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名被贷款”上千万!一文解读银行和贷款申请人的可能真实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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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银行冒名贷款最近反复提起,实际上并不在于这样的现象很普遍,现实中这样的案件确实不多,但由于这样的事例的影响非常恶劣,无论是对于银行还是对当事人的影响都是非常巨大的,所以受关注也是非常自然的。
最近一则信息成为热点并引发关注。四川女子查征信后晴天霹雳:名下竟莫名冒出1200万贷款记录。
四川程女士爆料称,其查询个人征信时,意外发现她在浦发银行成都分行于2011年及2012年有两笔600万元的贷款,合计1200万元。但程女士表示,此前并未向该银行申请过贷款。调取贷款合同复印件后,程女士发现,合同上的签名和手印均与她本人的不符。
对被冒名贷款者来讲,可能会受到被起诉还款、逾期还款后上征信、再贷款难等问题。那么,人们最想知道的是,这种冒名贷款是如何发生的?银行在哪些环节出现了问题才导致这样事情的发生?
下面,根据本人三十多年的银行经验,抛开上述案件本身仅对发生这种冒名贷款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进行一下推演和演示:
第一部分,被冒名贷款到底是什么情况?被冒名贷款人到底知情还是不知情?
冒名贷款虽然大部分被冒名贷款人并不知情,但是现实中并不完全如此,具体我们可以看看路演情况:
第一种情况,被冒名贷款人知道自己被贷款的情况,但是没有直接办理,从而导致出现问题以后可以从容地向银行讨还公道。
冒名贷款与冒名信用卡一样,有一种情形是被冒名贷款人知道去贷款的情况,而且被冒名人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等信息,因为有的人需要贷款但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办理贷款、或者身份特殊不能办理贷款,找到被冒名人帮忙以被冒名人的身份贷款,被冒名人不愿意得罪人或者不想得罪人而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等信息,甚至有的还提供了银行卡以对贷款资金进行使用。但是被冒名人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却全程没有参与,没有现场办理手续,导致真正的贷款资金使用人只能伪造了被冒名人的签字和手印。
在这一过程中,银行没有责任是不可能的,起码银行没有严格执行贷款规定,当面核实身份并签字。所以,银行肯定有过错。至于什么过错,我们后面再分析。
第二种情况,以被冒名人作法人名义的公司进行贷款,而被冒名人以个人名义提供担保,被贷款人知道并签字但并不完全清楚。
江西南昌有一个真实的案例就是这样的情况:项先生就职的单位以项先生为法人的名义注册了一家公司,实际上完全不参与经营和管理。并以业务需要向某银行贷款的名义要求其去银行贷款签字,签字以后项先生就没有再管。后来离开公司以后很长时间也没有进行法人变更。
结果,在贷款逾期被起诉以后,项先生才知道他任法人的公司曾经在某银行办理了最高贷款金额3920万元,而一份写有项先生个人信息的《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金额3920万元。由于公司欠银行承兑汇票本金和利息约2239万,项先生需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经过几年的官司仍然没有了解。
现在,很多公司为了经营的需要注册很多公司,而一些员工就成了影子法人,由于不参与经营管理、老板也承诺不让他承担任何责任,但是却在公司的要求下签订了很多合同、协议,包括贷款合同和个人担保公司,从而在贷款逾期之后觉得自己很委屈认为自己是被冒名贷款。但从严格的意义上讲,这已经不是被冒名贷款,而是被骗贷款。
第三种情况是,银行、贷款资金使用人合谋以被冒名人的身份贷款,被冒名人完全不知情。
资金使用人与银行勾结冒用别人的名义进行贷款。
现实中这种事例比较常见,如湖南省某信用社主任一年内向熟悉及朋友发放冒名贷款16笔,金额161.5万元,截至2005年才案发,案件的潜伏期长达3年之久;2008年海南一农信社主任,冒名贷款5576万元被查办,4名信贷员也纷纷效仿,违规以贷收息180多万元,国家的惠农政策成了不法分子牟利的手段。
第四种情况是,被冒名贷款人完全不知情,而银行的经办人员没有严格执行规定导致冒名贷款成功办理。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统计以"冒名贷款"为关键字统计,截至2020年5月13日,发现了26起相匹配的涉及银行冒名贷款的判决案件。其中涉及农村信用社冒名贷款的判决有14起,涉及农村商业银行的有4起,涉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有6起,涉及国有大行的有两起。这些冒名贷款中,绝大多数被冒名人对贷款完全不知情。
第二部分,无论是冒名贷款被冒名是否知情,银行在这个过程中到底扮演了什么角色,并在哪些环节出现了问题呢?
无论被冒名贷款是如何发生的,银行都具有难以推卸的责任,如果银行严格执行业务规定,就不可能出现冒名贷款的情况发生。具体我们可以进行一下路演:
第一种情况,冒名贷款本身就是银行的工作人员直接参与并办理的,有一些贷款资金就是银行工作人员使用的。所有的规定都没有了意义。
这种情况出现在大银行比较少,而一般会出现在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主要是套取我国政策中的惠农贷款和低息贷款。
一般情况下,是基层的信用社主任自己或者伙同一两个业务员在获得被冒名人的个人信息以后,编造了虚假的贷款资料,自贷自批自用贷款资金,有的甚至将资金用于高利贷或者民间放贷。
这是完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非法放贷罪。
第二种情况,银行与贷款资金使用人相互勾结,银行特别是支行长、客户经理全面参与,为贷款资金使用人办理了冒名贷款。所有的环节都失去了约束。
这种情况比较复杂,也会有多种情况:
一是银行使用一部分资金用于化解银行的不良贷款。由于银行不良贷款的考核压力比较大,特别是银行基层支行和客户经理直接面临不良资产的考核压力,轻者扣绩效和工资,重者直接下岗清收,有的银行支行和客户经理为了消化一些不良贷款,就与资金使用人合谋冒用别人的名义办理贷款,银行使用一部分资金。如果贷款资金使用人会按时还款,被冒名人没有发现就万事大吉。但如果出现还款逾期则或者被冒名人发现则导致事情暴露。
二是银行的一些不符合贷款要求的客户需要贷款资金,而这个客户与银行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和关系,为了解决这个客户的资金需求,银行会与资金需求人合谋通过冒名贷款的方式办理冒名贷款。有的被冒名的人是资金需求方找的,有的可能还是银行找的。
三是银行的工作人员和支行长有直接的利益。资金需求人由于自己不方便贷款或者不愿意自己出面贷款,与银行合谋通过冒名贷款的方式解决资金需求。银行工作人员和支行长有直接的利益,如有的企业许诺银行支行长和工作人员一定的股份、一定比例的回扣等。
四是资金需求方给银行支行大量的存款支持,银行支持了贷款资金使用人的冒名存款行为。有的资金使用方虽然没有贷款的能力和自身的财务能力有限,但是却可以运用各种关系给银行拉来大量的存款,因此,银行支行长和工作人员为了存款默认了冒名贷款的行为。
第三种情况,银行经办人员虽然没有参与合谋,但是没有严格执行银行的相关风险规定
贷款过程有一个非常严谨的风险控制措施,一旦出现冒名贷款以后,很多人都会质疑在如此严谨的银行贷款风险管理过程下,为什么会出现冒名贷款的事情?
一般来说,一笔银行贷款有资格审查、用途审查、贷款能力审核,通过审查审批前后,最重要的是两点:一是对贷款申请人进行双人实地考察;二是在签订合同时要对贷款申请人核实身份、当面签字、盖手印。现在要进行拍照,以前没有这个环节。
而冒名贷款一般都出现在身份核实、实地考察和当面签字这个环节出现了问题。为什么会出现问题呢?
一是银行的工作人员疏忽、业务不熟,工作过程中没有认真把关,想当然地相信了贷款申请人提供的虚假资料,导致对方骗贷成功。虽然是工作失误,但银行仍然具有责任。
二是银行工作人员由于各种原因相信了贷款申请人的欺骗,没有认真审核贷款资料,并对冒名贷款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默认,导致冒名贷款发生了。这时说银行没有责任是完全不可能的。
三是银行工作人员明明知道贷款申请人提供的是假资料、是冒名贷款,仍然默许了这种行为而导致冒名贷款成为事实。
第三部分,用户曝浦发银行“被贷款”:一觉醒来背1200万巨债。浦发银行成都分行涉嫌违规放贷
无论涉及到多少内情,也无论贷款过程多么复杂?但是如果程女士所说的属实,即合同上的签名和手印都与她本人的不符,那么,作为贷款银行的浦发银行成都分行就难免逃避涉嫌违规放贷甚至违法放贷的嫌疑,起码是银行在放贷过程中违反银行的贷款规定,责任是无法逃脱的,银行在贷款过程中没有尽责甚至有相当人员的参与都是不可避免的。
第一,银行在贷款办理过程中一定知道是冒名贷款,一定是知道贷款申请人的签字和手印是虚假的,否则这个环节是无法通过的。
第二,如果是因为银行的粗心大意造成贷款人的签字和手印是虚假的,那么,银行的工作人员一定是在面签时严重渎职。
第三,银行在贷款签字环节有严重的问题,即使贷款发放以后的资金管理上也存在问题,两笔贷款各600万元,个人贷款如此大金额的资金使用,银行一定会进行资金使用的管理和贷后管理,在资金使用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如果没有默契,不暴露冒名贷款是非常难的。
第四,一般情况下银行贷款以后都要进行贷后管理,包括持续对贷款申请人的征信进行查询、包括资金流向检查监督、包括还款资金的检查,也包括一旦发生逾期风险进行催收和核查。贷款时间内银行没有任何人与被冒名人联系是非常不正常的。
从这一意义上讲,只要贷款人真的不是自己的签名和手印,银行难免逃避罪责。而银行从贷款受理审查到贷款发放、资金监管和贷后管理上都存在一定的问题。(麒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