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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热了 和HR说说高温津贴(高温费)!居然也有这么多的知识点!

2020-12-16 10: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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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温津贴是什么性质?

A: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1.1)及国家安监、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总工会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安监总安健〔2012〕89号),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给高温天气作业员工的工资,是对高温天气作业员工额外消耗的补偿。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高温补贴是工资性质,属于工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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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温津贴的支付条件是什么?

法律规定的高温津贴支付条件包括:

1、员工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律法规规制。劳务关系、雇佣关系以及其他非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不享受高温津贴。

2、工作日室外温度达到35摄氏度或35摄氏度以上;

3、员工是被安排在室外露天工作;

4、用人单位未能通过有效措施将员工的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摄氏度以下;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所有条件时,用人单位才在法律上负有支付高温津贴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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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温津贴支付的月份

A:每年共计4个月,分别是6月、7月、8月和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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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高温津贴的支付标准

A:依照江苏省人社厅《关于做好高温津贴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13号)的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江苏省的高温津贴支付标准从200元/月上调至300元/月,支付时间不变,仍为每年4个月(6月、7月、8月、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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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高温津贴是工资意味着什么?

A:意味着高温津贴应被纳入与工资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在计算员工的加班工资时,除双方有合法约定外,高温津贴也应被纳入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再如,在计算员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以确定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时,高温津贴也应被考虑在内。又如,高温津贴作为员工收入的一部分,也应当与当月工资合计以确定是否需要纳税。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高温津贴的,员工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选择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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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用人单位能采取哪些措施降低工作环境的温度?

A:因为高温津贴的支付条件之一是员工在室外露天状态下工作时的温度达到一定标准时,用人单位需要支付高温津贴。虽然政府文件中明确了用人单位可以通过降温措施的采取,避免支付高温津贴。但在操作实施上,在露天状态下,用人单位很难实现有效降温的目的。吃冷饮、发毛巾、置冰块这些措施都不大可能明显降低室外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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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室内工作就可以不支付高温津贴?

A:是的。首先,员工在室内工作,即使不采取防暑降温措施,一般工作温度也不会超过35摄氏度。其次,在室内工作,一般用人单位都会装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设备,例如空调、风扇等。再次,关于高温津贴的支付条件中,员工在室外露天工作是硬性条件之一。当然,我们也不否认有些工作岗位会有在室内工作时温度也超过35摄氏度的例外情形,例如仓库等不适宜安装电子设备的区域。对于此种情形,即便用人单位在法律上无支付高温津贴的义务,我们也建议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采取适当的降温措施,以免发生员工中暑、昏厥等有损于员工生命健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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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室外温度以何为凭?

A:依据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设区市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向公众发布的气温确定。因此,劳资双方关于室外温度数据发生争议的,应以地级市气象部门官网公布的温度数据为准。尽管气象部门公布的室外温度数据不一定具体到员工的工作区域,但也应以该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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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最低工资标准中是否包括高温津贴?

A:不包括。根据人社部《最低工资规定》(2004.3.1)第十二条:“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无需过多分析解读,上述规定可一目了然,高温津贴不应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用人单位不得将高温津贴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一部分,从而变相降低了员工的应发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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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高温津贴是按月支付还是可一次性支付?

A:原则上应按月与当月工资一并支付。另,如用人单位针对高温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周期与员工存在约定,或在规章制度中有明确体现且该规章制度已经民主程序制定的,可按约定或制度内容执行。

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对于高温津贴的支付应采用按月支付的方式或延后至最后一个统计月份再一次性支付的方式。原因在于,员工每月出勤的具体天数不尽相同,其中符合高温津贴支付条件的出勤天数更是因月而异,故为准确统计,提高效率,控制成本,上述两种方法更应为HR所采用。

十一、高温津贴能否按照出勤天数折算支付?

A:可以。事实上按员工实际出勤天数中符合支付条件的天数支付高温津贴更符合该项目设置的本意。用人单位折算支付高温津贴的法律条件是:与员工存在明确的约定。此处的约定既可以是在劳动合同之中,也可以在管理制度之中。反之,如双方未存在有效约定的,用人单位就应按足额标准支付员工当月的高温津贴。每人每月300元的金额对于央企国企不足为虑,事实上这类企业发放高温津贴几乎不考虑法定条件,而是无条件支付。可对于民企来说,若员工人数较多的,每月每人300元的费用支出也是可观的。通过简便的约定就可以节省不必要的用工成本,建议HR还是应当将功课做在前面。

高温津贴的折算公式:300*(实际出勤天数中符合高温津贴支付条件的天数/当月应出勤天数)

十二、高温天气,用人单位还应注意哪些用工细节?

A:并不是用人单位支付了高温津贴就可无所忧虑了。在高温天气状态下工作,用人单位还应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适时采用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员工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避免员工遭受酷暑危害。

根据《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的规定,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员工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员工的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的员工加班。

劳动保护层面,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员工,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提醒: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十三、劳保用品能否冲抵高温津贴?

A:不可以。用人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费用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十四、发生高温津贴争议,应如何维权?

A: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员工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员工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建议有条件的HR应对6月-9月员工于高温天气的出勤天数和天气状况详作记录。尤其是已经采取高温津贴折算制度的用人单位HR,对于员工当月出勤状况及对应气温应重点标注,如此才能将折算制度贯彻落实且发挥作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高温津贴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8〕113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安监局、总工会,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安监局、总工会:

为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省高温津贴支付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条件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高温天气依据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设区市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向公众发布的气温确定。

二、支付标准

我省高温津贴标准从2018年6月1日起调整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费用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三、支付办法

用人单位原则上按月计发劳动者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支付办法等。用人单位集体合同、规章制度等明确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折算支付高温津贴的,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月标准依法予以折算。

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按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折算高温津贴。

四、监督检查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依法调整劳动和休息制度,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涉及高温天气作业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等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制定和落实高温津贴制度和防暑降温措施,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争议处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六、附则

本通知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事业单位应对符合规定条件拟享受高温津贴的正式工作人员名单进行内部公示,并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发放,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列支。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68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总工会

2018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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