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公司机器人AI作品维权胜诉凸现地方司法保护存在偏差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就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起诉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腾讯写作机器人作品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由腾讯公司研发的智能写作辅助系统Dreamwriter创作的财经报道文章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上海盈讯公司未经授权通过其经营的“网贷之家”网站对外传播涉案文章构成侵权。南山法院的理由深圳南山区法院认为,涉案文章由腾讯公司主创团队人员运用Dreamwriter软件生成,其外在表现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其表现的内容体现出对当日上午相关股市信息、数据的选择、分析、判断,文章结构合理、表达逻辑清晰,从涉案文章的外在表现形式与生成过程来分析,此文的特定表现形式及其源于创作者个性化的选择与安排,由Dreamwriter软件在技术上“生成”的创作过程均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腾讯公司通过AI生成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网贷之家”网站未经授权抄袭属于侵权,判定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向腾讯公司赔偿1500元。
机器人AI写作流程图
机器人写作情况
机器人AI写作模式并非新鲜事物,这一技术渐渐走向成熟,可能未来的某一时间,我们所看到的文章,绝大部分通过机器人AI写作完成,或许这一变革将会称为二十一世纪影响人类发展进程的又一重大事物。深圳市智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其介绍的Giiso机器人写作中描述的机器人AI写作模式:“通过系列预制件组装文章,将文章生产模式进行工业及智能化改造,内容生产核心流程及品控前移到预制件生产环节,写作过程中通过智能语义关联将预制件智能癿和写作内容进行匹配,资源可复用,效率高。”正如,该公司在《区块链大热,未来感来袭,写作机器人将成未来主流》一文中介绍 Giiso机器人具备的功能:智能推荐,搜索达人实时汇聚全网热点,AI算法加持,多种内容秒速成文,机器改稿等等。描述了这么多,说的简单点,机器人AI写作就是通过输入相关关键词,在全网搜索特定相关信息,并进行汇集组合而成的文章。据互联网周刊2019年统计,目前机器人写作的软件有微软小冰机器人、苹果公司的Siri、神码AI、快笔小新、写作机器人、小发猫、李白写作、笔神等等,这些机器人运作原理基本差不多,都是基于互联网中的大数据搜索、组合编排而成。
机器人AI写作输入关键词界面
适用法律
介绍写作机器人的基本情况,是梳理机器人写作作品是否予以保护的重要前提,确定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予以保护的范围,需要考量两个问题,一是否是作品;二是否基于人的智力活动的创作行为。《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三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上述条款中最为重要的一点是所谓的创作是指智力活动的创作,百度百科中定义所谓智力活动是指人结合自身先天遗传的普通能力以及异于他人的特殊能力而进行的生活活动。强调的人的活动,而非设备或机器的活动,智力成果亦是人的智力活动成果。由此来看,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一定是基于人的创作活动而产生的作品,才予以保护。反之亦然。
北京法院判例
如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起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涉及机器人AI生成内容著作权纠纷案,在该案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具备独创性并非构成文字作品的充分条件,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文字作品应由自然人创作完成,自然人创作完成仍应是著作权法上作品的必要条件,即使菲林律所主张的内容具有独创性,但仍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关于威科先行库自动生成的分析报告是否构成作品的问题。从分析报告生成过程看,选定相应关键词,使用“可视化”功能自动生成的分析报告,其内容涉及对电影娱乐行业的司法分析,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涉及的内容体现出针对相关数据的选择、判断、分析,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但是,本院认为,具备独创性并非构成文字作品的充分条件,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文字作品应由自然人创作完成。虽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的此类“作品”在内容、形态,甚至表达方式上日趋接近自然人,但根据现实的科技及产业发展水平,若在现行法律的权利保护体系内可以对此类软件的智力、经济投入予以充分保护,则不宜对民法主体的基本规范予以突破。故本院认定,自然人创作完成仍应是著作权法上作品的必要条件。上述分析报告的生成过程有两个环节有自然人作为主体参与,一是软件开发环节,二是软件使用环节。软件开发者(所有者)没有根据其需求输入关键词进行检索,该分析报告并未传递软件研发者(所有者)的思想、感情的独创性表达,故不应认定该分析报告为软件研发者(所有者)创作完成。同理,软件用户仅提交了关键词进行搜索,应用“可视化”功能自动生成的分析报告亦非传递软件用户思想、感情的独创性表达,故该分析报告亦不宜认定为使用者创作完成。综上,软件研发者(所有者)和使用者均不应成为该分析报告的作者。
机器人(AI)写作的作品不受保护
就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起诉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腾讯写作机器人作品案而言,本案涉及的作品,并非自然人创作的作品,即使属于作品,但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而是基于软件搜素大数据汇集而成,缺乏人的智力活动这一要素,故所生成的作品不应当受法律保护,也就不存在著作权归属问题。 当然,南山法院判决的依据主要是AI软件生成的作品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并且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因而予以保护。事实上这点理由缺乏法律关于人的智力活动创作成作品的这一必要条件的正确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