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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清明祭扫!甘肃省民政厅下发重要通知!

2020-11-29 13: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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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甘肃民政厅下发通知

《关于统筹抓好清明节疫情防控

和祭扫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继续暂停举行遗体告别仪式、集体公祭等聚集性活动

清明祭祀甘肃多地叫停

请注意!

为统筹抓好清明节疫情防控和祭扫服务管理工作,近日,甘肃省民政厅下发《关于统筹抓好清明节疫情防控和祭扫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根据全省疫情风险地区动态调整以及当地殡葬服务场所实际情况,加强群众祭扫服务管理。

《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门根据疫情防控情况,严格落实分区分级差异化管理要求,指导辖区内殡葬服务机构有序做好清明节祭扫和殡葬服务管理。坚持从快、从简办理丧事活动,继续暂停举行遗体告别仪式、集体公祭等聚集性活动,取消机构内部人员集中用餐和其他各类人员聚集活动,不开放或延后开放骨灰遗体安葬(安放)高度集中的场所、相对封闭的室内祭扫场所、容易形成人员聚集的服务项目。

对具备开放条件的,可有序提供现场祭扫服务,并做好控流量、防聚集、强防护、保安全等工作,科学合理设置各殡葬服务机构及祭扫场所的承载量;采取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短信提醒和简化祭扫程序、限制祭扫时间、减少祭扫人员等措施,做好祭扫活动有效管控;祭扫人员进入殡葬服务机构要佩戴口罩、监测体温、出示“健康出行码”,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各地疫情风险等级如有升级,或者殡葬服务机构疫情管控、开放祭扫活动存在风险隐患的,要及时公告暂停、暂缓或延后开放祭扫服务活动。对较为分散的农村公益性公墓、集中安葬区及历史埋葬点,要安排专人负责疫情防控期间的祭扫活动安全管理,防止祭扫群众扎堆聚集,严防因使用明火引发火灾事故。

《通知》明确,积极倡导绿色文明安全祭扫方式,各地要积极开发推广网上祭扫、预约祭扫、远程告别等在线服务项目,提供更加便民可及的殡葬服务。开放现场祭扫服务的地区和机构,要大力推行绿色低碳文明祭扫,引导群众自觉抵制封建迷信活动和低俗祭祀用品。对预约申请参加树葬、撒散等节地生态安葬服务的,认真做好登记及后续安排解释工作,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另外,《通知》规定,各地要严格规范和优化殡葬服务,对借机哄抬物价及殡葬中介机构人员违规承接殡葬服务、强买强卖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及时了解掌握疫情对殡葬服务机构运营的影响,对出现亏损、运营困难的,要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提出帮扶意见建议,帮助其渡过难关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统筹抓好清明节疫情防控和祭扫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保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民政局:

为统筹抓好清明节疫情防控和祭扫服务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清明节祭扫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0〕27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抓好疫情防控与祭扫服务管理

当前全省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但是人员大范围流动和聚集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极大风险和隐患,统筹清明节疫情防控与群众祭扫服务管理,事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各级民政部门和殡葬服务机构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各项决策部署,始终绷紧防输入、防反弹这根弦,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分区施策”,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祭扫服务管理工作落实。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按照疫情防控指挥机构统一部署安排,根据动态调整的低、中、高风险地区以及当地殡葬服务场所实际情况,加强群众祭扫服务管理。要着眼于增强统筹效果,加强形势预判和风险评估,研究是否开放现场祭扫服务、开放的区域范围及所应具备的条件,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明节祭扫工作方案,报请当地疫情防控指挥机构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让广大居民群众了解、理解并给予配合支持。

二、从严限控清明祭扫和殡葬服务活动

各地民政部门要根据疫情防控情况,严格落实分区分级差异化管理要求,指导辖区内殡葬服务机构有序做好清明节祭扫和殡葬服务管理。坚持从快、从简办理丧事活动,继续暂停举行遗体告别仪式、集体公祭等聚集性活动,取消机构内部人员集中用餐和其他各类人员聚集活动,不开放或延后开放骨灰遗体安葬(安放)高度集中的场所、相对封闭的室内祭扫场所、容易形成人员聚集的服务项目。对具备开放条件的,可有序提供现场祭扫服务,并做好控流量、防聚集、强防护、保安全等工作,科学合理设置各殡葬服务机构及祭扫场所的承载量;采取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短信提醒和简化祭扫程序、限制祭扫时间、减少祭扫人员等措施,做好祭扫活动有效管控;祭扫人员进入殡葬服务机构要佩戴口罩、检测体温、出示“健康出行码”,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各地疫情风险等级如有升级,或者殡葬服务机构疫情管控、开放祭扫活动存在风险隐患的,要及时公告暂停、暂缓或延后开放祭扫服务活动。

三、切实加强祭扫安全管理

各地要继续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文明祭扫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8号)要求,建立健全党委政府负责人牵头,民政、公安、交通、林草、市场监管等部门密切配合的应急处置机制,统筹抓好清明节祭扫安全保障和疫情防控工作落实。要督促各殡葬服务机构特别是各类公墓等安葬服务机构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根据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及自身设施场地、防控条件等情况,制定详尽具体的方案预案,明确应急措施和处置流程,既充分考虑群众祭扫需求,又确保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并能及时有效化解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要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野外火源专项治理行动,重点治理推动移风易俗、文明祭扫工作不力,存在林内、林缘区烧纸钱、烧香点烛等违法用火问题;治理墓区周边可燃物清理不到位,火灾隐患突出问题;治理宣传引导、综合管控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疏堵结合问题;治理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不以身作则,带头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问题,严防发生火灾事故。各殡葬服务机构要在当地民政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指导下,严格按照《甘肃省殡葬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有关工作指引要求,落实岗位责任,加强防控培训、应急演练、机构安全等工作,做到科学规范防控无死角,切实守护好服务对象和自身安全。要加强对祭扫服务场所的巡查管控,协调落实人流车流的限流分流和火源管控、疫情防控措施和祭扫流量监测预警、祭扫场所卫生消毒等制度,确保祭扫服务保障工作安全有序进行。要对易造成人员聚集的殡葬服务场所入口及周边强化引导管理,增配人员加强祭扫服务引导和机构场所巡查,严格落实防护防控措施,防止交叉感染。要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整改,从源头消除火灾、踩踏等各类安全风险,严防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对较为分散的农村公益性公墓、集中安葬区及历史埋葬点,要压实乡镇(街道)及村(社区)责任,安排专人负责疫情防控期间的祭扫活动安全管理,防止祭扫群众扎堆聚集,严防因使用明火引发火灾事故。

四、严格规范和优化殡葬服务

各级民政部门要指导辖区内殡葬服务机构切实有效保障遗体接运、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并根据疫情情况和自身条件视情扩大殡葬服务供给,稳妥有序提供除基本殡葬服务以外的其他延伸服务项目。要进一步优化殡葬服务流程,通过加强服务人员配备、疫情防控物资保障等措施,努力为群众提供更加便利、安全、优质的服务。要抓好疫情防控期间的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管理的,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定价涨价;对属于市场调节价范畴的,要加强成本审核,指导在合理范围内定价;对借机哄抬物价及殡葬中介机构人员违规承接殡葬服务、强买强卖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会同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予以严厉打击。要及时了解掌握疫情对殡葬服务机构运营的影响,对出现亏损、运营困难的,要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提出帮扶意见建议,帮助其渡过难关。

五、积极倡导绿色文明安全祭扫方式

各地要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积极拓宽服务渠道,通过开通移动客服端、微信公众号等方式,积极开发推广网上祭扫、预约祭扫、远程告别等在线服务项目,提供更加便民可及的殡葬服务。要鼓励通过网络祭扫、网上时空信箱、代理祭扫、小规模家庭追思等方式,降低实地祭扫人数及祭扫活动聚集感染风险。暂停祭扫服务或限制性提供相关殡葬服务的地区和机构,要通过多种方式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引导群众自觉服从当地疫情防控工作大局。对确因特殊原因提出实地祭扫需要的,可提供远程视频祭扫等服务,满足群众合理需求。开放现场祭扫服务的地区和机构,要大力推行绿色低碳文明祭扫,引导群众自觉抵制封建迷信活动和低俗祭祀用品。对预约申请参加树葬、撒散等节地生态安葬服务的,要认真做好登记及后续安排解释工作,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六、进一步强化组织保障

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及疫情防控指挥机构统一部署下,成立清明节祭扫工作专班,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督导,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做好疫情防控和祭扫安全保障工作。要联合宣传、文明办、农业农村等部门大力宣传当地疫情防控和清明节祭扫服务管理政策措施,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要求,选择非实地祭扫、分时错峰祭扫等多种方式,倡导尊重生命、绿色文明的殡葬新风。要加强舆情研判及应对处置,及时客观回应社会关切,对依靠部门力量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当地党委和政府及疫情防控指挥机构统筹推动解决。各地民政部门和殡葬服务机构要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和信息报送制度,主要负责同志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

从3月20日开始至4月6日,各级民政部门要设立清明节祭扫工作办公室,并在清明节法定假日期间安排专人值班,统筹协调做好清明节祭扫保障工作。要坚持落实日报制度,每日14时前上报《2020年清明节祭扫情况日报表》(见附件)。各地清明节祭扫工作方案(通知、通告)和工作总结,请分别于3月20日和4月8日前上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清明节祭扫工作办公室联系电话:0931—8416129/8790617/8790244。

甘肃省民政厅

2020年3月17日

来源:甘肃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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