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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部学校在职教职工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2020-03-07 02: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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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校教职工在职学历教育发展迅速,教职工的文化结构和整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但也存在着工学矛盾突出,费用报销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参加在职学历教育的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适用对象及范围

适用对象:全校在职在编教职工。

适用范围:各种脱产、半脱产或函授学历教育。

在职学历教育的原则

坚持积极鼓励,向高学历发展的原则,多出人才,快出人才。

三、凡报考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层次学历教育的人员,必须工作满一年以上。

四、报考的审批程序

参加在职学历教育,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交学校政治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查,报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批准。未经审批的,不得报销费用,不得安排学习时间。

五、费用

学习费用采取个人承担与单位补助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具体办法:

(一)报名费、书费、学杂费、面试和考试期间的交通费个人自理。

(二)学费:大专: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80%;本科:单位和个人各承担50%;研究生:单位全部承担,博士研究生并报销往返车船费。

参加学历教育,只能享受一次报销学费。

经审核同意聘用的人员,在本校工作满二年以上,经批准参加大专或本科学历教育,参照正式工待遇执行。

单位承担的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待取得毕业证后,凭发票按财务管理规定再审核报销。

六、考试复习及面授时间安排

入学考试前、面授学习、期末考试前,各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适当安排一定的复习时间。

已被录取的,参加考试、学习的时间按在岗对待。

超过2个月以上的脱产学历教育,学习期间不享受岗位津贴。

七、其他要求

凡享受了上述学习待遇的人员,必须为本校服务一定年限。具体规定为:

参加专科学习的,毕业后在本校最低工作3年。

参加本科学习的,毕业后在本校最低工作5年。

参加研究生学习的,毕业后在本校最低工作8年。

在要求工作的年限内申请调离或辞职,应退还学校已报销的教育培训费用,硕士、博士研究生应按1.5倍标准退还。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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