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例证法与归纳法之异同!
2020-10-13 04:50:01
探究例证法与归纳法之异同!
相同点
归纳法和例证法这两种方法,都是由个别到一般的论证方法。
即通过若干个个别的事例,概括出它们的共同属性,揭示事物的本质或某些本质方面,揭示事物的规律,从而论证论点的方法。
也就是是通过许多个别的事例或分论点,归纳出它们所共有的特性,从而得出一个一般性的结论
它们的目的相同:都是通过几个个别事例,来论证论点之正确。〖不同点〗
如果是先摆事实,后下结论(先举事例,再归纳结论)——这样的论证,就是所谓的“归纳法”;
如果是先提出结论,再举例加以证明——这样的论证,就是所谓的“例证法”。
一句话:二者不同之处,就在于对所叙事例的结论的先 、后不同。
例文1、
《读书与创造》本文的论点是:“创造是读书的目的,读书是创造的基础”。
作者在论证中心论点时,开篇就写道:“你知道读书与创造之间的关系吗?知道前人是如何读书,是如何创造的吗?”接着便列举了贝多芬、李时珍“读书与创造”的事例,来证明论点。
——这就是例证法。
例文2、
《镜·弦·韦》本文先叙述唐太宗以魏征为“镜”;西门豹腰系“韦”(牛皮绳);董安于佩“弦”等三个史例,边叙边评;然后对三个典故加以理论上的概括、归纳,指出其本质上的相同点:纠正错误必须拿出勇气来,而从根本上纠正缺点错误必须具备远大抱负和强烈的事业心。这一结论,是对三个典型、真实的历史事实的归纳,具有极强的说服力。
——这就是归纳法。
这两种论证方法,都属于归纳类的论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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