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社会生活百科全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李若梅)前不久,堪称“二十一世纪民法典代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它不仅是一部法律宝典,更是我们中华民族核心价值观的集中体现。
民法典第一条开宗明义指出:“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始终贯穿法典始终。法典在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制度体系中赋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新的解读和意义。
“富强”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经济建设的最重要标志和最自然的状态,是全体中华儿女梦寐以求的良好夙愿,也是国家繁荣昌盛,人民幸福安康的基本基础。民法典所包含的物权、合同、知识产权等制度规定,就是通过对每一个自然人的权利的保护,鼓励全体社会积极创造财富、迸发智慧,实现国家的繁荣富强,人民民主。
第1至6条都明确表述出了“民主”,尤其第一章第4条指出“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可以将说“民主”的意识和精神推上了新高度。
第1043条对家庭的表述为“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将“文明”贯穿于家庭氛围,可以说民法的教育功能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民法的赋权性将教育人们引起对权利的敬畏与尊重,对于培养人的美德和良习具有深远影响和作用。
第1002条到1011条关于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表述,为我国公民的生命健康的保驾护航无疑是尊重自然,崇尚“和谐”的重要体现。
第1003条规定,“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第1011条规定“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第1041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都体现了崇尚“自由”,尊重自然的价值观念。
此外,民法典对国家所有权、私人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等三种权利的规定,集体所有权中三权分置的权利结构的设计,尤其是民法总则中权利平等原则的创新规定,集中表达了平等、自由的价值理念。
第四编第989条到1001条关于人格权的表述,特别是第1009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第509条中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将“平等”的观念体现得淋漓尽致。
第29章不当得利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充分体现了“公正”这一核心价值观。
民法典历经60年左右,草案几经修改易稿,它的诞生,是一座法治里程碑,它的颁布实施本身就标志着中华法治文明达到了新高度。它向世界传到处了中国坚决走依法治国道路,全力打造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的法律体系这一“法治”信号。
第五章第246条到第259条关于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的相关规定,对国有财产保护的相关规定,更是从物权角度、法的保障的角度,督促大家、引导大家时刻树立“爱国”意识,更爱护国有财产。
第1024条指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第1029条指出“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将“诚信”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继承编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同时又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遗产分配的总原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友善”的价值观。
民法典草案说明中提到编纂民法典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可以说民法规范对现实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角落的无缝隙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