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的教育宽以待人 哈工大教你严以律己
古人常说,官官相护,是说古代啊,官与官之间互相包庇,共渡难关。
同为985、211的两所大学,让人耳目一新,哈工大的热搜来得及时,这是“拉兄弟一把”的节奏吗?
浙大一学生犯强奸罪获缓刑一年半,学校将其留校察看。浙江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官网7月17日公布了一则《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努××,2016级学生。2020年4月17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该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到期可以申请解除。浙江大学在上述决定中表示:该生对本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求是创新”,所谓求是,体现的是一种探索精神。而创新,是一种开放的态度。(个人浅薄的认知,欢迎指正)
对此事,实在想不出该如何用简单直白的话语来评价。料想这种处理方式不能称之为创新。
为了尽量显得自己能配得上这些高校,挖空心思想到了一个词,叫宽容。就是不知道大家对这份“宽容”的理解会不会有所不同。
“初犯”“来自民族贫困地区”在此情此景,显得都是那么蠢蠢欲动!“初犯强奸罪”,怎么听,都透着奇怪的逻辑。莫非这是对法律更高更强的解读?
依稀记得上学时候,老师讲过法律的概念,为了保证严肃话题的严谨性,重新百度出来给大家看,
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的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和空间效力。1、时间效力,指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和终止生效的时间。2、空间效力,指法律生效的地域(包括领海、领空),通常全国性法律适用于全国,地方性法规仅在本地区有效。3、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什么人生效,如有的法律适用于全国公民,有的法律只适用于一部分公民。
似乎没有说过,“初犯”“民族”“贫困”等词汇是具有豁免权的。用这样的字眼来为自己的决策“垫屁股”,是否可以解读,误导普通民众?
浙大正在为了自己的宽容煎熬着,而在此时,恰恰在此时,哈工大两名大四学生作弊被开除学籍已然爬上了热搜榜!
“规格严格,功夫到家”,只怪自己功夫不到家,校训都忘了吗?
有网友调侃,这是浙大买的热搜啊,围魏救赵。
但"Dou探长"却有不一样的解读,你的纵容让你失了民心,我的严格让我获取民意。同样上热搜,你在砸招牌,我只是发个招生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