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版权征文 | 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国际发展及现状(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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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
的侵权与合理利用
1.与人工智能创作物
相关的侵权行为
目前世界各国尚未出台一个专门针对人工智能创作物侵权的法律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还是按照传统著作权的侵权标准进行认定,即:侵权行为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为。但这一问题在面对人工智能创作物时却变得有些暧昧。
以美国为例,美国对人工智能创作物制定了补充性的法律规定。在谷歌公司频繁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失败后,美国专利商标局开始重视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通过设立补充条款,认定人工智能创作物同样受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同时将知识产权权利授予人工智能的制造者。但这条法规一经出台便在美国学界引起了较大争议,法律工作者们认为该条款忽略了其他知识产权所有者的作品在机器学习训练过程中所起到作用。
但由于企业对训练过程保密,旁人很难了解到机器学习训练过程中具体使用了哪些人的作品,而显然公开训练过程是不会被大多数人工智能企业所接受的,因为人工智能算法的核心就是训练算法,而这种核心技术正是企业间实力差距产生的关键。[55]
而这种训练本身就可能产生知识产权上的侵权问题,且以人工智能现今的发展程度,尚不足以自行对抄袭或侵权行为进行界定,这使得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侵权行为变得更加难以认定。
我国国内也尚未出台与人工智能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与人工智能创作物相关的司法判例更是无从谈起。且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与定义来看,人工智能创作物既不具备“独创性”、人工智能也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具有独立人格的“人”,因此人工智能的生成物是非智力成果且不能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完善与之相关的制度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已是当务之急。
人工智能训练中使用他人作品、人工智能创作中不合理“借鉴”他人作品或其他人工智能创作物、自然人抄袭人工智能创作物等行为层出不穷,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使得与人工智能创作物相关的侵权行为顺利游走于法律上的灰色地带,给了心存不轨之人可趁之机。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人工智能行业投资者的利益还可能使得投资人对此类项目望而生畏,人工智能产业也因此窒碍难行。
2.人工智能创作物
的合理使用
①对人工智能创作物进行集体管理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及仲裁等。[56]
有学者认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没有承认人工智能知识产权的空间,但人工智能的发展必然会导致主体关系的变化,甚至可以说必须站在人的立场为新的物种立法。
从这个意义上讲,关注人工智能创作成果的归属,也是对包括民事主体制度在内的法律的变革做出探索。
日本就在讨论建立像商标法那样的保护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新注册制度,也有观点认为可借鉴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对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实行“代管”。[57]
我们应该认识到,当今社会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已经对传统的集体管理制度发出了挑战,现今版权产业形态和商业模式日益复杂,对我国著作权法律体系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由来已久却并未随着时代的进步同步发展,其操作过程中的种种问题会成为人工智能创作物版权产业发展的桎梏。还应突破原有思维模式、与时俱进、顺应历史潮流,及时提出应对当前问题的新思维、新方法。[58]
②对人工智能创作物进行授权
国际国内与人工智能授权相关的规定与案例多集中在对专利权的保护上,鲜有触及著作权方面的。
但涉及到与人工智能创作物相关的侵权行为时,必要的授权仍是不可或缺的,其中相关的权利主体、流程、工作效率等现实问题也应以制度形式加以明确,因噎废食并不可取。
日本是最早对人工智能创作物进行法律规制的国家。2014年,日本在其《专利法》中增加了针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司法解释,但当时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概念还没有具体形成。
所以在司法解释中是这样描述的:“除了人类劳动产生的知识产权之外,由计算机自主创作的、能够与其他创作作品进行区分的文学创作物,同样受到知识产权保护”。
这一条司法解释将人工智能创作物纳入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但并没有明确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
2017年,日本法务省又有针对性地制定了与人工智能机器人训练材料相关的法规,法规规定:“在使用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作品对人工智能等计算机算法进行算法训练时,必须得到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允许”。[59]
这一条法规将人们对他人作品的传统借鉴方式与机器训练做了有针对性地区分,认为机器训练与人的阅读与学习不同,需要得到知识产权所有者的特殊授权。
但日本学界与相关产业人士对于这一规定的反对声音很大,因为数据的收集和分析虽然都伴随着对现有作品的复制,但如果每次都需取得利用许可,庞大的信息处理起来将变得非常困难,这会增加现有工作量并使工作效率降低。
针对这一现实问题,日本知识产权本部在推进权利保护的同时,还将讨论旨在使利用人工智能制作内容更加顺利的立法。将讨论修订现行的《著作权法》,以便在人工智能提取现有大量作品的特征用于创作时,可以在不侵犯他人权益的基础上直接使用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
(四)邻接权
澳大利亚版权审议委员会曾在有关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报告草案中建议在澳大利亚《版权法》中增加“计算机生成的作品”这一类别,[60]但这一提议并未得到认可,反对原因中的一项是“不具备独立性”。[61]
版权审议委员会接受了这一观点,在其最终发布的报告中,不再建议将诸如由报告撰写程序生成的内容作为作品保护,而是建议创设邻接权的客体以提供保护。[62]
1988年,英国在其《版权、设计与专利法》中认可“计算机生成作品的权利归属于对该作品的创作进行必要安排的人”这一做法,但其中的“计算机生成作品”并不是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因此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人也无法对其行使著作权权利,著作权人此时享有的是邻接权。[63]
我国学者中,易继明教授和梁志文教授也认同这样的观点,认为可以在现行的著作权法的基础上为人工智能创作物增设邻接权,这样既可以有效地保证著作权人的利益,又可以提高整个行业效率,加快人工智能创作物领域的发展。[64]
我们认为,人工智能创作物同样可能产生邻接权并受到保护。一般情况下,邻接权的主要类别有:
表演者禁止他人未经他们同意而对他们的表演进行录音、直接广播或向公众传播的权利;唱片制作者授权或禁止他人复制他们的唱片和禁止擅自复制的唱片进口发行的权利;广播组织授权或禁止他人转播、录制和复制他们的广播节目的权利等。[65]
尽管人工智能创作的文学作品很少涉及邻接权问题,但人工智能创作或演奏的歌曲则可能涉及到邻接权。例如,日本游戏动漫公司创造的人工智能“初音未来”便可以实现自主写歌、写词、演唱。
当然,邻接权制度是否能够延及到互联网及人工智能之语境下,确实是个充满挑战和争议的话题。
三、对未来人工智能创作
物法律规制的展望
我们对目前人工智能创作物法律规制的状况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观点与意见。接下来,我们将在借鉴一些在此领域先进国家的经验基础上,对人工智能创作物法律规制的未来进行展望,以期先行探索人工智能创作物未来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
发达国家在人工智能创作物问题上起步的较早,他们对于未来的展望也具有较强的前瞻性。
美国白宫2016年10月13日发布了名为《国家人工智能研究与开发战略规划》和《为人工智能的未来做好准备》两份报告,这两份报告明确了美国下一阶段人工智能的发展战略和实施方向。
同年12月,白宫在前两份报告的基础上跟进发布了《人工智能、自动化与经济》,阐述了人工智能在行业提升、生产力解放、劳动市场转型等方面的巨大作用,这也是美国首次发布国家层面的人工智能发展规划。
从这短短一年内发布的三份重量级报告中我们可以看出,美国十分积极地布局谋划人工智能行业发展,旨在从国家层面推动人工智能技术的开发,增强人工智能在美国各领域的积极作用,进一步争取在全球人工智能领域的话语权。[66]
同年,欧盟法律事务委员会提交了《与软硬件标准、代码有关的知识产权》报告,建议以能否独立进行智力性创造为标准界定人工智能,并探讨了将人工智能创作物纳入著作权范畴的可能性。[67]
此外,欧盟法律事务委员会还提出了一项动议,希望欧盟委员会将目前最先进的人工智能机器“工人”定义为“电子人”并依法赋予他们著作权、交易权等“特定权利和义务”。如果欧盟法律事务委员会提出的这项动议能够通过,那么欧盟将成为世界上首个将人工智能定义为法律主体的地区。[68]
日本在《知识财产推进计划2016》中提到:“因为著作权制度采取的是无形式主义政策,因此人工智能一经创作出小说、音乐等形式的作品,即可在同时取得知识产权保护。
正因如此,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数量会飞速增长,这也是在今后改革中需要被重视的。同时,为了抑制搭便车的行为、不使人工智能创作物被过度保护,可以对具有一定价值的人工智能创作物予以知识产权保护。”[69]
在6月12日发布的《知识财产推进计划2018》中,日本知识产权战略本部提出:“通过对技术、服务和海外知识产权制度的计划性观察,我们有对现行的法律的完整性进行讨论的必要。特别是在学习用数据、人工智能程序、学习模式、人工智能生成物、技术和服务的知识产权问题上,需要讨论制定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70]
英国政府对“人工智能”这一概念一直非常重视。2018年4月16日,人工智能特别委员会(UK AI Council)发布了一份名为《英国人工智能发展的计划、能力与志向》的报告,旨在呼吁英国政府制定人工智能国家战略。
报告认为英国政府应当出面制定规范性的人工智能准则(AI Code),从宏观上对人工智能的创造和实践制定标准,而不是具体去对人工智能进行监管,因为具体的监管工作应该由各个行业的相应机构负责以便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具体调整。
议会认为英国应发挥在人工智能领域的领先优势,积极发展相关产业,让英国在与人工智能相关的国际问题上更具有话语权。
报告中还提出了建议2019年在伦敦组织召开人工智能全球峰会,与感兴趣的国家政府、相关团体、学者及产业人士等共同谋划构建全球人工智能伦理框架。[71]
在我国,虽然迄今为止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程度和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总量还暂时无法做到全球领先,但随着“互联网+”概念的提出,我国对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科学技术的研究愈发深入,人工智能产业也将随之飞速发展,人工智能创作物无论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将百花齐放,发展前景一片光明的同时,随之产生的法律问题我们也不能回避。
首先,未来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表现形式将会越来越多样,不仅文学作品、音乐作品等可以由人工智能机器人来完成,从目前的技术水平发展来看,很可能未来的政府文件、合同文本等也会被人工智能创作物所取代。
而伴随着这些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诞生,又将引发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例如在政府文件、合同文本中出现的问题应由谁来承担责任等。
人工智能的进步给现有的法律体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依照传统的责任认定方式我们很难对其法律责任做出有效的规制,但显然漠视这些问题的存在更不可取。
且人工智能的主体问题及权利归属问题均尚未有定论,对这两个问题的答案可能会决定这一法律问题的最终走向。
我们认为,在解决这一问题之前,可以授予人工智能一个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身份,将人工智能机器人视为法律主体,由人工智能机器人来按具体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相应的赔偿问题则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由版权所有者进行赔偿,如版权非个人所有,则由权利持有人按比例赔偿。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世界科学知识与技术伦理委员会亦提出过类似的观点:“可以采取责任分担的方式,让所有参与机器人发明、授权和分配过程的人来分担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采用这种责任分担的方式,应先从法律制度上明确人工智能产品的设计研发者、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的概念、地位、权利、义务和责任,这样在损害发生时才不至于出现责任空白。[72]
其次,未来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数量会越来越多,由于训练过程中学习内容的范围是大致相同的,所以不同人工智能创作出来的作品肯定会发生相似、类似的情况。
这时应如何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侵权情况进行认定?人工智能与人类毕竟不同,并不能够完全理解抄袭的概念。尽管未来在技术层面会有大幅度的飞跃,但仍难以保证人工智能机器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作品对其他作品构成了侵权,特别是其他人工智能机器人的作品。
从技术角度来看,未来可以通过构建作品比对模型来帮助人工智能识别对其他作品的侵权。从法律角度来看,未来还需要明确人工智能侵犯其他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的概念。
目前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人工智能侵权的界限仍旧不够明晰,或者说是缺乏技术上的认定标准,在未来需要对人工智能侵权问题进行技术上的完善,在界定侵权行为时可以更加有针对性、更加精准。最后,在传播技术不断发展的历史潮流推动之下,作品的传播途径不断扩大,网络传播已迅速成为重要的传播途径。
除传统意义上的作品外,很多人工智能创作物也借助网络进行传播,而网络传播具有明显的国际性特点.无论是传统作品还是人工智能创作物,在著作权的保护问题上,各国之间如果互不配合、各自为战显然是行不通且不符合国际趋势的。
保护传统作品或人工智能创作物不是任何一个国家孤军奋战就可以做到的,而是需要世界各国通力合作、共同努力。
传统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体系已基本形成,但与人工智能相关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却仍仅停留在构想阶段,或是仅萌芽于少数利益一致的国家间,并未能够在全球范围内达成一个类似于《伯尔尼公约》这样的普遍共识。
但在当今社会,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速度远超原有预期,建立一个各国间共同的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已是迫在眉睫,国家和地区之间应和衷共济,加强国际间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知识产权保护。
但受各国国情、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程度和当今社会与人工智能技术相关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的现状所限,妄图旋即建立一个全球统一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做法既不现实也有失公允。
因此我们认为,现阶段可以先在国家利益、社会制度和法律体系比较相近的国家间开展小规模的合作,制定区域性的条约、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共享数据库等,披沙拣金、博采众长,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与改进,终能积微成著,形成国际公认的普遍共识,进而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国家和全体人类的共同利益。
[55]A.Krizhevsky andG.E.Hinton.Using very deep autoencoders for contentbased imageretrieval.InESANN,2011.
[56]360百科.著作权集体管理[EB/OL]https://baike.so.com/doc/5936251-6149182.html.2018-06-27.
[57]澎湃新闻.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能产生商业利益,法律专家探讨保护边界[EB/OL]http://news.163.com/17/
0619/11/CN9RG3QO000187VE.html.2018-06-27.
[58]Epaper.oeeee.com.建议消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垄断[EB/OL]http://epaper.oeeee.com/epaper/A/html/2018-03/25/content_17671.htm.2018-06-27.
[59]G.E.Hinton,N.Srivastava,A.Krizhevsky,I.Sutskever,and R.R.Salakhutdinov.Improvingneural networks by preventing co-adaptationof feature detectors.arXiv preprint arXiv:1207.0580,2012.
[60]See Copyright Law Review Committee,Draft Report on Computer SoftwareProtection,Office of LegalInformation and Publishing,Attorney-General’s Department(1993),para.13.08.
[61]See Australian Copyright Council,Response to the Copyright Law ReviewCommittee’s Draft Report on Computer Software(1993),p.18,para.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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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立先,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茜,北京外国语大学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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