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戏曲语言的音乐美 字字在声音律法之中 音律与文词兼美
大家好,我是小编徐艳英,今天来和大家聊一聊论戏曲语言的音乐美,“字字在声音律法之中”,“宾白之学,首务铿锵”,音律与文词兼美。
李渔在《闲情偶寄》里,还特别注意到戏曲语言的音乐美问题。他不仅在《词曲部》的“音律第三”中,分九个小题目对戏曲怎样调声协律作了集中论述,还在“宾白第四”和《演习部》的“授曲第三”、“教白第四”、“脱套第五”等部分继续作深人剖析。这些阐述都围绕着戏剧语言如何好唱、好说、好听,提出了不少精辟的见解。
李渔认为:“作文之最乐者,莫如填词,其最苦者,亦莫如填词。”为什么“填词”也是“最苦”的呢?因为:
填词一道,则句之长短,字之多寡,声之平、上、去、入,韵之清、浊、阴、阳,皆有一定不移之格。(《词曲部·音律第三》)
认为曲词的写作需要严格遵守音律上的规格,不能随心所欲地越规。例如他概括出“格守词韵”的规则,指出:“一出用一韵到底,半字不容出人,此为定格。”他又总结出“凛遵曲谱”的规则,指出“曲谱者,填词之粉本,犹妇人刺绣之花样也。描一朵,刺一朵,画一叶,绣一叶,拙者不可稍减,巧者亦不能略增。”
他还发现,元代周德清的《中原音韵》里混同了“鱼模”二韵,实际上它们相去甚远。这二韵混用后“听到歇脚处,觉其散漫无归,即我辈置之案头字作文字读,亦觉字句葺牙,声韵逆耳”。他提出:倘有词学专家,欲其文字与声音媲美者,当令鱼自鱼而模自模,两不相混,斯为极妥。”他还发现了一个运用上声的规律:
平、上、去、入四声,惟上声一音最别:用之词曲,较他音独低,用之宾白,又较一他音独高。(《词曲部·懊用上声》)
他提出要注意掌握好上声字人曲低而人白反高的特点,镇重使用,认为用得好,可以增加戏曲语言的音乐美。他说:“此声利于幽静之词,不利于发扬之曲。即幽静之词,亦宜偶用间用,切忌一句之中,连用二三四字。盖曲到上声字,不求低而自低,不低则此字唱不出口。如十数字高而忽有一字之低,亦觉抑扬有致,若重复数字皆低,则不特无音,且无曲矣。”我们从李氏对上声字发音特点的这些细致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他重视声音美的程度。
综上所述,李渔在这个问题上总的观点就是他在《音律第三》中指出的,戏曲语言必须“字字在声音律法之中”。
李渔认为,不仅唱词要注意音乐性,宾白也要注意音乐性,他提出了“宾白之学,首务铿锵”的原则。他说:
世人但以音韵二字用之曲中,不知宾白之文,更宜调声协律。世人但知四六之句,平间仄,仄间平,非可混施选用,不知散体之文,亦复如是。(《词曲部·声务铿锵》)
他提出宾白的写作要做到“字字铿锵,人人乐听,有金声掷地之评”,就必须避免“连用二平”,因为这样会导致“声带暗哑不能耸听”,也要避免“连用二仄”,因为这样要造成“音类咆哮不能悦耳”。如果找不到恰当的字代替,可找“上声介于乎去人之间”。由于上声,“较之平则略高,比之去人则又略低”,它介于平仄之间,乃是“别有一种”的“声音”。这一理论能促使平上去人、清蚀阴阳诸声选配使用得当,使宾白显现出高低抑扬、缓急顿挫的音乐美。
李渔从明代临川派与吴江派有关音律与词采关系的论争中,汲取了有益的成分。他既避免了沈瑞的“宁律协而词不工,读之不成句,而讴之始叶,是曲中之工巧”的片面追求音律形式的弊病,又避免了汤显祖“余意所至”,“不妨拗折夭下人嗓子”的偏激,而是继承了王骥德的正确评价。我们从《闲情偶记》中可以看到,李渔一方面重视戏曲的声律,发表了一系列精当的看法,一方面又把词采放在音律之前,对两者的关系处理得颇为得当。他说:
词采似属可缓,而亦置音律之前者,以有才技之分也。文词稍胜者即号才人,音律极精者终为艺士。师犷止能审乐不能作乐,龟年但能度词不能制词,使与作乐制词者同堂,吾知必居末席央。(《词曲部·结构第一》)
指出春秋时晋国的器乐演奏家师旷,辨音审乐的能力虽强,但作乐却不搜长,唐玄宗时的宫廷乐师李龟年,虽能依词作曲或按谱歌唱,但却不善于作词。如果他们能兼会作乐作词,就能达到更高的境界了。这更高的境界也就是李渔所主张的音律与文词兼美的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