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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评:《法网边缘》影片以环保公益诉讼作为主题

2020-11-17 16: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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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编自小说《漫长的诉讼》的影片《法网边缘》的片名实在有趣,而值得略说一二。其英文名为“civil action”,故而有人取其意义,将其译名称为“公民行动”,将该故事公益诉讼主体予以升华,但却似有误会,因为这个故事并非针对政府的“公民行动”;而也有人将其译名取为“禁止的真相”或“法网边缘”,这两个电影译名很是讨巧,而具有一定吸引力;但作为一名习法者,自然是将其作为法律电影观之,且出于本文主题考虑,个人更倾向于直译为“法网边缘”,故而也以此作为文章题目。一些影评者便指出,该片所涉案件并非行政诉讼、刑事诉讼,而是平等主体间的法网边缘。但从商业角度看,这显然不如“禁止的真相”、“法网边缘”来的吸引眼球。因而,以上四种译名各有千秋,角度不同而已。

影片(小说)改编自真实故事:美国波士顿一小镇的小孩接连因白血病去世,其父母们怀疑与附近工厂排污而污染水源有关,便决定请律师向其提起诉讼。年轻有为的主人公施利特曼律师经过短暂犹豫后决定接下这个他认为“大有可为”(涉案赔偿金额巨大)的案件。于是,他力排众议开始带领他那个普通的小律所向美国两大公司巨头发起挑战。然而案件却出乎他所料的艰难漫长,他与他的律所几乎倾其所有,但在对手雄厚实力面前仍然是杯水车薪,为了该案他几乎失去了名利、朋友甚至一切。而他在此时也才终于明白法律与人性的真谛,最终经过不屈不挠的努力获得了千万赔偿,成为该州史上金额最巨的环保诉讼案件。

一、漫长的法网边缘

影片改编自小说《漫长的诉讼》,其名“漫长的诉讼”可谓是法网边缘制度弊端几乎完美的总结。某种意义上,个人认为此名甚至比“法网边缘”更为恰当。法网边缘不仅耗费无数金钱,而且耗费大量时间、精力,使一般诉讼当事人身心俱疲,无力争讼,最终成为富贵者和实力派的游戏。在故事中,诉讼的费用显然是受害者父母无法承受的,因而他们只能将案件全权交给野心勃勃的施利特曼律师和他的律所。然而,施利特曼却对困难明显估计不足:

首先,对手美国两大公司实力雄厚。他们不仅聘请了强大的律师团队参加诉讼,而且拥有雄厚的资源作为保障。因而在诉讼中,对手的律师团队不仅在取证方面拥有明显优势,而且不断运用其强大资源对施利特曼的取证进行干扰甚至阻挠,使得施利特曼举步维艰。

其次,面对巨无霸般的对手,自身实力却十分弱小。当事人几乎不能给予其任何资金、资源支持,而施利特曼也不过是一位普通的人身伤害诉讼律师,其律所不过是数人组成的小所:资金不足、资源匮乏,以至于案件开始不久,律所就要向银行贷款度日。到案件后期,即使裁退勤务、不断压缩开支,律所仍难以为继,银行也不再贷款给他们,律师的财务管理人最终技穷和同事们不得不离开,案件几乎陷入死胡同。

最后,诉讼的长期复杂性。由于环保案件的复杂性,加上对手狡猾而不断通过各种方式拖延诉讼,使得案件拖至八年才结束。这显然是没有大案经验的施利特曼一开始不曾料想到的,但这却很关键。基于以上原因,施利特曼及其律所不得不把几乎所有精力、资源都投入到该案,但仍显不足。久拖不决的案件使得律所几乎陷入崩溃:律所不仅已经长期没有稳定的收入,而且也严重缺乏确定未来的确定现金流——而只有一个巨额却高风险的现金流期望,这不仅是银行不愿意继续给其贷款的原因,更是律所被拖垮而同事离散的重要原因。

综上分析可知,法网边缘作为公民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重要救济渠道,实际上具有很大的弊病,甚至造成实质的不公平。法网边缘号称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讼,但在实践中却往往以实力说话。纯粹社会法学的创始人唐纳德·布莱克对此有深入研究,他指出:诉讼的胜败实际上与其在社会的位置、距离有关。该案就是这种理论的最佳诠释,弱势一方告诉强势一方的情况非但很少出现,而且很难胜诉,反之亦然。

此外,法网边缘的弊端在20世纪尤其是在二战后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社会关系复杂化的同时矛盾也日益增加,法网边缘面临爆炸性增长,法网边缘程序趋于繁琐,部分案件也趋于复杂,导致司法资源严重不足(尽管各国不断增加投入,但与诉讼案件量相比仍是杯水车薪)——案件拖延、投入过多、执行困难等问题使得法网边缘制度面临严峻挑战。在这种情况下,各国纷纷采取多元化的措施予以解决,其中最主要的措施就是拓宽完善纠纷解决渠道:和解、调解、仲裁等。因此,从这个角度看,在我国几经沉浮的中国特色调解制度在今天风头正劲,并非如许多人简单认为的那样弊大于利,而确是符合民事纠纷解决的世界潮流的。

二、从职业到事业

影片以一个律师与其当事人的价值观对话和一场精彩的法庭上的暗中和解戏开始,使得施利特曼这位业务娴熟、世故现实的人身伤害案件律师形象顿时鲜明起来,让人很容易想到美国各大医院内外整天围着救护车和受伤病人揽活的律师。律师虽在美国很重要,而口碑却有些差,很多笑话都以律师作为主人公。故事的主人公施利特曼显然在业务上高人一筹,但在价值观上并不比在医院的那些律师好到哪儿去。因而,在接到这个棘手的案件时,他一度犹豫,但他终究是个冒险家,在得到当事人可能获得的巨额赔偿高比例抽成的许诺后,就力排众议接手此案。

接下来的事情似乎都是例行公事,他娴熟的进行取证、参加动议等活动,但随着案件的深入,己方资金匮乏而对方实力雄厚的现实,使他逐渐感到压力,但作为一名优秀的律师,他仍然自信满满,并说服同事支持该案,并与律所财务管理人一同前往银行贷款。然而,案件花费却如滚雪球般的增加,长期实地调查取证、专家论证和出庭等费用压得他喘不过气来。案件审理进入关键时期,他计划让受害人父母出庭以博取陪审员的同情,但这个计划却被对方识破,并抢先提出制衡的动议并得到主审法官的同意。最终,法官抛出在三个严重对原告方不利的问题作为陪审员判断的依据,导致其中一个被告公司被判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好在另一个公司仍不能置身事外,不过案件走势明显已经不利于原告方。

这时,被判担责的那家公司提出和解,施利特曼与同事决定前往谈判,并拿出律所最后一笔钱住进当地最好的酒店——向对方表明其仍然有能力继续把官司打下去。然而,野心勃勃的施利特曼最后却拒绝了对方800万美元赔偿数额的提议,并提出更高赔偿数额的要求,但却遭到对方强硬的拒绝。施利特曼的举动引发已经崩溃的律所同事们的强烈不满,并愤然离开。施利特曼几乎陷入绝境,但他依然不屈不饶的继续进行诉讼,结果施利特曼仍然不得不接受剩下一个公司的和解提议。

然而,施利特曼为当事人争得的巨额赔偿并不能令其满意,因为侵权公司既没有道歉,污染工厂也未关闭。但施利特曼几乎已经失去一切,无论是出于个人前途考虑,还是因为对正义的追求,他不愿意放弃却不得不放弃,因而他在给美国环保署(EPA)的信中写道:“我有证据,但不再有资源,不再有赌博的力量。”但这个长达八年的案件却也使得他的价值观有了根本的改变,他继续写道:“如果你们决定采用,我希望你们能在我失败的地方取得成功。如果你们要用钱来计算我的成败,而完全撇开人民的苦难,这种算法是完全失败的”。

影片大部分时候都充斥着一种压抑、痛苦、无奈的灰色调氛围,但伴随案件的发展,主人公施利特曼律师也似乎完成了一次心灵重生——从一个以法律为职业的律师成为一个以法律为事业的律师,但绝不是以法律为理想的律师(不应该也不可能如此苛求),因为影片仍然是现实主义的,现实也是残酷的——法律正义的伸张何其艰难!

最后,我想说,相比很多英美法律电影主人公律师的年轻有为、凛然正气,该片的主人公律师却有些“接地气”,而正是主人公的心路变化,使得故事更有张力,更能震撼心灵,发人深思。我想,这也是韩国影片《辩护人》之所以火爆的重要原因吧。

三、美国“秋菊”也要说法

有影评人注意到,施利特曼并非一个称职的律师,尽管他曾为该案几乎变得一无所有。原因在于,他不能正确理解当事人的诉求或者明知其诉求而故意不为之,前者涉及律师的专业素质问题,后者就是职业道德问题了。值得注意的是,当施利特曼最终拿到赔偿款去见当事人代表时,那位憔悴的母亲却仍然难掩悲伤,没有任何悦色而转身黯然离开——因为没有人道歉,工厂也没有关停,她要的说法没有得到回应。

个人认为,这种“奇怪”的情节便与由苏力提出的经典法理学想命题“秋菊要说法”有类似之处。对于该命题,邓正来先生曾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书中指出,此种以电影作为素材进行的法律研究分析难有说服力,因而电影不宜作为法学研究对象,不过其提出的论据却大多没有说到关键。个人认为,秋菊的说法之所以得不到正确回应,并不单是法律制度的问题(民法明确规定救济方式有赔礼道歉),而很可能是法律人的素质问题或者秋菊作为乡土人的问题。其实秋菊要的说法,无非是要村长赔礼道歉(而非单纯经济赔偿),此种诉求对秋菊来说显然是难以通过法律语言直接表达的,但也可能是在她的概念系统中本来有赔礼道歉这个概念,只是她出于一些乡土社会特有的考虑而没有直接表达,而始终用那句“俺就是要个说法”作为诉求表达形式。但民警、局长甚至律师却都没有明白此话的真正含义,实在有些可疑。因为如果作为城里人的局长、律师不能明白,那么土生土长的民警怎会不懂?此外,秋菊真的连赔礼道歉的概念表达能力都没有?因而,以电影作为研究素材的问题在于,电影可能是失真的。但电影作为一门“来源于生活、高于生活”的表达形式,与邓先生认同可以作为研究对象的文学又有何区别?何以厚此薄彼?

本案中,作为15位受害者父母代表的那位母亲,不止一次的对他们的律师施利特曼表示:希望有人为此说点什么——其实就是希望有人为他们的错误道歉,乃至关停工厂。然而施利特曼无论是真的没有明白当事人的诉求,还是为了私利罔顾以上诉求谋求巨额赔偿,都说明他是一个不称职的律师,无论是因为专业素质,还是职业道德。而个人认为二者可能兼而有之,从施利特曼的价值观追求看,他即使明白了当事人的诉求,但由于自己几乎把一切都搭进该案,要求巨额赔偿以获得高额抽成几乎就成为其唯一目的。他实际上违背了律师以当事人利益为先的职业伦理,因为当事人的诉求才是第一位的。何为最大程度的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判断者是当事人自己而非代理律师,实践中这种悖反也时有出现,导致代理律师“好心办坏事”。因而,与当事人深入有效的沟通是诉讼的前提,这一点施利特曼做的很不到位,他错误的以为获得巨额赔偿是一件他与当事人双赢的事情,而实际上痛失爱子的受害者父母们更需要侵权人的一句道歉,更需要工厂关闭以免祸害下一代,以抚慰他们受伤的心灵。需要指出的是,要求侵权公司道歉,某种程度上来说,可能比获得巨额赔偿更为艰难。

通过这个故事与秋菊的故事比较可以看出,赔礼道歉的诉求表达在公民素质一般更高、法治社会发展较为完善的美国,也有可能成为一个问题,因而秋菊是否具备此种表达能力,是不能轻下肯定结论的。

四、结语

影片以环保公益诉讼作为主题,直击司法低效、无能的弊端。实际上这个问题也是世界性的,布莱克的理论和社会的现实告诉我们,以弱敌强的环保侵权诉讼从来都是不易的,实质不平等的法网边缘制度亟待完善。因而,我国最新《环保法》明确规为环保组织公益诉讼提供法律依据,而近来贵州的第一例检察院提起的环保公益诉讼也为中国环保之路开了一个新的好头。

法律不是万能的,它随时要接受现实的挑战并不断的调整完善,法律人与公民需要并肩奋斗!面对漫长的诉讼,法律人应以法律为事业,明确当事人的需要,为其权利而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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