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经营原罪系列—涉嫌增值税虚开问题的处理及解决之道
1、虚开发票的责任?
关于涉嫌增值税虚开问题的处理及解决之道,我们先不讲什么叫虚开?我们先来讲讲虚开发票的责任。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我们国家刑法专门为虚开发票定了一个罪,叫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那我们先明确一下,虚开发票,这事情,你干了,有啥责任?按照现行规定,我们国家对增值税的虚开,刑法规定的罪还是非常重的。最重的罪,原来一直是死刑,后来我们取消了死刑,现在最重的罪是无期徒刑。如果虚开税款金额超过了50万,起刑标准是3年,那么,税款超过50万,怎么理解?你比方说我虚开了发票,虚开发票400万(不含税),那400万的话,如果是13%税率,那400乘以13%,涉及税额就是51万,这51万超过了50万,属于金额较大的情形,起刑就是3年;如果虚开税款金额超过了250万,起刑标准是10年,你比方说,虚开发票2000万(不含税),如果是13%税率,那2000万乘以13%,税款金额就是260万,这260万就超过了250万,属于金额巨大的情形,起刑就是10年。而且每增加1万块钱,基本上“自由裁定”的时候,每增加1万块钱,刑期会增加一个月,所以,对于虚开发票,定罪是非常重的。
笔者认为,于企业财税风险管控角度而言,虚开发票这条红线,千万不能踩。可能有人会说,不这么干,公司就不赚钱,我觉得这是个谬论,如果公司不去虚开发票,就赚不到钱的话,要么是这个行业本身的问题,要么就是公司经营上存在问题。如果是行业的问题,可以考虑关掉公司,改变投资方向,如果是经营问题,那就要在改善经营思路,重塑股权架构,改变经营模式上想办法,通过合理合法节税,来实现公司利润最大化,而不是铤而走险,通过看似简单方便,实则隐患无穷的虚开操作来处理,这样风险太大,迟早会出事。
之所以这样讲,是因为我很清楚,虚开发票的罪过太重,我想大家应该也经常在公众号上看到因虚开发票,受到刑事处罚刷屏文章,文章标题一般是这样的:刚刚,“内帐”被查了!2名90后财务被抓!国家终于出手!两名90后财务协助虚开发票,记录“内帐”,虚开税额高达2.57亿元,被判7年!亦或者是这样的:“我,41岁的老会计 ,因为太听老板的话,刚刚被判刑9个月”-李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又或者是则这样,特大虚开发票案!88亿!内账被查了!2名90后财务被抓!所以,说财务也是个高危行业一点都不为过,我觉得对财务工作还是要有敬畏之心,尤其是对年轻90后们来说,尤其要有敬畏之心,对同样作为90后的我来说,其实我自己特别不爱看这样的标题档文章,但血淋淋的教训就摆在那儿,实务中,甚至有的老板可能自己都不知道什么原因,稀里糊涂的就会因为虚开发票“进去了”,其实,不论是财务、还是老板,是没有人希望这种事情发生的,但是,往往因为对风险的认识和防范不够,以至于酿成大错,才悔不当初,但悔之晚矣。所以,本文才会先从虚开发票的责任讲起。
2、什么是虚开发票?
关于虚开发票的认定情形,我想大家应该多少都有了解,下面我们来回顾一下,什么是虚开发票。
抛开法律文件传统术语描述,以浅白易懂的语言简要概述如下:
乙卖10KG给甲,乙开发票给甲,数量开12KG,总额不变;乙卖10元/KG给甲,乙开发票给甲,但发票开8元/KG或12元/KG,总额不变;乙卖西瓜给甲,乙开发票给甲,但发票南瓜,数量、单价、金额不变;乙卖西瓜给甲,发票由丙开给甲,数量、单价、金额不变;以上四类皆与事实不符,均属虚开。
实务中,税务局稽查企业增值税虚开问题时,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手段是盘点库存。如果公司是购买的专用发票,那就会存在有票没货,存货对不上,账实不符的问题。如果存货对不上,一般情况下,增值税会有问题,那增值税有问题,一般情况下,存货也对不上。这是买票企业的一个死穴,往往一击即中。那么从这个角度来看,税局通过盘库,就能够发现一家公司留下的一些蛛丝马迹,进而进一步查实虚开发票的情况。
3、什么是涉嫌虚开发票?
那什么叫涉嫌虚开?虚开最大的特点就是票流、物流,资金流不一致,什么叫票流、物流、资金流,票流就是发票、物流就是发货、资金流就是钱的流向。这三流不一致就会涉嫌虚开,那什么叫不一致?比方说甲向乙购买货,那么正常的三流为:甲给乙付钱,乙给甲发货,乙给甲开票,这样三流是一致。那什么叫不一致?那比方说,甲向乙购买货,甲把钱付给了乙,乙也给甲发货了,但是票是另外一家公司丙开给甲的,这样一来,丙给甲开票,但甲并未给丙付钱,丙也没给甲发货,该交易虽然物流和资金流是一致,但是票流和物流,资金流不一致,这种情况下,就会涉嫌虚开。
那为什么不直接界定为虚开,或者不是虚开,为什么叫涉嫌?因为情况比较复杂,比方说,你买张三的货,张三给你发了货,你也给张三付了钱,但是,张三给你开发票的时候,是用另外一家公司李四给你开的,张三告诉告诉你说,那是同一个集团公司的业务,那么,当时你可能并不是很清楚,没有仔细核对三流,就这样接收了这张发票,这样一来,就会导致票流、物流、资金流不一致的问题,即便你说你是善意取得,但实务中善意这个事,很难证明。你说李四和张三,他们是一家的,但你怎么证明呢?货品又是怎么一回事呢?张三这时会怎么说呢?的确很难证明,但是已有的所有证据都证明三流是不一致的。即使是退1万步讲,最好的结果是是税务局没有认定这是虚开,那么即使是善意,在善意取得的情况下,税该交还得交,这种情况下,进项税暂不允许抵扣,要先做进项税转出,同时购买材料的成本,企业所得税税前也不能列支、可能还会面临罚款、滞纳金等一系列的风险。
即使是再退1万步讲,即便是说票流、物流、资金不一致,但我们取得了证据,张三也承认了这事是他弄的,你属于被骗的受害者,税局最后认定你是善意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后续要想正常实现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还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你需重新取得张三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往往时过境迁,很多事情并不好弥补。当然,只要税务局认定为善意取得发票,你只需要补税就可以了,一般不会罚款。但是如果你也有责任,那就有可能会罚款,因为对于三流不一致,实务中,还存在一种情况,比方说,你买完张三的货,张三没有发票,于是张三买了李四一张票给你,导致的不一致?这种情况下,虽说张三有责任,但是你也有责任,你不能说你被骗了就ok了,因为你没有复核交易的票流、物流、资金流。因为你买的张三的货,你没给李四钱,李四也没给你发货,你为什么拿到李四的票?那么你要这张票你就也有责任。也就是说买方同意卖方以卖方以外的单位开出来的发票,就是属于从犯、帮助犯罪。对于采购、厂商或老板来说,也存在着极大的风险。那么实务中,还有一种情况?比方说,你买了张三的货,没有发票,没办法,你自己从李四那儿买了一张发票,去抵张三这批货的发票,那这就是你的责任,你这就是买发票,属于典型的虚开发票,和善意取得发票就没有半毛钱关系了。
4、如何解决涉嫌虚开发票的问题?
(1)建立发票长效“复核”机制
综上所述,企业一定要重视三流一致,在税务风险防范的时候,我们一定要检查这个票流、物流、资金流,确保三流一致。企业购买货物,取得发票的时候,要对三流一致问题进行审核:我给谁的钱,谁给我的票,谁给我发的货,跟谁签的协议,三流一定要一致起来。反之,公司出售货物对外开票,收款也是一样,比如说,你把货卖给张三,你就应该跟张三签合同,把货发给张三,张三支付货款给你,你将发票也应该开给张三,也就是说,卖货也要确保票流、物流、资金流的一致性。如果说你把货卖给张三,张三付钱后,要求你把票开给李四,这个时候你如果把票开给李四了,就会造成票流、物流、资金流的不一致。这种不一致,除了买方要求你把票开给其他人之外,还有一种原因,据我所知,很多企业的业务人员在倒卖发票,怎么理解呢?其实,张三买完货,给完钱,张三本身没要发票,也没让开给别人。至于票最后开没开,开给谁了,张三根本就不知道,因为他不需要发票,就没要票。但是业务员知道这个票是值钱的,他并不会说这笔业务客户不要票,而是说我们公司原来有一批货,给客户发了货,也收了钱,但还没给客户开发票,但是给公司财务提供的开票信息却是李四的。这个时候,因为的确有收款发货没开票的情况,如果公司财务的开票人员,未经仔细核对,认为票是应该开给这家公司的,就开票了,那这种情况,责任当然在我们企业这一方。
当然,如果是因为抵债行为导致的资金流不一致,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资金往来债务是可以抵销的。那么这种时候,就需要我们去签一个三方抵债协议,比方说,本该张三给你钱,但是李四欠张三的钱,所以李四直接把钱给你了,用于抵张三的欠款了,那么这种三角债是可以抵消的,如果说三方抵债协议不好签,因为要盖三方的公章,难度比较大,比较麻烦!至少要让张三给你出具一个书面的,盖有张三公司公章的委托收款书。用来证明是张三委托你收李四的钱来抵张三的货款,以此作为证据,证明你资金流不一致是有道理的,有原因的,是讲得通的,那么这样一来,也是可以的。
实务中,遇见过这样一个案例,就非常能够说明发票复核流程的重要性。有一家加油站企业就因为复核流程缺失出事了。我们大家都知道,对于加油站企业来说,发票一般是用不完的,怎么理解?就是有很多人加完油,是不要发票的,虽然别人不要发票,但加油站企业而言,不开票也要作为未开票收入,正常纳税申报,交税。但是,在发票有富裕情况下,企业开发票的小伙子,就发现了“商机”,就偷偷摸摸的对外开专用发票,三年累计票几千万,结果东窗事发,老板稀里糊涂就被抓了。所以说,对于专用发票开具,一定要有专门人管理,不能随便,尤其是发票富裕的企业,这种发票管理更是要做到每一张发票开具都是要有依据的,都是要复核票流、物流、资金流。当然有些企业在开普通发票上,管理的比较松?但并不是说开普通票就无所谓了,普通发票管得没有那么严,因为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会小很多,相较专用发票而言,普通发票风险小一些,但即便是普通发票,涉嫌虚开风险也是很大的,按照现行规定,普通发票虚开税额超过40万元,起刑2年……。所以,企业对于发票一定要采取合理有效的管控措施,不管买货还是卖货,在票流、物流、资金流上一定要建立起长效复核机制。
(2)改变业务流程、改变交易对象
实务中,还存在这样一种情况,举例说明:A公司有个人产品代理商,个人采购货物后,将货物铺有的铺进个体店,有的铺进了商场,有的直接销售给终端公司客户。比方说个人代理商采购了A公司100万货,他将货一部分卖给个体店面,一部分卖给商场或者其他公司,这个时候,由于他个人给商场开不了发票,但A公司的确实欠个人代理商100万货款发票,个人代理商呢,就要求A公司直接开票给商场和其他公司,这其实也是虚开,因为A公司和商场或者其他公司之间没有交易,依然存在上文提到的三流不一致的问题,就会涉嫌虚开,那么对于这种情况怎么去处理,总不能说,这生意我不做了,不太现实,我们要想办法解决这个问题,
其实,这种三流不一致是由于公司管理问题产生的,可以通过管理的方法去解决。我们要想办法改变业务流程,改变交易对象,重构业务模式。这个时候,采用将“个人”纳入公司管理,公司内部独立核算的方式,让A公司和其他商家和公司直接交易,直接签订协议,直接发货、直接收款、直接开票,实现让票流、物流、资金流一致起来的目的。这时候我们就可以避免了三流不一致的问题。当然,对于采购货物也一样,比方说,A公司向B公司采购货物,但B公司,因为各种原因,开不了发票,但B公司的货是从C公司采购来的。C公司把货卖给B公司,B公司又卖给了A公司,这个时候,B公司说了,能不能让C公司直接给你开票,这种情况一定要小心,对于这种三角关系,如果要让C公司直接开票给A公司,那就必须改变交易对象,B只能作为A公司的中间人,有人会问,那B公司赚的钱怎么办?B公司赚的钱,可以通过支付B公司佣金方式来解决。那么这个时候,A公司就要和C公司直接做交易,直接签协议、由C公司直接发货给A公司,票也直接开给A公司,A公司直接把钱支付给C公司即可,这样票流、物流、资金流是一致的。这样,通过改变交易对象,来解决原来票流、物流、资金流不一致的业务问题,也是一个办法。
(3)风险记心间,真心去改变
实务中,因为虚开货物数量,会导致账实不符的问题,有些企业会通过提高单价的方式来虚开发票,这样操作,风险是很大的。而且还经常有人咨询说:“我买了300万的货,让对方开了500万的票,我是付300万出去呢?还是付500万出去呢?我担心付300万出去,资金流对不上?我决定付500万出去,让三流保持一致。最后,我通过别的办法再把多付的200万去去想办法拿回来。这样三流一致,是不是就没有风险了呢?。”
很多人问我这个问题,我只能说,这样操作只是显得更隐蔽,但是风险本质上依然存在。因为这就是虚开,风险太大。笔者认为,不能为了赚钱去承担这种风险,因为实质上还是虚开,弄不好会有牢狱之灾。当然这样做显得更隐蔽,因为你满足了票流、物流、资金流三流一致。三流不一致,是虚开,三流一致的时候很难认定虚开,如果你非要这么做,想以此浑水摸鱼,以假乱真,那么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很难被认定为虚开。但是即便是这样子,我依然不建议去做这种事情,那你非要这样干: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那就风险自担吧。
我不是危言耸听,增值税的问题一定要小心。增值税是我们国家的金税工程,国家非常重视对增值税的管控,金税三期功能也越来越强大,在完整的交叉稽核系统下,另外,银行系统也逐步在与税务系统交互信息,是很容易比对出企业的异常操作行为的。所以,我们不希望企业在这块出问题。曾经遇到的一家企业对外销售了1000万的货,结果采购方要求他们开了1500万的发票,也给对方开了1500万发票,500万最后又回到了这个客户那里,那这个事情因为资金回流,最后被税务局查出来采购方老板个人卡号里的500万资金,被税务局认定成虚开,也相应的受到了一系列的处罚。所以,在这个增值税上面,一定要小心,一定要谨慎,不要有任何歪的想法,风险真的很大。建议公司针对这个问题,一定要风险记心间,真心去改变,做个方案出来,要建立流程,要去复核,要改变交易对象,防范可能由此引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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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德居正财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