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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林童年玩伴欠债2000万 同居女友被判共同偿还

2020-12-22 18: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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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成都商人欠债2000万,与他育有两子的同居女友被判共同偿还)

因为一笔标的金额为1971万元的债务,万达集团董事长王健林在四川金川县林场的童年玩伴陈志阶,被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消费,成为一名老赖。

与陈志阶一起成为老赖的,还有与他育有两子的51岁的龚士容。虽然二人没有结婚,但她仍需和陈志阶共同偿还近两千万元的债务。

陈志阶接受上游新闻采访时表示,这2000万元是自己借的,借款时自己和龚士容分手已近6年,这笔借款应与龚士容无关。

已生效的司法文书显示,龚士容虽然和同居人陈志阶从未领取结婚证,但两人存在共同抚养子女、户籍登记信息中曾互为夫妻、男方曾声明借款为家庭共用等情况。成都中院、四川高院两级法院均认定,陈志阶借来的2000万债务为两人同居期间因生产生活而产生的共同债务,需共同偿还。截至目前,除去已偿还的借款,目前进入执行程序的债务(包括剩余本金和利息)已达到1971万元。

龚士容对此大喊冤枉。目前,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已经受理了龚士容的民事案件监督申请。

婚姻法专家认为,30年前出台的“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规定,迄今仍然有效。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同居者应保留日常生活中相关的金融票据等,避免承担同居者的债务偿还责任。

▲龚士容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民事案件监督申请。摄影/上游新闻记者 胡磊

一审未认定同居无需共同还款

2015年,因为一起2000万元的债务,四川阿坝金川县的刘坤旭,将老乡陈志阶和龚士容起诉到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刘坤旭在诉状中称,自己在2012年8月5日与同在成都做生意的陈志阶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向陈志阶借款3300万元。协议签订次日,他便转款2000万元整,并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陈志阶须在2013年8月6日前还款,否则加收30%的逾期违约金。

2013年8月,刘坤旭向陈志阶出借的这笔2000万元的借款到期(合同约定3300万,实际借了2000万),但陈志阶无力归还。

2015年,一直没有收到完整还款的刘坤旭,将陈志阶起诉至成都市青羊区法院。这时,龚士容也被卷进了这场民间借贷纠纷。

刘坤旭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由陈志阶出具的《借款用途及家庭财产的情况说明》,以此来证明陈志阶、龚士容和儿子陈某是一个家庭共同体,要求龚士容及其子陈某承担共同归还2000万元债务的责任。

上游新闻记者获得了这份有陈志阶签名的《借款用途及家庭财产的情况说明》,上面除写明陈志阶的家庭成员等情况外,其中第四条明确写有:陈志阶以个人名义向刘坤旭所借款项,目的是通过对外投资经营,增加家庭收入和增进福利,且全家人都知道。

对于2000万元借债,陈志阶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并不否认,但表示自己已偿还了1700万元(尚欠1971万债务中包括了未还本金及巨额利息),而且自己在1995年与前妻离婚后没有再婚,2012年借款时龚士容并不知情。龚士容也答辩称,自己和陈志阶并没有夫妻关系,“一直是未婚”,不应该承担相关的债务。

2016年10月24日,成都市青羊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可了陈志阶需要偿还债权人刘坤旭1033万余元和利息,但同时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龚士容和陈志阶存在同居关系,不需要承担共同偿还借款的责任。

一审宣判后,债权人刘坤旭不服,向成都中院提出上诉。

▲相关转账记录显示,2000万借款到账后被陈志阶转账到多个个人账户。受访者供图

已破产的“王健林童年玩伴”

陈志阶出生于1949年,今年已年满70岁。陈志阶告诉上游新闻记者,他早年在四川阿坝州金川县内林场工作,曾是万达集团董事长王健林的童年玩伴。在多篇媒体报道中,陈志阶也多次以“王健林少年时朋友、童年玩伴”身份接受过采访。

改革开放后,陈志阶从阿坝州来到成都,从事林业贸易生意,曾担任过当地工商联会长,在政商两界都具有较高声望,“当时刘坤旭为什么会在没有担保情况下借给我2000万?我当时的身份地位根本不需要担保。”陈志阶说。

从2012年以来,陈志阶的生意似乎遇到困难,多个投资项目遭遇瓶颈。截止目前,因为多笔债务没有归还,陈志阶已被多家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用他自己的话来说,“我破产了。”

今年12月23日,龚士容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和陈志阶在30多年前就认识了,当时对他很崇拜。1988年时和他生下一个儿子,但从始至终都没有办过结婚证。哪怕1995年陈志阶离婚之后,我都是单身。”

龚士容回忆,2003年她和陈志阶的小儿子出生后,二人就慢慢疏远了,“觉得走不到一路。”2006年,龚士容和陈志阶完成了名下公司的股份变更。陈志阶的相关股份转移到自己儿子名下,陈志阶龚士容两人正式分了手。

陈志阶也说,从2006年以后,两人各自在成都做生意。因为有两个儿子,只有过年过节时会一起吃个饭,但没有了任何经济往来。

龚士容表示:“这2000万债务,是2012年陈志阶借的,我们在2006年后就没有经济关系了,怎么可能还是共同经营呢?”

▲龚士容因未偿还1971万元欠款,被成都青羊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图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为让儿子上学户籍上曾是夫妻

2018年7月24日,经过近一年两个月的审理,成都中院进行了二审宣判:撤销青羊区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龚士容需要和陈志阶共同偿还1033万元债务。但陈志阶和龚士容没有婚姻关系的说法,也获得了二审判决的证实。

成都中院二审判决认为,从陈志阶与龚士容长子陈某出生的1988年,到陈志阶1995年和妻子金某离婚,陈志阶在这段时间内有合法婚姻关系,不能认定陈志阶和龚士容二人构成事实婚姻关系。1995年陈志阶和金某离婚后,《婚姻法》已经实施,成都中院经过调查,“无法查询到陈志阶、龚士容的结婚登记信息。”所以,两人没有合法婚姻关系。

成都中院二审中,债权人刘坤旭提交了打印于2015年7月6日的陈志阶、龚士容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显示陈志阶的婚姻状况为已婚,配偶姓名为龚士容;龚士容的婚姻状况为已婚,配偶姓名为陈志阶。据此认为陈志阶、龚士容两人已经结婚。但随后龚士容、陈志阶也出具了一份打印于2016年1月7日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显示陈志阶和龚士容的婚姻状况,分别为“离婚”和空白。

成都中院经过调查发现,成都警方未能提供二人婚姻状况登记所依据的申请材料,也未能提供龚士容变更婚姻登记所依据的申请材料,因此,“在案证据不能认定陈志阶和龚士容是夫妻关系”。

龚士容对上游新闻记者表示,自己和陈志阶户籍登记信息的婚姻状况栏中之所以会出现对方的名字,是为了小儿子能顺利入学才进行的更改,事实上没有更改依据。事后,龚士容已找到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分局,将自己户籍信息中的婚姻状况改回为空白。

二审再审均认定需共同还债

一笔2000万元的借款,如何判定是陈志阶个人使用还是“共同生产、生活”,成为案件的关键。

对于这2000万元借款的流向,上游新闻记者查到的相关转账记录显示,2000万元到达陈志阶账户后,被陈志阶直接转账到了十多个个人账户中或用于消费。

龚士容认为,转账记录证明了这笔2000万的债务没有用于所谓的共同生产、生活,是归陈志阶个人使用,陈志阶本人也证实了相关款项“用来还债了”。

成都中院作出的(2017)川01民终446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陈志阶自己签字的《家庭财产说明》等文件,证实了2000万借款是“通过对外投资经营,增加家庭收入和增进福利”,虽然陈志阶表示是非自愿所写,但并无证据证实;成都中院调查得出的陈志阶、龚士容两人户籍信息和真实情况有出入的情况,法院推定两人在户口迁移及变更过程可能存在虚假登记、违反行政法规的情况,“应该作为两人诚信的评价标准”。

通过陈志阶、龚士容两人共同生育两个孩子、证人证言等证据,二审法院认定陈志阶和龚士容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结合两人名下的公司仍然是通过儿子陈某持股、仍然属于“共同经营”的情况,成都中院最终认定陈志阶和龚士容二人是同居关系且共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实。

按照1989年出台的关于同居关系司法解释中“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的规定,2000余万元的债务需要陈志阶、龚士容共同承担。

2019年9月27日,四川高院对该案件作出再审裁定,驳回了陈志阶、龚士容的再审申请,认为成都中院认定陈志阶、龚士容两人是同居关系且共同从事生产经营,2000万借款为陈志阶、龚士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所负的债务,并无不当。

同居关系也可能要承担共同债务

12月25日,陈志阶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己现在已离开成都,在外地打工赚钱来偿还相关债务,“我现在破产了,不会拖欠别人一分一厘的本金,但是无力承担利息了,我会努力还债。”

国内知名婚姻法专家许乃义向上游新闻记者表示,成都中院、四川高院对于龚士容和陈志阶的关系认定以及后续财产处置,使用了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司法解释,“这份司法解释虽然出台30年了,但仍然有效,法院使用这份司法解释判案并无不妥。”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许乃义对记者表示,两审法院使用了30年前规范同居关系债务的司法解释而没用使用2018年涉及夫妻债务的司法解释,原因就在于龚士容和陈志阶两人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但两条相隔近30年的司法解释中,都规定了同居或者夫妻间的共同债务应限制在“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范围,“举证责任都在债权人,而且同居关系的举证要求理应更高。”

上游新闻记者多次联系债权人刘坤旭,但他一直未接听电话,没有回应相关问题。

龚士容的代理律师郭刚认为,债权方提供的认定龚士容和陈志阶是同居关系、存在共同生产生活的证据效力不足,说服力不够,法院不应采信。目前,龚士容已经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民事案件监督申请,检察院已经受理申请,正在进行审查。

来源: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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