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敢的“救” 大胆的“扶” 《民法典》保障你的权利
日常生活中,见义勇为的事件时有发生,见义勇为的人成为了人们心中的英雄,但是真的自己遇在马路上有人被歹徒欺凌,你救不救?当在路边有不小心摔倒的老人你扶不扶?是不是你心里还是会咯噔一下、犹豫一下、思考一下。“彭宇案”中,受助人将救助人告上法庭、救助人被判承担赔偿责任的事件,成为社会热点新闻;“赵宇案”中,司法机关为见义勇为行为撑腰提气保驾护航,为见义勇为者打造成色十足的正义,获得社会广泛好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推广,社会主义法治的保障都在推动着整个社会的进步。
一、《民法典》对“见义勇为”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对“见义勇为”有相关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的规定适应当前人们朴素价值认知,给见义勇为者,给每一个心存善良、胸怀正义的人,吃了一颗“定心丸”。
二、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解决了扶不扶的问题,规定是当见义勇为者因救助行为受到损害时的赔偿责任,即原则上由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受益人承担补偿责任。实践中可以分成两种情况:
1、有实际侵权人且也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时,由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补偿,也可以不补偿。
2、无实际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无力承担民事责任时,在受害人提出补偿请求的前提下,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从而避免了见义勇为者出现“赔了夫人又折兵”的情况。当见义勇为者因救助行为自己受到损害时,通过在侵权人与受益人之间进行责任分配,从而解决见义勇为者自身的追偿困境。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解决了救不救的问题,规定是当见义勇为者因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时的免责条款。见义勇为行为一般都发生在状况紧急,情形危险的情况下,要求见义勇为者做出谨慎理性的判断有点强人所难。打消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避免其对他人施以援手时因瞻前顾后而错过了最佳的救助时机,《民法典》免除了救助人对受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毕竟,法律不能强人所难,更不能强见义勇为者所难。
三、思考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近年来相关法律法规,为见义勇为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指导地方检察机关办理福州赵宇正当防卫案等,为见义勇为行为撑腰提气保驾护航,为见义勇为者打造成色十足的正义,获得社会广泛好评,希望社会的发展能够彻底告别“老人倒地扶不扶、遇见小偷追不追、碰到抢劫管不管、人掉水里救不救”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