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口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系列案例(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对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来说,最持久、最深层的力量是全社会共同认可的核心价值观。核心价值观,承载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精神追求,体现着一个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构建具有强大感召力的核心价值观,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国家长治久安。
作为党领导下的审判机关,浦口法院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司法裁判旗帜鲜明地向社会表达司法拥护什么、反对什么、弘扬什么,以司法公正引领、推动社会形成良善的道德。
李某诉程某离婚纠纷案
婚前一方签订购房合同婚后登记产权并由双方办理按揭贷款,离婚时应按照贡献分割房屋权益。
01
基本案情
李某与程某于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8月24日登记结婚,2014年5月份举办婚礼,婚后尚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常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并发生冲突,2016年4月原告孕育胚胎停止生长后,双方争吵不断,矛盾激化。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双方继续产生冲突,夫妻感情未能改善,故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被告程某于2013年6月与案外人签订购买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明发滨江小区某某室房屋的《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当日给付定金15000元。2013年8月20日,签订上述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建筑面积133.81平方米,房屋价款110万元,当日支付部分房款32万元。该房屋于2013年8月30日登记于程某名下,2013年11月7日原、被告共同办理按揭代理76万元,贷款期限30年。
02
裁判结果
考虑到本案诉争房屋装修的票据及原、被告庭审陈述,法院认为,诉争房屋系由原告主要出资装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程某离婚;
二、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滨江小区某某室房屋归被告程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由被告程某承担;被告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折价款350000元;
三、原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公积金的折价款21052.59元。
03
典型意义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公民的合法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对恋爱期间取得的重大财产在双方离婚时的处理应考虑恋人特殊的关系,进行公平的分割。恋爱期间,恋人之间达成了合意后,以结婚为目的购房,一方支付部分房款作为首付款,房屋产权婚后登记在支付首付款名下,并以双方名义办理贷款,由另一方主要出资装修,尽管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双方对于合力购房共同组建家庭的合意予以认可,该房屋今后将作为家庭共同生活的基础,考虑恋人准备缔结婚姻的特殊的关系,本着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公平的原则,房屋不应认定为个人财产,亦不宜直接将各自的出资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分割时,本着照顾女方的原则,根据双方对房屋购置、装修、购置家庭及配套设施等的贡献大小,并考虑还贷及尚欠情况,确定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并根据双方对房屋的投入情况和现价值等因素,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给付对方合理的补偿。
原标题:《浦口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系列案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