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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中院民二庭副庭长李婷婷承办的广西腾威矿业有限公司、广西地王投资集团柳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2019)桂02民特372号】民事裁定书,入围第三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该活动公众投票环节正在火热进行中,投票截止日期为9月15日,每个微信账号可对一篇参评文书投票一次。
李婷婷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2002年9月-2006年7月,就读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2006年7月-2007年12月,在广西思齐律师事务所任律师助理、实习律师;2007年12月-2012年12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期间,攻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在职研究生,完成法律硕士学位培养计划,获法律硕士学位。2012年12月-2017年4月,遴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历任民二庭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2017年4月至今,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法官风采
■典型意义
当前从事或参与民商事经营活动的主体呈现出激发式增长,在商事交易往来中,出于对纠纷解决成本的考量及效率的追求,越来越多的公司、企业或个人等选择将纠纷交由仲裁机构以民间第三者的身份予以裁断。又正是基于仲裁裁决终局性的特点及仲裁机构的民间属性,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所作出裁决存在质疑时,希望能够寻求进一步的司法救济途径。但是,往往因对仲裁司法审查程序的认识不足,或是对法律理解的偏差,当事人或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混淆了该程序与普通民事诉讼的区别,使得公司、企业或个人等商事主体在仲裁司法审查中增加了不必要的诉讼及时间成本。
本案的意义在于:
对人民法院关于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范围与方向提供了裁判思路;
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如何正确理解仲裁司法审查的范围和充分认识仲裁司法审查的裁判规则,提供了示范性实例,使其增强自身的诉讼能力及对司法裁判的预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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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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