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元培《对于新教育之意见》版本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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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后世学者对蔡元培一文的征引中,可以发现颇多参考几本选集或全集者。这些广为学者参考的全集和选集,主要由:新潮社编《蔡孑民先生言行录》(北京大学出版部1920年版)、高平叔主编《蔡元培全集》(第二卷)(中华书局1984年版)、高平叔主编《蔡元培教育论集》(湖南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高平叔主编《蔡元培教育论著选》(人民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中国蔡元培研究会编《蔡元培全集》(第二卷)(浙江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等。
1920年出版的新潮社编《蔡孑民先生言行录》共收录蔡元培“传略一篇,言论八十四篇,附录三篇”。其中,“言论”又“大别为六类”,其中《对于教育方针之意见》属于言论篇中“关于教育”的一类。在“关于教育”一类的16篇文章中,《对于教育方针之意见》位居第一篇。
在《蔡孑民先生传略》一书(高乃同编著;翁文灏,朱家骅,吴敬恒,王云五,蒋梦麟校阅,商务印书馆 , 1943.03;该书收文7篇:《蔡孑民先生传略》(上)(蔡先生口述,黄世晖记)、《蔡孑民先生传略》(下)(蔡先生口述,高平叔记)、《蔡孑民先生的贡献》(王云五)、《民国教育总长蔡元培》(蒋维乔)、《我在教育界的经验》、《我在北京大学的经验》(蔡元培)、《我师蔡孑民先生之生平—书先生传略后》(黄炎培))中,蔡元培口述、黄世晖记《蔡孑民先生传略(上)》一文中记录:“南京政府成立,任教育总长。是时,陆费伯鸿方主任商务印书馆之《教育杂志》,曾语孑民谓‘近时教育界,或提倡军国主义,或提倡实利主义,此两者实不可偏废。’然孑民意以为未足,故宣布‘蔡孑民对于教育方针之意见’”(第八页)。
对比高乃同编著《蔡孑民先生传略》(1943年版)与新潮社编《蔡孑民先生言行录》(1920年版)可以发现,两著作之开首,都有黄世晖、高平叔所作之《蔡孑民先生传略》。《蔡孑民先生传略》中提到了蔡元培1919年在北京青年会的演讲中提到的《对于教育方针之意见》一文之题目为“蔡孑民对于教育方针之意见”。这,即与1919年北京青年会演讲时,以及1937年前后在《我在教育界的经验》中提及的1912年2月发表之文章标题有所区别,更区别于1912年文章最初在上海、南京等地报刊发表时所一致采用的“新教育”这一名词。
由对蔡元培1912年2月之文章在不同媒体发表时所采用的标题及其版面处理的梳理可以发现,时间稍后的刊载媒体越来越固守《教育总长蔡元培对于新教育之意见》这一标题。而为当代学者所喜闻乐见的《对于新教育之意见》一文,则是对蔡元培1912年2月上旬文章之标题在首发媒体(如《民立报》《新闻报》)、转载媒体(《中华教育界》《东方杂志》)及蔡元培早期文选及文章(如《蔡孑民先生言行录》《蔡孑民先生传略》《我在教育界的经验》)所呈现的标题的折中处理。这种处理,自动过滤了后来蔡元培著述中绝口不提的“教育总长”,甚至文章标题中“蔡元培”亦因为与作为文集、文章作者的“蔡元培”的重复亦被及时删除;亦不忘在首先提示蔡元培1912年2月上旬之文的简约版标题《对于新教育之意见》时,追记此文后来又被蔡元培口述的“(蔡孑民)对于教育方针之意见”之题目。而实际上,这种折中处理,既忽视了文章最初刊发时的社会现实背景,更忽视了文章在从刊发到流播中的变化所蕴含的各种细节和动因。
而事实上,“(蔡孑民)对于教育方针之意见”和《对于新教育之意见》,在1912年2月上旬蔡元培文章之发表到7月中旬蔡元培卸任教育总长一职,始终未被参与民国教育方针讨论的主要学者所论及。《蔡孑民先生传略》编者、《蔡孑民先生传略(下)》作者高平叔曾言及的蔡元培“自己加上的两句”——“尚推想而拙于记忆”——我们可以认为,1912年2月上旬蔡元培文章之标题,在后世尤其是当代学者笔下广为记录的发生的更换(由《对于新教育之意见》换为《对于教育方针之意见》),主要是在蔡元培向黄世晖口述有关“对于教育方针之意见”(该题目之出现,不晚于1919年上半年,不早于1912年7月中旬)的文章的发表情形之后。因此,关于在民国年间的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的《对于教育方针之意见》版本的蔡元培之文的出现,要晚于1912年7月。
而且,可以认为,《对于教育方针之意见》这一标题的得以代替《对于新教育之意见》,一方面在于,文章的主旨即在于对“新教育”之“教育方”的探讨,而非讨论范围更广泛的“新教育”,这为文章标题的“自然而然”的转换提供了客观基础;另一方面在于,作为此文章作者的蔡元培其时早已卸任教育总长职务,1919年五四运动前后的北京大学新潮社及北京大学出版部编辑力量以及作者本人,便没有理由“刻舟求剑”地原样抄录民国元年报刊上夹杂的“教育总长”的名号;另一方面,也应看到,正如高平叔等所记蔡元培所言的,作为思想家、教育家的蔡元培,相比于更擅长的“推理”,于“记忆”一面略为逊色,这为我们审视和了解蔡元培对自身民国元年所作之文章,在标题上发生的变化,能提供一个未必然,却未必不然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