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两幅“名画”追讨三十年 如今获赔仍不满意
“是丢失还是另有原因?”——缺舟
扣押的名画
1989年的7月16日,在北京服役的孙某带着两幅名画带珠海出差。
这两幅名画:一副是吴昌硕的《梅花》,一副是李苦禅的《鹰》。
(不甚了解的看客们,缺舟在这里稍微赘述一下两位大家的地位:
吴昌硕:生于1844年8月1日,逝于1927年11月29日;石鼓篆书第一人,是清末海派四大家之一。
李苦禅:生于1899年1月11日,逝于1983年6月11日;中国近现代大写意花鸟画宗师)
但是其刚刚入住酒店之后,就被当地的拱北警方以涉嫌走私文物扣押,包括随行物品。
但是短短三天之后,孙某的工作单位人员在说明情况之后,孙某被放回,除了两幅画之外,其余物品悉数归还。
漫长追讨路
此后孙某的单位也曾经开具过证明,希望拱北警方返还两幅名画,因为那是孙某的自己收藏。
但是让人意想不到的是:
2006年5月18日
珠海市公安局对于此事的答复是:“两幅名画已经丢失,现在还在查找,相关赔偿适宜负责扣押的拱北口岸分局将会联系进行协商解决。”
2015年3月22日
孙某提出赔偿申请,但是警局方面未有回应。
2015年4月27日
警方就此前的那次对于孙某的抓捕做了情况说明:
事发当天,公安局接到相关线索,说是有人涉嫌走私文物,我们就将孙某抓获。
此后经过专家鉴定两幅画为赝品,警方裁认定孙某不构成犯罪,三天后释放。
同年6月
孙某提出了复议申请
同年8月25日
珠海市公安局以申请国家赔偿已超过法定时效为由,做出了不予赔偿的复议决定。
同年九月
孙某直接向当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国家赔偿,要求归还画作。
2016年4月12日
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维持对孙不予赔偿的决定,因为事件的发生时间为1989年,但是《国家赔偿法》1995年起施行。
此后孙某不服,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同年12月28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指示: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指令该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
变更的要求,对赔偿结果的不满
2017年12月4日
孙某对于自己的要求提出变更,由一开始的退还两幅名画原物,变更为要求义务机关赔偿两幅画的经济损失。
2019年12月23日
珠海市中级人民终于做出《国家赔偿决定书》:
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支付赔偿请求人孙某,两幅画作的损失人民币446523元。
(因为警方方面原因致使两幅画丢失,找不到扣押原物,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认定两幅画为真迹。
根据14年5月到15年5月之间的交易时段,估算两幅画的总成交平均价如下:
李苦禅 鹰”的总成交平均价为195433.14元;“吴昌硕 梅”的总成交平均价176670.04元。
但是考虑到警方在这件事情上的过错,并且统计数据的浮动差异性。最终法院认为在这个基础上再次上调20%,最终金额如上。)
差旅费人民币53280元、5281.92澳元、1488美元,律师代理费350500元。
孙某:
“30年里,为了讨要这两幅名画,我从一个年轻人变成了老年人,而法院索赔偿的这个损失并不能弥补我的损失,我并不满意。
接下来我要继续上诉,申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缺舟:
画的下落不能不清不楚,相关人员的追责也必须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