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相恋八年的女朋友准备结婚了 丈母娘说出的这番话却让我脸红!
我的老家是农村的,现在农村结婚都是要彩礼的。我们那里彩礼10万左右起步,多的到18万左右不等。大多都只是靠种地打工养活全家的普普通通农民,哪里去筹这笔巨款呢?就算有,又凭什么把多年辛辛苦苦攒的财富拱手让人呢?就我附近人来说,舅舅家有个女儿到谈婚论嫁的年纪了,向人家男方家里要12万的礼金。男方家里也不富裕,结果没谈拢。提倡的男女平等为什么到结婚这件事上就不平等了。当然,认识的人里面也有少数不收彩礼的,反而女方家里陪了好多嫁妆,大多都是女方家长希望女儿在男方家里不要受什么委屈,为了女儿好。而那些收巨额彩礼的女方家长不觉得是在卖女儿吗?经过小编调查发现越是穷的地方、穷的家庭,越是喜欢收彩礼。受过良好教育,家庭条件好的,反而不在乎有没有彩礼。
彩礼,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一般为结婚的时候男方给女方的钱或物。 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有些地方习俗称为纳征,征是成功的意思,即送彩礼之后,婚约正式缔结,一般不得反悔。若有反悔时,若女方反悔,彩礼要退还男方的;若男方反悔,则彩礼一般不退。在买卖婚姻中,彩礼表示女子的身价,有的地区和民族直称为身价礼。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礼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经济状况而定。这种婚姻形式直到中华民国都有延续。
大家千万别觉得故老相传下来的东西都是优质的文化传统,新中国成立后,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均未对婚约和聘礼作出规定,且都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但目前我国很多地方仍存在把订婚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在农村尤盛。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订婚的彩礼也在不断提高,小到金银首饰,大到上万元的现金、汽车、住房等。一旦双方最终不能缔结婚姻,则彩礼的处置问题往往引发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也逐渐增多。彩礼问题所引发的社会矛盾正日益受到关注,一些地区为此开展了多种行动进行整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彩礼习俗在法律上是不被支持的,是封建陋俗。如果是索要彩礼钱、首饰钱等,就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还有就是是通过媒人要对方索要,而且现今社会的索要有车、房才结婚的“风俗”也违反了这一条,婚姻是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上的,而不是金钱。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曹保明:彩礼是礼但不能过度。“彩礼首先是一种礼节。”曹保明表示,“这种礼节并非由制度约束,而是一种民间习俗。”在中国传统社会以及当代农村社会中,彩礼曾经很普遍。虽然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的一段时间,彩礼和与彩礼相关的订婚和婚约都受到了批判,但在民间始终顽强存在。
现在的彩礼被赋予了太多的物质含义,甚至成为沉重的负担,这就失去了本意,彩礼作为礼节和民俗,在一些地区可以予以保留,但千万不能过度。因为彩礼产生的纠纷扰乱了农村的秩序,另外高额彩礼的攀比会让社会风气变坏。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当然如果婚后离婚了也有对应的彩礼返还政策。离婚后如果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则可以申请返还彩礼。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中华民族从古发展至今留下来的传统文化,我们应该抱着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态度。好的传统我们确实应该继续沿用下去,但是诸如买卖婚姻这种封建陋习我们就该舍弃它、打破它。在此小编呼吁大家摒弃结婚收巨额彩礼这一封建陋习,不能让它影响到我们今天良好的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