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得太好了!公文请示有“六”个“不要”(拿走不谢)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对请示文种适用范围的定义是: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可见,请示是属于上行文。不管是机关事业单位,还是企业、社会组织,请示的使用都非常广泛,请示虽然看似简单,但要写好也不容易。本节先不说如何写更好的问题,得先把请示写“合格”,那如何才能写得合格?做到如下“六个不”,合格可以矣。请“关注”公文写作之道吧,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
一、“不要”多头请示。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事项,可能确实涉及到跨部门,所以请示起来的时候会比较纠结,不知道报哪个部门,为了把事情办好,所以徍往给有关部门都进行请示,这个做法是欠妥的。一个请示事项,有时一般不要同时请示两个以上的领导机关或主管部门。以免出现”公文旅行”,单位之间互相推诿的情况,延误请示的批复。如有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有些特殊项,亦可同时有几个部门分别向上级请示。通过协调进行解决。二、“不要”越级请示。
越级请示也是一些单位惯用的做法。持有这种做法的想法也许是,认为上报级别高就容易把事情办成,持有这种想法是不对的。除非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上报的请示,一般也应抄送越过的上级机关。使你的直接上级机关有知情,这样工作协调起来就比较顺。
三、“不要”一文多事。
一文一事是请示的基本特点和要求,这是必须要遵循的原则。就是说,一份请示件,只能报一个事项,不能报二个以上的事项,这里要区分的是,不能把一个事项的几个方面机械地理解为“一文多事”!把本该一个事项上报的变为几个事项上报也是不对的。一文多事请示不仅仅是为了让请示件简洁明了,更主要的是如果几件事,上级有的是可以批准的,有的不同意批复的,有些可能要经过论证考虑才能批复的情形,上级不知道怎样批复,也会造成办事效率低下,影响工作。四、“不要”事后请示。
事后请示,是工作不按规程执行在行文中的表现!当然,有些日常的工作,本来就不用请示的,则当别论,但凡须通过行文请示批准的,必须事前行文,决不能“先斩后奏”或边请示边办理。在实际中,一些特殊情形,如遇到一些突发事件的处置,这类情况可能会有事后补请示件的情况,但也应通过口头、电话、传真、电报等形式进行汇报沟通同意,这是例外的情况。五、“不要”向领导个人请示。
请示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送领导个人。即使是领导集结较慢的事情,也要区分清楚,区别对待,我们都知道,单位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往往是代表单位进行施政和指挥工作,指导工作的,也就是说它往往是代表组织进行活动,我们不能片面的理解为领导布置的工作就报给领导。如果有些工作把捏不准,比较可靠的上报方法是:报一份吩咐工作的领导,同时也报给这个领导所在的单位。
六、“不要”请示、报告混用。
在实际行文中,请示与报告的混用也比较普遍。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是两种情况,一是以前公文行文,请示与报告是合一的,规定变了,受旧条例的影响没有及时改过来。二是受日常口语“报告”影响,把口语中的“报告”与行文中的“报告”划等号,口语中的“报告”其实就是书面中的“请示”。请示与报告是不同的文种,有明显的区别,要加以区分,规范使用。总之,你只有做到以上“六个不要”,你的公文请示写作才能算合格哦!请“关注”公文写作之道吧,更多好文下期共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