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海洋功能区划(2015
粤府函〔2018〕9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海洋功能区划
(2015-2020年)的批复
珠海市人民政府,省海洋与渔业厅:
珠府〔2017〕94号文、粤海渔〔2018〕43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珠海市海洋功能区划(2015—2020年)》(以下简称《区划》)。 二、珠海市位于珠江口西南部,毗邻港澳,是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区位优势明显,海域广阔,海岸线漫长,岛屿众多,海洋资源丰富。要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科学合理配置海域资源,优化海洋开发空间布局,实现规划用海、集约用海、生态用海、科技用海、依法用海,促进珠海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珠海市要全面实施《区划》,确保至2020年,全市海洋保护区面积不少于85300公顷,保留区面积不少于537716公顷,大陆自然岸线不少于26.86公里,整治修复海岸线长度不少于44公里,建设用围填海规模总量控制在1308公顷以内,海水养殖功能区面积不少于14000公顷,近岸海域功能区的海水水质、海洋沉积物质量、海洋生物质量监测达标率达到90%以上。 四、要认真落实《区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和措施,统筹安排管辖海域内的海域使用,不断完善海域管理的体制机制,严格保护海洋环境,规范海洋开发利用秩序,加大海洋执法监察力度,确保海洋功能区划目标的实现。 五、《区划》是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法定依据,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确需修改《区划》,由珠海市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编制各类产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区划》的要求。 六、《区划》范围不作为海域勘界和海域行政管理区域、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界定的依据。 省海洋与渔业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区划》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