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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文章提及核心成员从前公司“集体转会” 被判不正当竞争

2020-11-28 10: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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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长江网9月2日讯(记者刘睿彻 实习生范仁风)微信发稿须谨慎,不可虚假宣传,小心成了不正当竞争的被告。9月2日,长江日报-长江网记者从市中院知识产权庭获悉:“八米卢郎”微信公众号文章提及前东家,声称 “集体转会”,所属单位被认定不正当竞争,被判删稿并支付费用。

该案是由武汉施瑞德人才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施瑞德)告武汉多米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多米多)。

据悉,施瑞德是一家人力资源服务公司, 2010年4月以来,以“汇贤论道”为品牌,对外进行人才服务、企业管理、文化创意等培训服务。2016年6月,以武汉施瑞德投资有限公司为主体注册“汇贤论道”微信公众号,发布微信文章多篇。

而多米多成立于2017年6月,经营范围与施瑞德相似,该公司于2017年7月注册了“八米卢郎”微信公众号。

“八米卢郎”在微信号功能介绍中写道:“广而告之:前汇贤论道策划团队,为追求世说新语的自由,另起炉灶之杰作……”该微信公众号还发布标题为“号外:原‘汇贤论道’内阁成员集体转会至多米多啦!”的短文,宣传该公司承办活动以及联系方式。

施瑞德因此将多米多告上法庭,认为其将 “汇贤论道”与 “多米多”相对比提出,使公众误认为 “汇贤论道”团队成员已经集体转会,给正常经营带来严重困扰,也给 “汇贤论道”品牌形象造成重大损失。要求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而多米多则称,标题使用不会使人误认“汇贤论道”与“八米卢郎”是同一企业公众号。 “八米卢郎”公众号的运营团队也是“汇贤论道”公众号的曾经运营团队,其人员介绍属于事实叙述,不存在比较内容。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控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宣传信息是否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市中院知识产权庭调查后认为,上述微信宣传内容将“八米卢郎”微信公众号管理人员明确指向原“汇贤论道”策划团队,至于是否为原“汇贤论道”策划团队全部人员或核心成员则未予明示。

虽然,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成立时确实有四位原施瑞德投资的职员离职后加盟,但是否为“汇贤论道”策划团队成员,并无相应任职简历或者策划成果予以佐证,上述宣传内容的客观真实性存疑,存在不实之处。

因原、被告经营的业务项目有重合之处,属于同行业经营者,将两者的宣传团队成员混同,其宣传内容会混淆相关公众的判断而形成误解。

最终,法院认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多米多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判决要求停止其企业宣传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在微信公众号中与“汇贤论道”相关的宣传文章内容;支付原告施瑞德合理费用17,820元。

此案一审在2018年4月结束,被告不服判决向省高院上诉。最终维持原判,于今年2月终审结案。

链接:

律师观点:商业宣传不存“搭他人便车”之心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姚勤律师表示,《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一方面是保护其他经营者通过诚信经营建立起的良好商誉,另一方面是避免消费者受到误导,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商家通过微信文章进行宣传时往往采用多样的宣传方式和技巧,突出自身优势,吸引公众注意,但需要注意尊重事实,如实描述,不存“搭他人便车”之心,不行“引人误解”之事。

【编辑:彭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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