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秸秆禁烧的通告
关于进一步做好秸秆禁烧的通告
为切实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利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关于秸秆禁烧工作的部署要求,现就秸秆禁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境内实行全时段、全面禁烧。
二、本通告所称秸秆,包括玉米、谷物等农作物收获后剩余的物质,以及田间地头垃圾、杂草和落叶等,凡露天焚烧均属违法行为。
三、秸秆禁烧实行网格化逐级责任追究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谁监管、谁负责。
四、对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拒不执行县政府发布的通告,不听劝阻,防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扣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露天焚烧秸秆引发火灾,构成过失放火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各乡镇、各部门要利用多种形式宣传秸秆禁烧工作,提高群众知晓率,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县电视台、官方微信平台将对焚烧秸秆引发火灾、交通事故、毁坏树木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曝光。
八、全县广大党员干部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做好表率。同时,希望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和配合,坚决抵制焚烧秸秆的行为,做到自家农田“不见一处烟雾、不见一处火光、不见一处黑斑”,为维护全县生态环境做出应有的贡献。
举报电话:110、0349-5024734
特此通告。
应县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