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他人共用一个微信 武汉女孩被刑拘 很傻很天真:又不是我忽悠人
2020-12-15 00:15:01
谁都想当房东,可不是谁都有房子出租。但你一定想不到,你还可以出租微信……
5月份,武汉市青山区17岁的女孩小李在家中上网时看到了一条广告信息,发布者表示愿意高价租借微信号QQ号,每天30元日结。还有这样的好事?什么都不干就能每天获取收益?小李怎么想都觉得划算,于是就把自己的微信账号提供给了对方。
获取了小李的微信使用权后,对方开始建微信群疯狂添加好友。而每晚9点小李都会收到对方转来的30元报酬,于是小李也没有考虑收回自己微信的使用权。
没想到三天后,小李的微信因涉嫌涉嫌等违规操作被平台冻结。这时,对方引导小李向平台申诉解封了微信,这也让小李觉得自己的行为并没有什么问题。
可惜,钱没赚几天,警察就找上了小李的门。
原来,警方接到了接到群众举报,多名受害人被小李骗了6万多块钱。但经过一番调查,民警发现行骗的并非小李。
但是,最后民警还是对小李以涉嫌诈骗罪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这是为何?
原来,小李将微信出租给那个陌生人之后,对方是使用的电脑PC端登录的微信,所以,所有聊天内容在小李的手机上都能同步显示,也就是说,骗子在微信群里是怎么忽悠人的,小李都知道得清清楚楚,但是他却为了30块钱选择了视而不见。
所以,民警认为,虽然小李并没有参与诈骗活动,但是她的行为,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了帮助,属于诈骗行为的共犯。
虽然小李才17岁,但是《刑法》规定:年满16周岁涉嫌犯罪的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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