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伴我行|第三期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省委十三届八次全会精神,推动西宁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青海妇女开设“文明伴我行”专栏,学习《西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各位小伙伴,快一起来跟着小编学习吧!
本期带你学习《西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十八条 鼓励见义勇为,对见义勇为者除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外,生活有困难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救助。
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在其需要时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九条 鼓励支持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及遗体。
对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在临床用血方面,按照有关规定获得优先、优惠待遇。
第二十条 鼓励支持扶老救孤、助学助残、济困赈灾、医疗救助等公益活动,依法保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鼓励支持志愿服务活动,推动建立各类志愿者组织和志愿服务站点。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鼓励支持。
鼓励支持设立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等户外工作人员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水、饭菜加热、遮风避雨等便利。
第二十一条 鼓励支持各民族公民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学习、相互帮助。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态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生态文明、绿色发展义务。
鼓励引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节约水、电、油、气等资源,鼓励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合理消费,文明用餐、适量点餐。餐饮服务单位应当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提示。
鼓励支持选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三条 制定完善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村规民约、市民公约,倡导移风易俗,从简从俭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反对高额礼金、高价彩礼、薄养厚葬。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关爱帮扶制度。
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者聘用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来源:省妇联宣传部(网络工作部)
出品:省妇联宣传部(网络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