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放弃民事诉讼的约定 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或许与你有关 速看
说到放弃民事诉讼的权利,很多人都以为与自己无关,认为自己不会遇到这种情况,但实际上大家细想一下,有没有说过或者听说过“就按我说的做,出了问题我也不要你负责”之类的话?
如果这件事情,结果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话,当事人这样的话就等于是约定了放弃民事诉讼的权利。但这样的私自约定到底具不具有法律效力?若当事人事后反悔,又想要主张自己的民事权益,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第1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也就是说,当事人是可以放弃民事诉讼权的,这样的约定是合法的。但至于是否有效,则要看是否满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这一条件;根据我国《民法总则》,行为人的约定,在以下情况下,视为无效的规定。
1、我国《民法总则》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也就是说,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产生的任何民事行为都是不具有法律意义的,那么,自然地与无民事行为的人之间达成的放弃民事诉讼约定,是无效约定。
2、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3、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除此之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样也是无效。
4、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也就是说,放弃民事诉讼只能是当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决定自己是否放弃自己的维权,但并不能决定他人是否维权,也不得以自己的决定而损害到他人利益。
放弃民事诉讼只是针对自己有权决定的事件,对于那些与自己有关,但并没有决定权的一些利益,当事人的决议无效。
比如说,关于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等都是由法律来明文规定的,当事人之间不能说这件事是我自己的事,我就愿意自己来定一个该事件诉讼中断的事由。这种当事人关于诉讼法律条例篡改的约定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