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场舞 商演噪声扰民?临沭公安表示严查!
2020-12-24 05:00:01
临沭县公安局发布通告,单位或个人在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开展户外活动时,应当控制使用电器音响音量。若存在广场舞、商演噪声扰民,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视情将处罚决定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单位或个人在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开展广场舞、露天表演、直播、商业演出以及其他文体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使用电器音响音量,严禁在休息时间使用音量过大、干扰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的音响电器。
对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视情将处罚决定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邱明 通讯员 胡芳超
阅读剩余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