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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补课时逃课 救人后溺亡。获救者家长:学校和水务局的责任

2020-12-05 14: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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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小乐就读于某中学初二年级,在五一补课期间,他从校内翻墙到拦河坝处玩耍时,看见同校学生小伟误入深水区游泳,在他即将溺水时,小乐下水把小伟救起,但是自身却溺水身亡。

事后,小乐的家长将学校、水务局和小伟的父母告上法庭: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责任,让小乐脱离管理而造成死亡的后果,应承担管理不力的责任;水务局对事发处有管理权,却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更没有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而造成小乐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某作为小位的监护人,其子在危险中经小乐救助而得生,李某作为监护人也应该为小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

今天,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学校赔偿小乐父母45万元,水务局赔偿17万余元,小伟的家属赔偿3.6万元!

对此,学校表示无侵权行为,已经到管理责任,不应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水务局则相关的确墙上已经写了标语,尽到了提醒义务,学校和小伟的家长应该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最令人意外的是,被救的小伟家长表示,自己无责,应该由学校和水务局承担责任。

对这件事,我觉着应该这么看:

第一、学校是不是“无限责任公司”?

学生出事,家长闹事,学校为了息事宁人,往往会赔偿,所以现在“校闹”越来越多,在这个事件中,我不太懂法律,但是从教师的角度看,学校没有责任,法院的判罚,被有些网友批评为“葫芦僧判葫芦案”。

其实,教育部早就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其中第十三条第2款,明确规定: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该事件中,小乐是上课期间擅自翻墙离校的,学校的行为没有什么不当,理应不赔偿事故责任,为何到了法院那里,就判学校赔偿45万元,学校是无限责任公司?法院依据的法律,能够无视教育部的有关规定?

虽然我们对小乐的家属表示同情,但是这样的判罚,只能让学校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让老师无时无刻不处于极大的压力之下,因为一眼看不到学生,学生溜出去出了事情,老师就有责任,学校就有责任。

第二、小伟家长的做法,令人气愤!

这件事中,小伟的家长于情于理都要给小乐的家长一定的赔偿责任,人家小乐是为了救你儿子而死的,就是你儿子的“再生父母”,法院判处赔偿3.6万元,都不愿意赔偿,你的良心不会痛吗?

对于这种结果,有网友表示:

学校以后要建二十米以上的围墙,只留一个大门出入,门口二十个保安把守,校内100个保安24小时巡逻,老师不在教室时每个学生锁在教室内。水务局投资一千亿做一百万个警示牌,一万亿把所有的河流池塘围栏杆。跳河的溺水的先在岸边插警示牌:救人不赔钱。谁死谁有理,谁弱谁有理,谁穷谁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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