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中心规范文件之《庙会展销会管理办法》
每逢佳节涨八斤,嘿嘿,中华民族传统节假日就是人们最开心、最欢乐的日子。而迎接这些日子的最好方式就是逛街、逛商场。于是很多商业体就紧抓这些重要的时间节点制造了很多吸引人的文化商品活动,而这其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形式就是庙会和各类展销促销会。
想要组织好这些活动其实也不是一件易事,需要很多的细节管理和经验应用,毕竟这些活动一般规模都比较庞大,经营店铺也通常不是常见业态,工作人员也不是固定人员,所以给管理带来了很多不确定因素,同时安全、消防、现场等一系列问题也是组织这类活动的注意事项!
怎么才能组织好这类活动?做到既能吸引客流,又能促进销售,还能保持安全呢?下面我们就针对庙会和展销会这类大型活动的现场管理进行全面的介绍。
庙会、展销会等活动的管理办法
为加强庙会、展销会等活动的管理工作,保证活动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商场举办的庙会、展销会等活动活动主办者、场地提供者、展位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展会时间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不得私自提前或延后,若有违反,罚款500元/次。
第三条 上班时间严格遵循规定的上下班时间。营业时间为周日--周四9:30——晚21:30; 周五--周六 9:00——晚22:00。
第四条 合同签订后,乙方需办理员工出入证(需持身份证、健康证复印件、2张1寸相片、200元押金和10元工本费,每周1、3、5四楼服务台办理,其余时间不予办理,未按规定时间办理的需要交乐捐50元/次),佩戴员工出入证进出公司,并主动接受检查,不得借戴。员工通道在C地块东侧(纬九路南段西侧)
第五条 展位上货人员需佩戴上货证,从负二楼进入观光电梯,货物需装袋并用周转箱或平板车载入,不得放在地面上,上货时间为:早8:20-9:20,下午15:00-16:00。
第六条 员工机动车停放在负二、负三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在辅道。(暂时无人看管)
第七条 各展位产生的垃圾在营业结束前一小时,必须装袋放到商场指定垃圾场内,不要丢入餐饮泔水垃圾桶内。严禁将任何垃圾在广场、公路、消防通道、卫生间内堆放。
第八条 营业期间严格服从广场的管理,广场对展位实行“定人、定岗、定时、定责”的工作机制。乙方禁止在商场内吸烟,违者罚款500元/次。
第九条 参加庙会、展销会活动的客户根据顾客永远是对的原则自行处理顾客投诉,如不主动处理投诉的展位,楼层主管代为处理,赔偿金额3倍处罚。
第十条 营业前或营业结束后需要加班、盘点、施工等需提前24小时写加班申请,楼层主管签字后,去地下二物业办公室找安保主管签字,审批后店铺留持出入证员工一名进行全程值班。
第十一条 商场内的所有风井、管井房、配电室等不得私自进入。
第十二条 需要接电的展位在合同签订后,由甲方签约人带领与物业部门对接,从物业部门指定的位置进行接电,不得私自接电使用,违者罚款100元/次,电费根据物业规定进行缴纳;
第十三条 施工证、上货证办理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张,200元押金和10元工本费,服务台办理。
第十四条 参展的食品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服从监管部门检查,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五条 参展的食品经营者必须具有《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等资质,并按照确认的经营项目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参加庙会、展销会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应当是在本市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资质的经营主体。
参加庙会、展销会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可以是本市或外埠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资质的经营主体;展销会中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必须是取得本市食品经营许可资质的经营主体。
第十六条 现场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按规定佩戴工作证。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操作;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制作、销售食品时应当保持双手洁净卫生,不佩戴首饰,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发帽和口罩。
第十七条 参展的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食品及使用的食品加工原辅材料必须从正规合法渠道购进并提供进货票据;销售自产加工的食品必须保证健康、安全,禁止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认真填写内容、格式符合相关要求的食品进销货台帐。
第十八条 参展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活动现场展位的显著位置悬挂食品经营摊位证,并公示经营的食品名称、品种和价格。
第十九条 参展的食品经营者必须在摊棚内经营,禁止在摊棚外经营或堆放物品。
第二十条 现场制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现场制售所使用的食品原料应使用半成品,所用半成品应在经营者《餐饮服务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进行粗加工、切配,使用密闭、洁净的食品级容器和运输工具配送。需要冷藏保鲜的,要使用具有冷藏设备的运输工具;
(二)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用于制作现榨饮料、食用冰等食品的水,应为通过符合相关规定的净水设备处理后或煮沸冷却后的饮用水;
(三)根据经营品种需要应配备专用冷藏冷冻以及废弃物暂存设施;
(四)应提供符合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要求的一次性餐饮具或集中清洗消毒的餐饮具;
(五)禁止现场制售凉菜、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
第二十一条 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销售人员操作时佩戴口罩、手套和帽子;
(二)销售散装食品应有防尘防蝇等措施,设置隔离设施(如玻璃密闭展柜),并具有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和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消毒、储存和冷藏等设备;
(三)在盛放食品容器、展柜的显著位置上标识散装食品的食品生产合格证、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的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四)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时,应该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商业管理公司负责解释。
保证安全、文明、卫生的现场环境,组织有人气、有氛围、有意义的文化商品活动是我们商业人毕生追求的最高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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