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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除恶必尽!杜林杰等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始末

2020-12-06 23: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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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进行时】

杜林杰等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系西安市首例以卖淫为手段进行抢劫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本案中犯罪人员以酒店为主要作案地点,前后发起7次卖淫、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部分酒店的正常商业运营,损害了我市经济形象,并且诱导未成年人参与犯罪,严重触犯了道德底线。公、检、法机关对犯罪人员的严厉打击,对规范经济行为、保护人民安全、树立正确观念具有重要意义。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杜林杰,男,1999年6月16日出生,2018年11月23日被依法逮捕。

(其余八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2018年9月,被告人杜林杰为获取非法利益,策划、提起在西安市碑林区、莲湖区等一定地域内,以酒店住宿人员为犯罪对象,以提供色情服务为诱饵,劫取他人钱财的犯意。为此,被告人杜林杰纠集了被告人苟昭昭、荣迪并与其共谋,进而通过被告人苟昭昭、荣迪纠集了被告人师张彭、齐文宽、郭伟同、刘方豪等人,被告人师张彭又纠集了被告人马伟、樊永敏及马某某(女,作案时未成年,另案处理)、齐昇昇、马强、万少波(均在逃)。被告人杜林杰向其中部分被告人传授了具体的犯罪方法,进行了组织分工,形成了被告人苟昭昭带同被告人师张彭、郭伟同、马伟、樊永敏及马某某、齐昇昇、万少波等人,被告人荣迪带同被告人齐文宽及马强、马某某等人,分组进行作案的共同犯罪方式。为掌控犯罪对象的来源和非法所得,被告人杜林杰印制了招嫖色情卡片,通过卡片上的联系微信和电话,由被告人杜林杰统一与招嫖人员联系,并将招嫖人员所在酒店及房间号等信息告知被告人苟昭昭或者被告人荣迪,继而由被告人苟昭昭、荣迪分别带领各自的人员及冒充卖淫女的马某某等人,以提供虚假色情服务的方式,进入房间后对招嫖人员进行威胁、殴打,劫取其钱财。被告人杜林杰并要求所有成员将劫取的财物统一上交,再由其统一管理和分配,规定由其本人占有非法所得的70%,其余30%由其他被告人和成员进行分配。为恐吓、制服被害人,被告人杜林杰还购买了电警棍、辣椒水等作案工具,分发给被告人苟昭昭、荣迪。通过以上方式,被告人杜林杰、苟昭昭、师张彭、荣迪、齐文宽、马伟、郭伟同、樊永敏及马某某、齐昇昇、万少波等人在多次共同犯罪中,形成了恶势力抢劫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行为有:

1

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杜林杰接到入住西安市碑林区边家村逸华时代大酒店1010号的房客金某某需要色情服务的电话,遂指使被告人苟昭昭前往该酒店。被告人苟昭昭纠集被告人师张彭及马某某、齐昇昇,由被告人樊永敏驾车将以上四人送到该酒店。当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苟昭昭陪同冒充卖淫女的马某某进入到1010号房间后,向被害人金某某索要“服务费”500元,在其支付500元后,马某某借故离开酒店房间,被告人苟昭昭继续向被害人索要2000元“安全费”,遭到被害人拒绝后,被告人苟昭昭通知在楼下接应的被告人师张彭及齐昇昇进入到该房间,三人均对金某某进行殴打,被告人师张彭持随身携带的匕首扎床单对被害人进行威胁,强行劫取被害人金某某人民币800元、黑色华为手机1部(未追回,无法估价),并通过微信从被害人金某某处转账给齐昇昇1296元。劫得财物后,在楼下等候、接应的被告人樊永敏驾驶租来的黑色帕萨特轿车与被告人师张彭、苟昭昭及齐昇昇、马某某逃离现场,赃物手机丢弃。本次作案共劫取被害人金某某人民币2596元、华为手机1部。

2

2018年9月30日,被告人杜林杰接到入住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草阳酒店515号的房客何某某需要色情服务的电话,遂指使被告人苟昭昭前往该酒店。当日21时许,被告人苟昭昭纠集被告人师张彭、郭伟同及马某某到达该酒店。被告人师张彭陪同冒充卖淫女的马某某进入到515号房间,向被害人何某某索要“服务费”500元,在其支付500元后马某某借故离开。被告人师张彭继续向被害人何某某索要2000元“安全费”,遭到被害人拒绝,被告人师张彭通知楼下接应的被告人苟昭昭、郭伟同进入该房间后,被告人苟昭昭手持电警棍恐吓何某某,被告人郭伟同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强行劫取其人民币4400元。后被告人苟昭昭伙同师张彭、郭伟同及马某某逃离现场。本次作案共劫取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4900元。

3

2018年10月5日,被告人杜林杰接到入住西安市碑林区边家村十字如家酒店507号的房客王某某需要色情服务的电话,遂指使被告人苟昭昭前往该酒店。次日0时许,被告人苟昭昭纠集师张彭、马伟及马某某到达该酒店,师张彭以送冒充卖淫女的马某某为由进入到507号房间,向被害人王某某索要“服务费”600元,遭到被害人拒绝后,师张彭通知在楼下接应的苟昭昭、马伟上楼到该房间,三人对被害人进行言语恐吓,被害人支付了600元“服务费”后,马某某借故离开酒店房间。三人继续向被害人索要2500元“安全费”,遭到被害人拒绝后,被告人苟昭昭、师张彭、马伟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期间被告人师张彭持随身携带的匕首扎床单威胁被害人,后以手机转账的方式强行劫取被害人王某某4350元。被告人苟昭昭又从被害人王某某身上搜走人民币1600元,后伙同被告人师张彭、马伟及马某某离开案发现场。本次作案劫得财物共计人民币6550元。

4

2018年10月11日,被告人杜林杰接到入住西安市莲湖区玉祥门内芒果酒店427号的房客姚某某的电话称需要色情服务,遂指使被告人苟昭昭前往该酒店。当日22时许,被告人苟昭昭纠集被告人师张彭、马伟及万少波和马某某到达该酒店,万少波以送冒充卖淫女的马某某为由进入到427号房间,适逢被害人姚某某的朋友吴某某也在该房间。万少波向二被害人姚某某、吴某某索要“服务费”500元,遭到二被害人拒绝后,万少波通知楼下接应的被告人苟昭昭、师张彭、马伟到该房间,三人进入房间后,马某某借故离开酒店房间。被告人苟昭昭、师张彭、马伟及万少波继续向二被害人索要“服务费”、“安全费”,在遭到二被害人拒绝后,四人对二被害人进行殴打,并用辣椒水向被害人面部喷射,持电警棍击打被害人身体,用暴力手段压制二被害人的反抗,胁迫二被害人说出手机支付密码,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强行劫取二被害人26280元及手机1部、戒指1枚(未追回,无法估价)。劫得财物后,四人伙同马某某离开案发现场。本次作案劫得财物共计人民币26280元及手机1部、戒指1枚。

5

2018年10月16日,被告人杜林杰接到入住西安市碑林区振兴路龙溪酒店8317号的房客金某的电话称需要色情服务,遂指使被告人荣迪前往该酒店。当日22时许,被告人荣迪纠集被告人齐文宽及马某某到达该酒店,被告人齐文宽以送冒充卖淫女的马某某为由进入到8317号房间,向被害人金某索要“服务费”600元,被害人支付600元“服务费”后,马某某借故离开酒店房间。被告人齐文宽继续向被害人索要“安全费”2000元,遭到被害人拒绝后,被告人齐文宽通知楼下接应的被告人荣迪到该房间,被告人荣迪进入房间后手持电警棍威胁被害人,强行劫取被害人人民币2300元。后被告人荣迪、齐文宽伙同马某某逃离案发现场。本次作案劫得财物共计人民币2900元。

6

2018年10月16日,被告人杜林杰接到入住西安市碑林区边家村逸华时代大酒店716号的房客杨某电话称需要色情服务,遂指使被告人荣迪前往该酒店。当日23时许,被告人荣迪纠集被告人齐文宽及马某某到达该酒店,被告人齐文宽以送冒充卖淫女的马某某为由进入到716号房间,向被害人杨某索要“服务费”600元,被害人支付600元“服务费”后,马某某借故离开酒店房间。被告人齐文宽继续向被害人索要“安全费”2000元,遭到被害人拒绝后,被告人齐文宽通知楼下接应的被告人荣迪到该房间,被告人荣迪进入房间后手持电警棍威胁被害人,强行劫取被害人人民币1800元。劫取财物后,被告人荣迪、齐文宽与马某某逃离案发现场。本次作案劫得财物共计人民币2400元。

7

2018年10月11日,被告人荣迪接到被告人刘方豪电话通知,称入住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153号汉庭酒店336号的房客张某某需要色情服务。当日21时许,被告人荣迪纠集被告人齐文宽、刘方豪及马强在汉庭酒店汇合。马强以送“卖淫女”(无法落实真实身份)为由进入336号房间,向被害人张某某索要“服务费”600元、“安全费”2000元,遭到被害人拒绝后,马强通知楼下接应的被告人荣迪、刘方豪、齐文宽到该房间。四人继续向被害人索要“服务费”、“安全费”,并强行从被害人身上搜走中国邮政储蓄卡1张,索要取款密码未果,遂用房间的茶杯砸向被害人头面部,致被害人张某某头面部多发皮肤裂伤,经鉴定属轻伤二级。被害人张某某受伤后被迫说出取款密码,四人通过ATM机取走人民币8900元。本次作案劫得人民币8900元。

综上,以上九名被告人共计分别结伙实施抢劫作案7起,劫取金某某等8名被害人财物总计人民币54526元及手机2部、戒指1枚(均无法估价),并致伤一名被害人达轻伤二级。被告人杜林杰参与抢劫作案6起,犯罪数额45626元;被告人苟昭昭、师张彭参与抢劫作案4起,犯罪数额40326元;被告人荣迪、齐文宽参与抢劫作案3起,犯罪数额14200元;被告人马伟参与抢劫作案2起,犯罪数额32830元;被告人郭伟同参与抢劫作案1起,犯罪数额4900元;被告人刘方豪参与抢劫作案1起,犯罪数额8900元;被告人樊永敏参与抢劫作案1起,犯罪数额2596元。其中除被告人刘方豪外,其余属于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八名被告人作案6起,共强行劫取七名被害人人民币45626元及手机2部、戒指1枚。

案发后,被告人杜林杰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刘方豪。在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荣迪、齐文宽、刘方豪的家属代其共同赔偿了因暴力殴打致被害人张某某轻伤二级产生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其中被告人荣迪赔偿15000元、被告人齐文宽赔偿10000元、被告人刘方豪赔偿1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并退赔了三起作案的全部赃款14200元存案(其中被告人荣迪退赃5600元、被告人齐文宽退赃5600元、被告人刘方豪退赃3000元)。

裁判理由和结果

被告人杜林杰、苟昭昭、师张彭、荣迪、齐文宽、马伟、刘方豪、郭伟同、樊永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匕首、电警棍、辣椒水等凶器,采用殴打、威胁等暴力手段,当场强行劫取公民钱财,以上九名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其中被告人杜林杰、苟昭昭、师张彭、荣迪、齐文宽系多次抢劫;被告人杜林杰、苟昭昭、师张彭抢劫数额巨大。被告人杜林杰、苟昭昭、师张彭、荣迪、齐文宽、马伟、郭伟同、樊永敏在多次共同犯罪中,已形成了由被告人杜林杰为首要分子、被告人苟昭昭、师张彭、荣迪为重要成员,被告人齐文宽、马伟、郭伟同、樊永敏为组织成员,符合法定犯罪特征及构成要件的恶势力抢劫犯罪集团。在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被告人杜林杰作为首要分子,系本案主犯,依法应对该犯罪集团经过预谋、有共同故意的六起抢劫作案承担全部罪责;被告人苟昭昭、师张彭作为该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系本案主犯,应对其参与该犯罪集团的四起抢劫犯罪承担罪责;被告人荣迪作为该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系本案主犯,应对其参与该犯罪集团的二起抢劫犯罪承担罪责;被告人齐文宽、马伟应对其参与该犯罪集团的二起抢劫犯罪承担罪责;被告人郭伟同、樊永敏应对其参与该犯罪集团的一起抢劫犯罪承担罪责,对上述各被告人均应依法从严惩处。除以上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外,被告人荣迪、齐文宽、刘方豪还实施抢劫犯罪一次,并致一名被害人轻伤二级,应依法惩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杜林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其余被告人判处十三年又六个月,至一年又六个月有期徒刑不等。

审判现场

宣判后,杜林杰等5人不服,提出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扫黑除恶是民心所向

更是时代所需

对黑恶势力"零"容忍

扫黑除恶在行动

来源:平安西安

编辑:王薇

审核:鲁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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