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烧秸秆」你不得不知道的焚烧秸秆处罚规定在这里!
自从尚志市开展禁烧秸秆工作以来,全市各部门、各乡镇积极响应配合,主持人苏璇此次前往采访了尚志市环保局宣教中心主任刘丽,让她给我们介绍一下相关的法律法规吧~
Q:
为什么会禁止焚烧秸秆呢?
A:
露天焚烧秸秆不仅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还极易引发火灾和交通事故。所以今年我省启动了史上最严的禁止秸秆露天焚烧规定,各有关部门将依法对秸秆露天焚烧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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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对于故意露天焚烧秸秆造成一系列严重后果的人应该如何处罚呢?
A: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9条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故意焚烧他人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以“故意损毁财物”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Q:
对于在禁烧秸秆工作中,以暴力威胁的手段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工作的,这些人应该如何进行处罚呢?
A:
对故意焚烧作物秸秆引起火灾(以放火等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刑法》第115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277条,以妨害公务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常感谢这次刘主任的解答,在这里我们也号召尚志市的广大农户,积极响应政府的号召,杜绝一切野外用火,共同保护我们的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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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林曦
审核: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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