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午粽子的三种财税处理方式 你会选择哪一种?
端午将至,不少朋友都吃到了企业发放的粽子,有的是直接发粽子,有的是企业食堂统一购入后统一供应,不同的发放形式下,企业和个人需要承担的税收负担一样吗?我们分情况来看一下:
一、直接发粽子
(一)如果粽子是企业自产的
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视同销售货物计征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综上,自产粽子发放福利时要按市场售价确认销售收入,计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市场售价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由企业在发放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二)如果粽子是企业外购的
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规定同自产。
所以外购粽子发福利,购入时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发放时按购买凭证上注明的含税价格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由企业在发放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视同销售的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库存商品
提示:如果购入商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发放时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发放现金或购物卡员工自己买粽子
发放时按员工实际所得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由企业按规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预付账款等
三、粽子放在食堂供职工就餐时自取
根据前述规定,职工统一在食堂食用的粽子,增值税方面属于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情形,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个人所得税方面,由于所得无法区分并量化到每个员工,不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方面,由于不属于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的情形,不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购入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等
最后再强调一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需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