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了解一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是广西第一部专门用于
规范和调整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关系的
地方性法规。
条例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条例》共5章32条,其中,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壮语文使用要求、政府职责、部门职责等。
第二章学习和使用,主要规定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总体要求、规范化和标准化及信息化建设、双语教育、专业和课程设置、教师培养、干部双语学习、汉壮文字同时使用、诉讼使用、文字规范使用、禁止性规定、在公共服务机构的使用、在重大活动的使用、在新闻出版广电领域的使用、公务员招录、职称评聘、文字翻译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章研究和保护,主要是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人才建设、研究创作、开发促进、抢救保护和社会参与作出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具体行为及应受何种处罚,处罚的对象,处罚的裁决机关。
第五章附则,规定了《条例》的施行时间,标志着广西民族语文立法取得历史性突破。
那么,
与其他省区相比,
广西的《条例》有何特点和创新点?
内蒙古、新疆、西藏、云南等省、自治区制定有省一级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法规,与这些省、自治区的相关法规相比,《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更具有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
比如体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思想,反映习近平关于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要求,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部署。如习近平关于“汉族干部要争取会讲少数民族语言”的要求,在相关条文中强调培养使用双语干部;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要求,在相关条文中强调加强濒危语言和古文字的抢救保护,等等。
同时,针对广西壮文学习使用范围较窄而壮话使用广泛的特点,在相关条文中规定在学习使用拼音壮文的同时可以使用壮语方言;针对社会上出现的取笑、嘲讽讲民族语言等歪曲、贬损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行为的现象,在相关条文中作出禁止性规定,明确法律责任,等等。这些都是其他省区相关法规中所没有的。
条例具体有哪些措施呢?
《条例》规定,广西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幼儿园、中小学校或者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双语教学;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民族、师范等高等院校,设置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文学、教育、艺术、翻译、广播影视等专业课程。
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方面,《条例》规定,教学教材、广播影视、图书报刊、网络、文艺演出、公共服务等在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时,应当使用规范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牌匾,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网站、政报的名称,壮族聚居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务网站、政报的名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同时使用规范汉字和国家批准的《壮文方案》确定的壮文。
根据条例,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根据岗位和职数需要,划出一定职位招录熟练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双语考生。此外,在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时,对除专业技术水平要求以外的其他条件予以适当放宽。
·来源:新华网、广西民族报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