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身家千万 妻子发现其出轨后提离婚 为什么却没分到一分钱?
案列分享:
刘某,是某市一名企业家,名下有2家公司,5套房产,4辆宝马。
2006年,刘某偶然结识了刚刚大学毕业的年轻女孩柳某,刘某于是对柳某迅速展开了追求,一年后两人相约结婚,但是在结婚之时,刘某和柳某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柳某虽然不想答应,但是刘某对她说的,以后不需要她上班赚钱,就让她老老实实在家里相夫教子,柳某最后还是答应了。
2008年,柳某哺乳期间,撞破丈夫刘某与第三者有不正当关系,并且存在同居行为,于是提出离婚,并且向法院提起财产分割请求。
在法院调查期间,刘某拿出与柳某的婚后个人收入归个人的约定,经法院调查属实后,法院驳回了柳某对于刘某财产分割的请求。
为什么法院不支持柳某分割财产的请求?
其实法律对于夫妻婚后财产的解释很明确:
夫妻结婚后,所取得的收益基本都属于婚后财产。
但是法律也有一个例外,那就是如果夫妻婚后有约定,个人收入归个人,就按照约定。
而案例中的刘某和柳某恰好就是在结婚后有“个人收入归个人”,所以按照这个约定,其实结婚后,不管刘某取得了多少财产,本质上都是和柳某无关的。
而这就是为什么法院不支持柳某分割财产请求的原因!
柳某可以获得哪些赔偿和帮助?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基于《婚姻法》这一规定,柳某目前处于哺乳期,可以基于抚育子女这一条要求刘某给予赔偿,而一般情况下法院对于哺乳期妇女的赔偿主张是持支持意见的!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在柳某与刘某的婚姻关系中,我们可以看到两人婚姻破裂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刘某出轨,并且与人有同居行为。
而基于《婚姻法》第46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向法院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柳某最后一个法律主张:在结婚前,柳某只是一个刚刚毕业的大学生,而在结婚后,她基本上脱离了社会,一旦离婚后,柳某的生活肯定会相当艰难,特别是还带着一个孩子。
而基于《婚姻法》第42条的规定,柳某可以在离婚诉讼请求时,请求法院对这一事实进行认定,从而请求刘某给予相应的生活帮助。
最后,给所有女人的一点小建议:
1,婚后,也要尽量保持经济自立,不要总想着依靠男人,毕竟像案例中的男人,虽然身家千万,但是最后女人还是分不到一毛钱。
作为女人,到底还是应该靠自己,才不会显得那么卑微。
2,男人的那句“我养你啊!”千万别太当真,人是会变的,爱也是。
一旦男人遇到更年轻更漂亮的女孩,他们也会对别的女人说出那句“我养你!”
总而言之,不要一个人为了家庭而牺牲一切,家是两个人的责任,本应该由两个人来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