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规矩不成方圆 海上航行也有条条框框
货轮在大海中航行
船舶险发生碰撞,主要涉及双方交换担保、碰撞责任比例划分、对方船舶货物损失的确定、海事责任限制等关键问题。
海上航行碰撞不得,处理起来更像是一个繁杂工程
碰撞责任界定关乎谁将承担更大比例的赔偿责任
蓝色链接部分分别讲述了双方交换担保、碰撞责任比例划分以及对方船舶货物损失的确定,今天讲最后一个关键问题:海事责任限制。
船舶发生重大碰撞触碰事故,保险理赔中应考虑海事责任限制制度。海事责任限制是《海商法》中的一项特殊制度,是指法律规定在发生海事事故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时,将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限度内的赔偿制度。受限制的索赔金额超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各债权人将按照海事责任限额与可索赔的限制性债权总额之比例不完全受偿。
海事责任限制制度的若干问题
海事责任限制问题
在责任限制问题上,存在有三个国际公约,分别为24年、57年、76年公约,目前大部分国家采用的是《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有些国家采用57年公约,24年公约还没有生效。76年公约与57年公约的最大区别在于,76年公约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额依照船舶的总吨位计算,吨位越大,责任限额越高;57年公约则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额依照船舶实际价值确定,即责任限额不超过船舶的实际价值。
我国《海商法》基本采用76年公约的做法,海事赔偿责任限额依据《海商法》第210条第一款规定,根据船舶的总吨位计算。但依据《海商法》第210条第二款及《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中国沿海运输、作业船舶的赔偿限额按照远洋船舶责任限额的50%计算,不满300总吨的船舶责任限额更低。
一般认为,沿海运输、作业船舶,是指出现海事事故时,该船舶是在完成中国沿海港口之间的运输航次,或在中国沿海海域进行作业。例如,一艘持有远洋运输证书的船舶在沿海运输航次中发生碰撞事故,其责任限额应按照沿海船舶的标准计算。
《海商法》等同于海上公约
国际运输船舶碰撞沿海船舶的情况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解释,两船应适用同样的责任限额。因此,碰撞事故发生后,如果国际运输船舶也申请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并且最后实际享受了责任限制,那么沿海船舶的责任限额也应按《海商法》第210条第一款计算,即适用远洋船舶的责任限额;如果国际运输船舶没有申请责任限制,或者虽申请了但最终没有实际适用,则沿海船舶仍根据《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计算责任限额。
除《海商法》第207条、第208条明文规定的限制性债权、非限制性债权外,实务中一般认为以清理航道为目的的船舶残骸打捞费用可列入责任限制的范围。我国虽然加入了《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但在没有涉外关系的油污事故中不适用国际公约,故我国船舶在沿海造成的油污损害一般也属于限制性债权。
船舶碰撞后海事责任限制的实际运用
船舶碰撞后海事责任限制的实际运用
被保险船舶因碰撞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巨大的,一般会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计算其海事赔偿责任限额。如果估计的赔偿金额超过责任限额,保险公司一般会应与对方协商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对方不同意的情况下会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需注意有些国家如韩国法律规定,申请海事责任限制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提出,否则会丧失责任限制的资格。
被保险船舶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保险公司是会为其提供担保函作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但应充分考虑受损方的索赔中有哪些项目、多少金额不属于船舶保险的责任范围,对于超出保险责任范围的项目原则上不提供担保,如果鉴于客户关系超出保险责任范围提供担保,保险公司也同样会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充分可靠的反担保。
与对方在责任限额内协商赔偿完毕或法院分配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后,应计算责任限制限额分配到哪些项目、各占多少比例,并将这些赔偿项目中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部分作为船舶险项下的碰撞责任赔偿。本船的损失根据实际产生的损失计算赔偿。
对方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应计算本船的物质损失、救助施救费用、共损分摊在对方责任限额中的受偿金额,并将本船的实际损失减去上述受偿金额作为船舶险项下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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