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人家是合同诈骗 你却是非法集资?
前言
本文帮助大家理解项目爆雷之后,对于非法集资还是合同诈骗的判定。
先要声明,项目爆雷不等于财富公司爆雷,后者主要指的是自融型三方财富出现流动性问题无法正常兑付本息,比如当前的普信和民创。
诺亚承兴案的判例可以作为一个参考的标准,其重要性与阜兴意隆案一致。
正文前半部分论述法律框架和思维逻辑,后半部分建立了非法集资的简单判定模型。该模型并不完善,还有很多优化的空间,但已经能够满足基本的判定,可供大家参考使用。
正文(1)法律架构与比大小原则
承兴案近些日子在上海开庭审理,罪名用的是合同诈骗。有些伙伴居然还表达出一种羡慕——不是非法集资,真好!
朋友圈的推文已经出来几天了,有的在写诺亚的风控,有的在挖罗静的生平。我们今天从另一个角度进行探讨:什么情况下算合同诈骗,什么情况下算非法集资?
纠结这个问题的理财师和投资人都非常多,每当有一家财富公司爆雷,最开始大家都希望定性成“合同诈骗”,这样不会波及到理财师和职能岗,但实操中基本上都定成了非法集资。久而久之,许多人直接将爆雷和非法集资画上等号。
诺亚承兴事件去年爆出的时候,我正好在跟几个刑律交流学习,当时基本就能确定——不太会定成非法集资。而对于民创的case,(我个人观点)大概率是非法集资。
如果去扣一些细节,承兴案中罗静对底层的应收账款做了伪造,并以这些应收账款作为底层对外融资300多亿,最后出现兑付问题,合同诈骗要件基本构成。
但是这些细节也出现在民创,以及之前的华领、良卓、上海、外滩控股、阜兴意隆,还有这么多蓝底白字的财富公司。为什么它们就不算“合同诈骗”了呢?
相信这点是让大家最最疑惑的地方。
其实很容易破,简单说就是“比大小”原则。
小时候玩过斗兽棋、军棋(陆战棋)的伙伴都知道,两个字一碰,大的留下,小的拿走(比如师长吃旅长及以下,旅长吃团长及以下)。这就叫比大小原则。没玩过的也不打紧,扑克牌总是玩过的。大的管小的,规则都一样。
这个规则也同样适用在罪名认定上,当然具体司法操作上是非常严谨的,我们不是专业的法律工作者,理解大原理就行。
比如杀人犯在犯案的时候还偷了一辆小黄车,这是偷窃罪,判决的时候也会列入其中,数罪并罚以最严重的罪行量刑审判,但有一点是肯定的——绝对不会判成偷车。
如果上述这段话能够理解,那你同样也能够搞清楚“合同诈骗”和“非法集资”的问题了。
简单说就是,非法集资大于合同诈骗。
所以当出现诈骗过程中出现非法集资的时候,以“大”的来定。不满足非法集资的犯罪要件,再顺延以合同诈骗定罪。
金融案件中往往不是单一犯罪,特别在三方财富的爆雷case中,经常离不开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融诈骗、合同诈骗的标签。
通常情况下集资诈骗最大,其次是非吸,关键是这两个罪名往往不分家。原因是三方财富公司构建资金池,错配挪用资金的核心目的是确保到期产品的兑付。
为了达成该目的,除了本息支出,还要确保人员的工资佣金待遇福利,确保有产能的营销人员规模;于是办公环境必须营造得高大上,各种营销活动也很烧钱,可能还需要打点各方的关系,比如包装下国企背景,媒体上多拿一些奖啊,这些事情都要烧掉大量的钱。
当然,实控人自己也必须享受生活,毕竟冒着这么大的风险,不在家里养个孔雀,二婚不娶个小明星小模特也太对不起自己了。最关键的是,在旁人眼里,铺张等于实力,勤俭等于困顿。
上有所好,下必甚焉。什么样的人就会招来什么样的人。这么一二来去,社会价值观就这么被带歪了。从法律角度看,你花的这些钱是别人(投资人)的。你把人家的钱转化成自己名下的豪车豪宅、奢侈品和各种高端消费,这就带着明显的“侵占”意图和行为,定罪的时候就往集资诈骗上靠了。
所以我们经常会看到一家三方财富蓝底白字后,基层员工+职能岗定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实控人+核心层定成集资诈骗。前者最高刑期是15年,后者最高刑期是无期。
说了这么多,做个总结。民创这类case中确实存在合同诈骗的行为,但也符合非法集资的要件,大概率是取“非法集资”这一边。
正文(2)非法集资的判定模型F
司法的专业概念很多,逻辑关系复杂,很容易被绕进去。为了更好地判断,可以使用“特征分析”来进行预判。根据近2年的蓝加白数据,可以归纳出这么几个因子:
因子1-融资p,
为自己(项目)融资=1,
为别人(项目)融资=0;
因子2-募集f,
自己募集=1,别人募集=0;
因子3-挪用情况(有/无)m,
有挪用=1,无挪用=0;
因子4-人数(是否超过200人次)n,
面向公众=1,仅限特定=0;
这样就可以用4个因子构建出一个判断函数F(p,f,m,n),用来连接现象特征跟非法集资的关系(是=1,否=0),再导入足够多的数据就可以计算概率分布了,具体就不展开了,我们还是用最简单的方法进行归纳。
项目是自己的,资金自己来募集,附加条件没有金融牌照(默认),这就是自融了。如果自融中存在挪用(m=1),并且人数超过200人次(面向公众募集)。这就已经符合非法集资要件了,最后再来个不能兑付的结果,基本就坐实了。
这个时候函数表达成:
F(1,1,1,1)= 1 (符合立案要件)
然后我们用承兴这个case代入F,承兴项目诺亚不是给自己融资(p=0);募集是诺亚(自己,f=1);
没有挪用m=0,目前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诺亚并未把全部融资款打给承兴”,什么“好闺蜜、有猫腻”这样的论调至多算是定性研究,无法定量也没有支持,这部分就给其他自媒体做写作材料吧——我可是堂堂正正的理工男;
最后是否面向特定,不好判定,因为我不知道具体的人数,需要把前后所有投资人都算进去,n = x(未知)。
我们用实际情况完成等式,F(0,1,0,x)= 0 (没有判成非法集资,而是合同诈骗,所以是0)
可以发现当项目不是自己的,并且不存在挪用的时候,导向非法集资的概率就小了很多。
第三个案例我们用钜派,钜派过去有不少地产项目存在兑付问题。p=0(帮别人融资),f=1(资金都是自己募的),m=0(资金进入到项目),n=0
F(0,1,0,0)=0
要注意一点,当p=1,f=1的时候,n通常就会被认定为1。
关键因子在于p,即财富公司是给谁融资;还有是否存在挪用现象m,如果这两个都是1,被推成非法集资的风险就很高。
今后大家对于某些case还是吃不准的话,可以将实际情况代入F(p,f,m,n),很容易就看明白了。
—— 附言部分 ——
为了让读者更加清晰理解这四个因子对结果判定的影响和文章的分析过程,一直到文末我都保留了F函数中的四个因子。
但是,这四个因子之间还存在一些关联,另外对于承兴案件的累积投资人数未知,如果有这方面的数据,可进一步优化函数F。
此外,人数np影响,意味着n可以用p的函数表达,即n=g(p),g(1)=1,意为面向公众(募集)。
这是因为大部分三方财富的自融,都会出现期限错配,有了期限错配就必须借新还旧。经过滚动发行之后,资金最终流向同一个实控人,人数必定超过200。
由此非吸判断函数F可以进一步简化成 F’(p,f,m),当F’=1为非吸,F’=0 不是非吸。
接下来就是根据三个因子,每个因子2种情况,构建出8可能性。然后将判例与案件中的因子属性对号入座,把数据导进去,就能够看出这个模型的适用性。如果出现较多“背离”,就需要对因子进行修正,重新选择并导入数据分析。具体这一步还有待验证,有结果之后我会继续推文。但考虑到司法判例的数据获取比较困难,短期要验证可能不太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