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是非非说电梯专栏系列文章之四
一票否决权 春风不度玉门关
一票否决权 什么是“一票否决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文件中规定,须经单元全体业主签字同意。业主把这形象地归结为“一票否决票”,恰当,准确,名至实归,实事求是。
一票否决权,在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上,具有极大的危害。
首先,一票否决权,形成了政策上的自相矛盾。与提倡鼓励增设电梯的大方向是背道而驰,自相抵触。具体政策(准建条件)自我否定了提倡鼓励的大政策,小道理否定了大道理,极少数业主绑架了绝大多数业主。自设了人为的障碍,大大增加了落实的难度。
其次,一票否决权加大了准入的成本。只要有一两户业主持反对意见,对想建而不能建的大多数业主,敢怒而不敢言,生怕稍有不慎,得罪低楼层业主。对不同意签字者,找各种关系人做工作。甚或不得不求助于利害关系人帮忙,正所谓一物降一物,一把钥匙开一把锁。也有严重生锈的锁,谁来也打不开,谁说也油盐不进。陷入一筹莫展。只有一个等字,一个拖字。坐等调整政策。
第三、一票否决权,如同尚方宝剑,少数业主绑架定了大多数业主。使多
数业主不得不与低楼层业主签订城下之盟,签订不平等条约。增梯的一切费用不用二楼承担,免费无偿使用。承诺对以后电费,维修保养费也不用承担,以换取其签字同意。
这种万不得已的妥协,掩盖了矛盾。一旦电梯投入使用一两年后,可预料矛盾迟早会发生。不但分摊出资的业主,对未出资而无偿使用电梯的业主,心理不平衡,未出资的业主乘用电梯也会理不直气不壮。如果产生诉讼,当初的承诺,确因受“全体业主签字同意”所胁迫,并非真实意思的表示。全体业主签字同意的增梯准入政策是经不起时间检验的。
第四, 一票否决权催生了业主间各种负面因素的产生,制造了高低楼层业主间人为的对立和矛盾。好的政策会起到抑制、迟缓、转化负面因素的作用。相反,不恰当的政策,会诱发和催生负面因素的膨胀。就如同人体的某些疾病,在不利的外因条件下,会产生突发性。在有利外因条件下,会迟缓或转变其发生一样。同住一个单元,本来平时大家相见都和和气气的,但因签字与不签字搞得气鼓气涨,形同路人。甚至因此而埋下隐患和祸根。十分不利于维护和谐和善良的社风民俗。
第五, 一票否决权,造成了强势群体与中势、弱势群体的不公平。强势群体无一票否决权阻扰,快建、大建,中势群体受制于一票否决权而缓建、难建,弱势群体因无力兴建而厌建。这一样一来,“以奖代补”对他们形成事实上的不公平。
第六, 一票否决权,偏离了法制的轨道。业主间在增设电梯问题上,其法律关系表现为与该住宅相关的业主共有产权,即共有权,以及业主间的相邻权。这两种权利一旦发生冲突,本应是相关法律规范和调节的范畴。不属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规范和调节的范围。不宜越权作为,不宜事前设定障碍。
房屋的共有权和相邻权,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产生业主间权属的相关性。在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这种情况下,客观上存在着高低楼层业主之间权属的相关性。但这种权属在具体某一些业主名下是极其低微的。业主间以平常心,互相包容,互相理解,在平平常常中就自我调节了。
从政府政策的角度讲,适当淡化共有权和相邻权,恰当定位其权属分量,大有益处。相反,强化,放大这种权属,并且以公权力的形成出现,上面放大一寸,下面就会有人放大一尺。不仅无事生非,而且会有人借机无限膨胀。
在政府预设前提下,不平等的协商难以解决问题,最后势必走法律的道路。低楼层业主会说,你们告我是不讲道理,我不同意不签字是政府文件赋予我的权利,你要诉讼就先去诉讼政府把。对此,司法部门也会陷于两难选择的尴尬境况。
一票否决权的提出,很可能出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把矛盾化解在基层的初衷,以避免低楼层的业主找上门来。这也没有什么不对,也可以理解。但实践检验的结果,这造成了下面更多更大的矛盾。在客观上不利于这项民生工程的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