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忙时节 永新县3个“农民”却组团干起了“猎人”
2020-12-15 20:55:01
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更是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然而,却有人依旧抱着“靠山吃山”的错误心态,对山上的野生动物打起了主意。
8月10日晚23时许,永新县公安局江口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持火药枪在曲白乡一座山上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接警后,派出所民警立即出动,在山上成功抓获了正在非法狩猎的贺某华、刘某德、陈某如,当场缴获枪支一把、子弹20发、黑火药一瓶。
据嫌疑人供述:贺某华、刘某德、陈某如三人均是曲白乡上坪村的庄稼汉,该枪支是贺某华于几年前从他人处获得,由射钉枪改装而成。当天晚上,三人闲来无事,就计划去山上猎杀野猪,没想到野猪没猎到,自己却进了看守所。
目前,三人均因涉嫌非法狩猎(其中贺某华还涉嫌非法持有枪支)被我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民警提示
01
野生动物是维持生态平衡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通过划分禁猎区、确定禁猎期对野生动物资源进行保护。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枪支、电力、毒药、炸药、铁夹、鸟网等禁用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都是我国刑法所明文禁止的犯罪行为。无视国家法律,以身试法者,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02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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