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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局执法监察制度

2020-04-10 1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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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我市纪检监察机关执法监察工作的严肃性,明确执法人员职责,规范执法人员行为,加强对执法监察工作人员责任追究力度,形成执法监察工作人员的自我约束机制,防止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特制定本规定:

一、执法监察责任追究的对象

区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各镇、街办纪委、纪工委,区属各部门(单位)纪检组(监察室)工作人员。

二、执法监察责任追究的范围

(一)执法监察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

1、不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的;

2、利用职权私自制作法律文书或虚假证明、鉴定报告,擅自更改有关记录材料,不如实记载调查笔录的;

3、随意泄漏机密,为违纪人员或单位通风报信的,暗示和支持违纪人员掩盖事实、弄虚作假的;

4、收受贿赂、贪赃枉法,袒护和包庇违纪人员的;

5、违反办事程序,适用党纪条规和相关法律法规出现过错;

6、不依法执行公务,导致发生其它行政过错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承办人、负责人的责任。

1、因承办人员弄虚作假,造成领导判断和决策失误的;

2、因失职渎职出现过错的或因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拖延推诿,导致工作失误的

3、因领导干预导致失误的追究领导责任。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

1、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2、错误行为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

1、因索贿受贿、敲诈勒索、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等原因出现过错的;

2、执法犯法不按程序办案的;

3、全年发生两次责任追究的。

三、执法监察责任追究办法

1、年内受到一次责任追究的,写出书面检查;受到二次责任追究的,写出书面检查,在全区进行通报,年终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受到三次责任追究的,建议受到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并要求被追究人调离执法岗位。

2、因领导决策失误造成的错误,不追究分管领导以下人员的责任;因社会因素造成的错误,不追究领导、分管领导及以下工作人员的责任;因集体研究失误造成的错误,由参加讨论的人员共同承担,但发表正确意见未被采纳的人员不承担责任。

四、执法监察责任追究程序

1、受理群众举报、上级转来或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2、抽调人员组成调查组,调查取证。

3、调查结束后,将全部材料报分管领导、委领导,经领导批示或会议研究作出处理。

4、当事人对处理不服的,可提出申诉理由,如无疑议的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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