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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论热搜·关注民法典(8)|高铁上“霸座”?民法典坚决说“不”

2020-12-01 04: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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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高铁上霸座、公交车上攻击司机抢夺方向盘等破坏公共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屡有发生,以往我们在对这些行为唾弃的同时,也为没有一个更为震慑的执法手段感到愤愤不平。不过,今年两会期间审议通过的民法典明确规定,今后我们要向这些“霸座”和“抢方向盘”的行为坚决说“不”!

案例:

“霸座”事件层出不穷,总能成为议论焦点

大家应该对2018年8月份网上的一段视频还有印象,在从济南开往北京的高铁上,一名男乘客不肯对号入座,抢占女乘客的座位,列车长和乘警劝说无果。这位 “霸座”男一句“站不起来”,让他的失德行为“火”遍全网。视频被发到网上后,引发网友谴责。事件发酵之后,当事男子道歉了。

无独有偶,2018年9月19日,在永州到深圳北G6078次高铁上的一名女性强行坐到了靠窗座位,当列车工作人员协调座位时,却遭到了女子的“强词夺理”,霸占座位不肯让座。最后该女子行为被认定构成“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近日,记者走访海口街头进行采访时,市民王志军称,自己乘坐高铁时,也曾被他人霸占过座位,那时,由于乘坐的旅程较近,他并没有和霸座人进行理论,而是选择了沉默。“我认为,出现这样的问题,就可能发生争吵,一旦争吵就会影响别人休息,所以还是算了吧。”王志军说,霸座的行为,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跟咱们的道德观是相违背的。

其实,近年来,高铁霸座事件层出不穷,总能快速成为人们议论的焦点。但人们在对“霸座”行为唾弃的同时,也为没有一个更为震慑的执法手段感到不平。

“确实,‘霸座’行为虽然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但并未危及铁路运行安全,而铁路工作人员的‘柔性’执法,更是让霸座者有恃无恐。”律师刘鑫说。

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解读民法典

承运机构有权拒载“霸座”乘客

法条: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规定: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石冠彬告诉记者,在乘客购票成功的那一刻起,乘客与承运机构的客运合同就已经生效,购买车票时选定的车次座位就是合同的条款,去乘车就是履行合同。民法典明确规定旅客应该对号入座,那么,“霸座”就不仅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行为。

在日常的生活中,大家可能会遇到那些拿着二等票去坐一等座、站票抢占别人座位、不按照座号入座的人。他们理所应当的叫嚣“谁先坐就是谁的!”“反正空着也是空着,为什么不让坐”。

对此,石冠彬说,这是明显的强盗逻辑,票价不一样所坐的位置就不一样,车票上是怎么约定的就应该怎么履行,这是缔结合同最基本的契约精神。他认为,民法典从立法的层面将该问题写进合同法的约定,体现出法制的精神,也是深入贯彻中央的要求,把诚信、友善、法制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的编纂中。

然而,在现实中如果真的遭遇被“霸座”应该怎么办?石冠彬打趣地说道:“你不可能跑过去说,根据民法典规定,这个座位是我的,你霸占了我的座位属于违法行为。”针对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石冠彬建议称,如果是被霸座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去找承运机构,因为你购买了这个位置,对方就应该保障你能坐到这个位置,至于别人的霸座行为,这是承运机构应该关心的,如果承运机构做不到,它就违约了。

对于承运公司,石冠彬认为从法律角度来说,可以直接将霸座人赶下车,因为根据签订的客运合同,霸座乘客违约,承运机构拒绝履行合同完全合理合法。石冠彬表示,将禁止霸座写入法律会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但是从根源来讲还是需要整个中国社会公民意识和公民素质的提高。

案例:乘客抢夺方向盘,海口曾发生多起

说到乘客抢夺方向盘的事件,大家应该不会陌生,这在海口就发生过多起。

2019年6月17日11时50分许,许某胜吃饭期间喝了两瓶啤酒,后在海府路东湖公交车站点乘坐刘某骏驾驶的29路公交车。公交车行驶途经海府路海南大酒店路段时,许某胜突然上前抢夺司机手中的方向盘,导致刘某骏驾驶的29路公交车偏离行车道。

同年7月6日9时许,周某满在海口市灵山镇中心小学站上车,乘坐由驾驶员林某某驾驶的K1路公交车回家。期间,周某满要求下车,因没有公交站点,驾驶员不同意。此后,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周某满与驾驶员林某某发生争吵,并伸手抢夺林某某手中的方向盘,致使公交车被迫紧急停车。周某满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2年。

说到这里,不免让人想起2018年10月,在重庆万州,一名搭公交车的女乘客因坐过站而与司机发生争执,自行抢夺方向盘,最终致公交车坠江,车上乘客15人遇难。

“不停车,我就抢”,乘客抢夺方向盘的一类案例近几年时有发生,严重危害市民的公共安全。

律师:

不抢方向盘确保司机安全是乘客必尽义务

法条: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九条规定

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隋鹤律师告诉记者,回应社会热点以及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是民法典的立法特色,针对“抢方向盘”等行为民法典明确作出规定,第八百一十九条就是通过法律,进一步确保出行秩序和公共安全。

隋鹤表示,市民日常外出乘车,与公交公司有了一个客运合同,作为乘客,你的一项义务就是要保证不去干扰司机,因为干扰司机一方面是对司机权益的损害,一方面会造成公共安全上的问题,明确遵守上述秩序,乘客与司乘人员各自履行出行中的权利和义务。他认为,等民法典正式施行后,里面针对当下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文明行为作出针对性规定,有助于约束乘客行为,督促乘客依法依规乘坐交通工具,维护广大旅客和司乘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记者 王天宇 陈栋

【来源:南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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