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对学生进行罚款 受到处理 老师冤枉不?
一位老师愤愤不平地责问我:一名一年级小学生迟到、不做作业,就罚了他10元钱,结果家长告状,自己被处理,扣了一个月的绩效工资,难道老师就没有惩戒权吗?
我郑重地告诉她,你没有这样的权力,不可以对学生进行罚款,对学生罚款的行为都是违规行为,都是被禁止的。这跟学生要不要惩戒没有关系,惩戒教育绝对不含罚款这种手段。
罚款是有权机关对公民作出的处罚行为,企业也可以对职工的违规行为施以罚款。但是,请注意被罚款的对象,都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是能够通过劳动和经营赚钱的人,是生产者。
学生呢,显然不符合这些条件,既不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更不是生产者,完全是消费者,他们由监护人供养,他们自己是不创造财富的,挣不了钱的。教师对学生进行罚款,就是加重家长的经济负担,这是不被允许的行为。
从教师这方面来说,教师的职责是教书育人,对学生有批评教育的权利,也应该有适当的惩戒权。但是任何权力都是有边界的,教师没有行政处罚权,没有对学生罚款的权力。
任何时候,我们都应该坚决反对教师以罚款这种形式对学生进行惩罚,别说小学生,就是大学生也不可以,因为老师没有这种权力,就不能做出这种处罚决定。
试想一下,如果老师可以对学生进行罚款,带来的影响是极其恶劣的,使本来就已经不和谐甚至有点对立的家校关系雪上加霜,家校关系必然矛盾重重,而最后,受害者一定是老师。
有些老师很排斥我的观点,其实,我这是在保护老师,无数案例证明,在老师与家长的博弈中,老师几乎都是受害的一方,即使是占了理的情况下,也多是如此。
现在,你对学生罚款,连百分之一的理都不占,家长告你是一告一个准,不处理你还处理谁?鉴于此,我呼吁我们的少数同行,千万别去碰这条红线,不保护好自己,你还怎么履行职责,是想等着被处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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