精神、教化思想、道德理念等,可以为人们认识和改造世界提供有益启迪,可以为治国理政提供有益启示,也可以为道德建设提供有益启发。”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重要论述,为传承和弘扬儒家思想提供了根本遵循。本期刊发的两篇文章,对早期儒学友爱伦理的范围、功能与地位进行了阐释,对“家国天下”观念的历史形成及其现代意义进行了分析,以期为当下的治国理政和道德建设提供有益启示。

“友”或“朋友”在早期儒学中构成种不容忽略的人类社会关系和伦理价值,跻身于“五伦”或“五达道”之序列,并对后世儒家哲学、文学艺术乃至一般社会生活产生了深远影响。然而,荣列五伦的友或友爱伦理,在早期儒家所构想的良好社会秩序中,究竟具有什么实质性范围、功能和地位?

学界有关这一问题的讨论虽不多见,但分歧比较明显。有学者认为,友爱关系不过是早期儒学家庭关系的一种社会性延伸,可以还原到血缘亲情为基本纽带的家庭关系。另一些学者则主张,友爱乃是“五伦”中唯一具有平等性潜能和特征的人类基本关系,与保守性的儒学传统整体之核心价值相龃龉,因而常被看作“危险的”或“颠覆性的”,除非能够服从于其他社会关系。还有学者虽然承认友爱伦理的独特性和重要性,可又认为,前者实质上重叠或重合于其他基本伦理关系,并非一种专门性关系。这些研究结果不同程度上表达了对早期儒学友爱伦理的某些洞见,但并没有完全准确、合理地给出令人信服的厘析和定位。

以愚拙见,一方面,早期儒学中的朋友之伦作为一种非血亲性的基本社会关系,尽管与家庭关系存在着某种连续性、类比性,但是,它明显具有不可还原、不可替代的某些独特结构、功能和特征,是促进个人德性之充分发展和自我实现的重要场所与方式,也是沟通家庭与社会乃至天下世界的重要桥梁和媒介。另一方面,友爱伦理虽然某些情况下可以浸润乃至超越形式上的政治关系,然而,它很少被允许去克服、替代或超越作为整个伦理政治秩序之根本性基础的家庭关系。

据文字考证,“朋”、“友”以及“友朋”这类字眼首现于商周甲骨文和青铜器铭文上。“朋”之本义是贝壳组成的货币单位,所谓“五贝一系,二系一朋”。“友”的基本含义乃是,朝着同一方向的两只右手或两个人的右手相交。这样看来,“友”“朋”或“朋友”着重意指同类事物或具有共同意向物的东西,以及由此而来的相互聚集、凝结和支持。当这种意义上的朋友观念运用于人类社会关系,至少在西周时期,主要用来指称、强化以宗法血缘为纽带的宗族共同体内部之成员关系。

兼具宗教、政治、经济、伦理、家庭等功能于一身的宗族共同体,乃是西周时期主导性的基本社会组织形式。宗族共同体着重依赖两种社会规范维持自身的生存和运转,即“孝”与“友”:“其用享孝于皇神祖考,于好朋友”,“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如果说“孝”意味着宗族共同体成员与逝去的共同祖先前辈以及神灵的关系规范,“友”则指涉宗族现实生活中内部成员之间的关系规范,既涵括同宗内嫡庶或大小宗之间、平辈兄弟之间的关系,也统摄父子、君臣关系。换言之,友或友爱伦理在西周时期的运作领域,主要是以宗亲血缘为纽带的宗族共同体内所有成员关系,范围十分宽泛。

春秋以降,西周宗族共同体逐步松动,地域国家和个体家庭日渐起兴,友爱伦理的活动领域开始由宗族共同体转移到个体性家庭、家族之外非血缘亲情的社会关系,即一般个体——主要是士阶层成员以及儒门弟子之类的群体成员之间、君臣之间的社会关系。一方面,就个体性家庭、家族内部而言,西周时期相对受到抑制的父子、夫妇等伦理关系逐步得以显明和扬升。另一方面,在西周精英统治阶层的等级结构中处于较低位置的“士”群体,以及原来主要听命于周天子和中央政府的诸侯及其地域国家力量,现在迅速发展起来。其中,就士阶层而言,他们具有思想智识、政治抱负、较大流动性和较为独立的人格,可是社会品阶和政治地位比较乏弱,因而,阶层内部的相互交流、支持就比较重要。就诸侯或君主而言,面临传统宗法血缘关系支持力量的淡化、各地域国家间的相互攻伐以及具有政治抱负的士阶层力量的壮大,某些情况下,有见识、有谋略、有胸怀的君主也愿意继续以“朋友”之道来建设君臣(士)关系。不过,由于君臣关系像家庭关系那样具有比较明确的礼仪形式和制度约束,属于“正式的”社会关系;现实政治生活中君臣也很难成为真正的朋友,尤其是伴随着战国中晚期君主权力日益增强、公私观念渐渐明确,君臣关系也日趋与友爱伦理相分离。

因此,从整体重心上以及发展趋势上看,孔孟荀代表的早期儒学友爱伦理着重措意于个体家庭、家族外非血缘亲情的个体关系,尤其是以一般士阶层个体为主要成分的伦理政治共同体。所谓“朋友切切偲偲,兄弟怡怡”“教以人伦:父子有亲……朋友有信”“居是邦也……友其士之仁者”。

作为家庭、家族外的一种基本伦理关系和社会规范,朋友之伦在早期儒学整体伦理政治秩序中拥有什么不可替代、不可还原的特征和功能?在与家庭关系、君臣关系的复杂区分和关联中,具有何种实质性地位和价值?

就朋友关系同家庭关系的比较性关联来看,尽管存在着某种连续性,但是前者不能简单归结为后者,而是有其相对独立性和不可替代性。

第一,两者各自得以建立和维持运转的方式明显有别。家庭关系(父子、夫妇、兄弟)以血缘亲情之自然纽带为基础,并且原则上要通过不同成员之间伦理义务的等级互惠性方式而展开。不过,一个追求人格成长的儒家个体,假若生物学意义上的父母和兄长没有履行伦理身份和义务,他也不能希冀解除或无视个人的伦理身份和义务,反而要以更为艰苦、持久的努力来完成它们,来缓和或改善变形了的家庭关系。所以,家庭伦理中可能的自主性、自觉性,主要限于积极而恰当地承认、确认并完善这些伦理身份和义务。

友爱关系则不然。它没有天然且不容摆脱的生物性基础,是可以自由进入的一种关系:当一个人选择进入和维护友爱关系之际,他就开始充分展现自愿性和自主性,充分展现他的个体性偏好和倾向。由此,朋友也是五伦中唯一没有规定性礼仪和制度的基本关系,是非正式、非形式化的。有鉴于这种独特的自愿性、非形式性和开放性,“信”被看作建立和维持友爱关系的首要品质。虽然有时候部分保留了西周时期“信”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策略性、工具性价值,早期儒家总体上仍对这一概念进行了重要革新和改造。简要来说,真正的“信”并不仅仅是行动与言辞的一致,而是一个人情感、欲望、信念和行动的内在一致与和谐,是其人格正直性、完整性的充分表现,是其修德水平的体现和标尺。同时,“信”也涉及对他人修德能力和状态的辨识、判断。“取友善人,不可不慎,是德之基也。”

第二,从功能和结构上看,友爱关系和家庭关系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家庭关系是德性的源泉和根基,在家庭教育中,人与人之间相互的情意、关怀和理解,对互惠性责任和义务的领会,以及某种形式的伦理共同体意识,首次浮现出来,并且,自觉进入友爱关系的个体也应具备源于家庭伦理的某些道德能力和品质。不过,对于德性的充分实现和发展来说,家庭关系是否充足?家庭熏陶而成的德性品质如何推展到社会领域?恰恰是朋友关系作为非形式化的基本社会关系,将为一个人德性的培养和实现提供更加广阔、更具挑战性的场所和空间:他获得更多机会去发展对不同伦理语境和对象的感知能力,对当下适宜伦理行为的思虑和选择能力。同时,友爱伦理构成了家庭(德性)和社会(德性)不可或缺的沟通桥梁。在朝向德性的共同追求中,友爱主体凭借相互的同情、同感或共鸣,逐步将家庭德性所包含的爱意、关怀和尊重等积极要素,扩展到非血缘亲情性的社会关系领域,即“君子以文会友,以友辅仁”。

友爱关系还促进了不同个体间的相互理解和认知。能被理解和认知对于儒家君子具有特别珍贵而积极的意义,如“知我者其天乎”。虽不能说家庭关系中没有相互理解和认知的空间,但有鉴于家庭成员具有不同身份、角色和德性培养的侧重点,可共同分享和交流的空间就比较有限,而朋友之纽带则集中于对某类、某些德性的共同追求或对德性某些方面的共同感知与理解,即“友者,所以相有也。道不同,何以相有也”,因而提供了更多交流的基础。另外,非形式化的友爱伦理较少受到严格礼仪的羁绊,并由“信”维系,朋友们可在更加宽松的氛围中展示真实自我,最大程度实现彼此认知和理解。

鉴于功能上的重要区分,友爱关系与家庭关系在结构上也就有相当差异。后者侧重于一种复杂网络的和谐状态,前者则呈现为某种焦点同一性结构。如前所述,对德性品质以及德性生活的共同追求,乃是促生并引导朋友关系的根本动力,亦即,友爱主体应专注于朝向德性的共同承诺以及发展德性的平等潜能。这样一来,朋友之间相互鼓舞、切磋乃至批评就是不可或缺的交流方式:“士有争友,不为不义”。而在错综复杂的家庭网络结构中,重要的不是共同之物的强化和深化,而是共同体内部不同成分各自角色的实现和由此而来的整体性和谐。由于这一点,家庭交流方式要注意规矩和分寸,尤其父子之间,不得“责善”,“责善则离,离则不祥莫大焉”。

第三,基于上述种种差异和区分,友爱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各自地位也就清晰可见,不容混淆或错置。家庭关系是人类德性的源泉和根基,家庭中德性的培养同成员间心理情感、经济财产、社会地位等方面的关系纵横交错,这种意义上的家庭关系不仅是人类个体关系化本性的原初实现方式,而且也将为人类社会的伦理政治秩序提供一种基本框架、源泉和模式,具有不可动摇的基础性、根源性地位。友爱关系更多专注于道德和智识上的提升与实现,并且也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环节:没有友爱伦理,家庭就是无力通达社会和世界之广阔领域、无法展开潜在效应和能量的“孤岛”。

友爱伦理不能还原为家庭关系,也具有不容忽视的宝贵地位和作用,但是,在早期儒学根深蒂固的家庭观念中,它并不能完全超越家庭伦理本身。在积极意义上,友爱同家庭伦理共同构成君子修仁成己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并修科目”。在消极意义上,即某种情形下两者发生冲突或者无法兼顾,家庭关系无疑是首要选项:家庭关系尤其是父子之伦不仅构成人类伦理关系的活水源头,而且也被看作个体内在的关系化本性的首次实现。

具有上述特征、功能和地位的早期儒学友爱伦理,对于今日思考和建设个体、国家以及人类命运共同体层面的伦理政治关系问题,提供了有益启迪。当然,以“学”作为友爱伦理重要活动方式的早期儒家,为了更好实现自身的因革与转化,为了更好地贡献于当前时代和世界,也需要更为开放、自觉地向其他诸家诸派的友爱伦理观念学习。譬如,向墨家学习:尽管完善的友爱是德性的友爱,但共享利益的友爱某种情形下也可以成为朝向德性友爱的一个过程;向道家学习:人类个体自我认同、自我实现中情感要素或审美意向同样重要,并且一个人可能会从山水之乐中找到自身的知己朋友;向世界其他文明传统中的友爱观念适当学习或借鉴,比如同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的友爱观进行互鉴和交流:友爱与正义一起促进政治社会共同体的繁荣和发展,并且不同类型的政治社会共同体,需要不同类型的友爱与之相适应。

《光明日报》( 2019年10月28日 15版)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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