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一男子在麒麟区多次贩毒被提起公诉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起,犯罪嫌疑人施某某多次在曲靖市麒麟区某中学、水寨公交站等地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孟某某吸食,至6月5日18时许,嫌疑人施某某及吸毒人员孟某某在水寨公交站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民警同时查获海洛因零包两个,经鉴定,查获的零包均为海洛因。经称量,净重0.49克。经曲靖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嫌疑人施某某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机关指控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审查认为,嫌疑人施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尽管经司法鉴定,施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但由于其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这意味着当时的她与正常人一样具有同样的行为能力,故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不具备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考虑到嫌疑人属多次贩卖毒品,且曾因卖淫受过行政处罚,检察官对嫌疑人提出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并于2019年9月18日向麒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精神病人“犯法无罪”,精神病人“无罪释放”是社会上通行的观点,这种认识是片面的,错误的,精神病不是逃避法律惩处的“挡箭牌”。
来源 |麒麟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