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法院同一案件两份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
“六年多来案件一波三折,判决结果突然大反转,我们太难了。”6月10日,神木当地村民反映称,村民单瑞、单娜、单慧云、孙瑞、单红梅5人与神木市迎宾路街道办杏花村民委员会单滩小组,2013年因该村土地补偿分配一案经过6年的艰辛诉讼,2019年,神木法院判决村小组向5人各支付46.3万元的分配款。然而在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单滩小组申请再审,今年4月中旬,同样是神木法院的判决书,结果完全相反。
“在同一个法院,案件事实没变,判决结果截然不同。”6月10日,村民表示,对此判决结果不服,已上诉。
据村民单先生介绍,2019年5月5日,神木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2013年12月31日单滩村委会与神木市住建局就“杏花滩公园”征地相关事宜签订协议,协议中约定由神木市住建局分五次将“杏花滩公园”土地补偿款打入单滩村委会账户。
此后,单滩村委会从2015年7月22日至2018年5月29日与46名“女子户”签订《一次性处理协议》,由村集体收回“女子户”的承包地,并给予一次性补偿,但该46名“女子户”不包括单瑞等5人,单滩村委会按照上速表决通过的分配方案向所属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每人共计分配46.3万元。
在对征地补像款分配时,村委会未给单瑞等5人分配,单瑞等5人户籍一直在小组未迁出,属于单滩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成员,农村合作医疗、养老保险均在被告小组纳,2013年征地时5人均未登记结婚,登记结婚后也未在丈夫所在地享受村民待遇。
后来,单瑞等5人以其具有单滩村委会小组成员资格为由,起诉要求单滩村委会小组向其支付相应份额的征地补偿款。
2019年5月5日,神木法院判决,由神木市迎宾路街道杏花村委会单滩小组分别向5人各支付2013年至2017年的各项收益分配款46.3万元,共计231.5万元。
“宣判后,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单滩小组不服,申请再审。今年2月25日,神木法院裁定再审本案。
今年4月13日,神木法院再审认为,单瑞等5人属于单滩小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成员。神木法院称,本案纠纷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调整,原告应积极通过村民委员会协调解决。故对原告单瑞等5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本案原审判决对应由村民自治事项,错误进行了判决,应依法撤销。撤销本院(2019)陕088民初2456号民事判决,同时驳回5人的诉讼请求。
目前,村民不服该判决,已上诉。6月12日下午,神木法院相关人员表示,关于此案,神木法院都是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的判决,现处于上诉阶段,其不便表达更多观点。
【华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