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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拐卖儿童就应该死刑 对此你怎么看?

2020-12-16 23: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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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拐卖儿童就应该死刑,对此你怎么看?

作为一名父亲,我是非常认同这种说法的,甚至我还支持使用更残暴的刑罚,甚至株连!

但是作为一个法治社会的公民,我也深知法律不应该被舆论和民众的情绪所左右,法典里面写着如何判决,就应该如何判决,在相关法律条文修改之前,都不应该因为其他的力量重判或者轻判,否则法律就失去了权威。

先来看看目前关于拐卖人口的刑法规定: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尽管有无期和死刑的解释,但对于只拐卖了一个儿童的,最多也就判十年,甚至更少,诚然,就罪犯而言拐卖3个孩子比拐卖1个孩子罪行严重,但对于受害者家庭而言,伤害和痛苦是不能这样计算的,因为那都是无法估量的。所以我认为,不应该把数量作为量刑的标准,你拐卖了一个孩子,毁了一个孩子和他的家庭,与你拐卖一百个孩子,毁了一百个孩子和他们的家庭,都是罪无可赦的,都应该受到极刑!

此外,我觉得对于买方,也应该给予同样的刑罚,而且更应该执行,因为不根除买方市场,总会有人铤而走险,如果没有人买孩子了,谁还去拐卖孩子呢?不管买孩子的人出于怎样的目的,也不管他们是否善待孩子,也不管他们是否懂法,都必须给予和人贩子同样的刑罚,甚至死刑!

法律的意义不在于惩罚已经犯错的人,就算死刑,也无法弥补他们对他人已经构成的伤害,法律的意义在于警醒,让想犯罪的人有所畏惧,不敢承担高昂的犯罪成本,从而预防犯罪。所以,必要的情况下,我是支持重刑的,我们的确要谈人权,但我始终觉得,有的人在犯罪的那一刻起,就已经失去了做人的资格,对于这样的败类,谈人权,无异于向邪恶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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