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 保护?开发?
村庄乡镇的发展与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现阶段的矛盾较为突出,目前随着生态保护红线的完整落地,矛盾暂不尖锐,预先了解下村镇发展空间与保护的压力,之间的取舍问题,需要决策层高瞻远瞩。
一、生态保护红线内村庄与乡镇用地处理要求
1.红线内城市、建制镇划出,自然保护地内保护价值低的建制城镇.村庄或人口密集区域社区民生设施等调整出自然保护地范围,划出生态红线。
2.村庄在确保其不扩大规模、不影响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保留在红线内。
3.已纳入县级以上规划,拟扩张或集聚型的村镇划出红线。
二、生态保护红线与生产生活用地
1.红线内原住民生产生活所必需的耕地园地以及养殖捕捞水域等可保留。
2.对于不能实现水土保持的25度以上的陡坡耕地重要水源地内15-25度坡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移民搬迁后确无法耕种的耕地应退出生态保护红线。
3.人工商品林原则上应划出生态红线,连片的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可以补充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4、重要江河干流源头、两岸,重要湿地和水库周边,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等人工商品林以及计划调整为公益林的人工商品林可以保留在生态保护红线内。
三、生态保护红线与工矿开发之间的处置措施
1.红线内工矿用地应逐步退出。
2.战略性矿产=资源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可以在红线内开展:已依法设立的铀矿矿业权保留.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以及不扩大生产区域范围的采矿权保留。已依法设立矿泉水、地热采矿权在不打大生产区域范围的前提下保留;其余合法矿业权原则上从红线中划出, 划出后对红线生态功能完整性、连通性影响较大的可暂时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