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多年的动画IP《巴巴爸爸》 商标官司至今依然不断
《巴巴爸爸》是德鲁斯生前最著名的代表作,由他和妻子安娜特·缇森一起创作而成。1988年,《巴巴爸爸》引进中国,在央视少儿节目《七巧板》中播出, 是最早在国内播出的外国动画片。
时间已经过去太久,现在的小朋友们更是从未看过,但是,相信一提到片头的那句绕口令,应该还是能勾起大家不少的回忆。
“这就是巴巴爸爸、巴巴妈妈、巴巴祖、巴巴拉拉、巴巴丽博、巴巴波、巴巴蓓尔、巴巴布莱特、巴巴布拉伯!记住了吗?巴巴爸爸、巴巴妈妈、巴巴祖、巴巴拉拉、巴巴丽博、巴巴波、巴巴蓓尔、巴巴布莱特、巴巴布拉伯!”
爱丽丝梅 泰勒,是《BARBAPAPA》作品的知识产权的继承人。通过在商标网查询,截至目前,其旗下有共计百余件“BARBAPAPA”商标的申请记录。只是,仅限于英文的。
在国内,中文“巴巴爸爸”商标也有不少人提交过注册申请,经查询可以看到,“巴巴爸爸”商标共有45件,并且很多已经被核准注册。
其中,第22138533号“巴巴爸爸”商标是2016年12月5日申请的,被核准使用在第45类,家务服务,领养代理,临时照看婴孩,临时照料宠物等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3月27日。
2018年9月3日,爱丽丝梅 泰勒对第22138533号“巴巴爸爸”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知识产权局现已审理终结。
为将其无效,爱丽丝梅 泰勒共提交了5件“BARBAPAPA”或是“BARBAPAPA及图”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作为引证商标,2件被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子记事器等商品上,2件被核定使用在第41类文化和娱乐活动等服务上,还有1件被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
然而,知识产权局则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领养代理服务与5件引证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存在显著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事实上,本案主要涉及到的是“商品化权益”这一概念。什么是“商品化权益”呢?
知识产权局解释,商品化权益指的是虽非我国现有法律所明确规定的民事权利或法定民事权益类型,但当影视作品名称或人物形象及其名称因具有一定知名度而不再单纯局限于影视作品本身,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商业主体或商业行为相结合,使权利人据此获得影视作品发行以外的商业价值与交易机会时,则该名称或人物形象及其名称可构成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在先权利”予以保护的在先商品化权益。
根据在案证据可知,爱丽丝梅 泰勒系《BARBAPAPA》作品的知识产权承继人,且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该作品已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了宣传、出版,“BARBAPAPA”作为其中人物形象已被相关公众所了解,具有较高知名度,且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领养代理服务亦为市场主体开拓商品化权益的通常选择之一,被申请人不当的利用《BARBAPAPA》作品的知名度获取商业信誉和交易机会,可能损害申请人和相关公众的合法权益,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综上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为了达到防止他人注册我方商标的目的,及时注册商标,及时注册防御商标展开商标布局,构建全方面的商标防御壁垒是最为关键的一步。而面对他人成功注册的商标,尤其是当其商标已经损害了我方合法权益的时候,商标无效宣告就是最为必要的维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