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看待华为前员工李洪元事件 共同推进社会与国家健康发展
从问题外在的复杂表象回归到问题的核心本质,是有效认知与解决问题的关键。对于华为前员工李洪元事件,只要从法律与情理两个层面结合来看,是非对错就会比较清晰。
一, 法律层面:
首先,法律是严肃的。在法律层面上,只要法律依据明确,那么黑就应该是黑,白就应该是白。有罪就是有罪,无罪就是无罪,没有灰色地带。
李洪元被以涉嫌敲诈勒索原雇主华为公司的罪名刑事拘留了251天之后无罪释放,并获得国家赔偿,这已明确表明在法律上李洪元无罪。同时,深圳检察院及时纠错,还李洪元以名誉清白,充分体现了我国执法机制的健全,以及我国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那么,既然是纠错,接下来深圳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就需要调查清楚这一事件为什么会出错?错误是如何发生的?
在刑事立案环节,应调查清楚当初华为公司以法人身份向公安机关报案所提供的证据中是否存在虚假证据?从而误导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作出错误的立案、拘留和批捕决定。如果是,华为公司则必须以法人身份承担法律责任,华为公司内部提供虚假证据的相关员工则必须承担相应的伪证、诬告刑事责任。如果调查发现深圳公安局机关相关警务人员存在明知华为公司提供的证据中有虚假证据却依然给予立案、拘留和批捕的话,那么就还需追究相应警务人员枉法的法律责任。而如果调查表明华为公司提供的证据不存在任何虚假证据,深圳公安机关也遵照法定程序依法处理,仅是由于当事人李洪元及亲属没有及时提供无罪证据造成了之后的错误羁押,那么华为公司,华为公司内部相关员工及深圳公安机关相关警务人员均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在深圳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最终调查结果公布之前,民众不应该去过多主观臆断、胡乱猜测、或是偏听偏信,而应相信国家法律,相信深圳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定能够秉公执法,并将结果公布于众。
从法律层面的意义上讲,公司作为法人,与自然人一样都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受相关法律的约束,这与公司规模大小无关,与公司名气无关。自然人不能因为有钱、有名就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同理,法人也不能因为规模大、名气大就可以裹挟法律。正如当下香港暴乱背后的某些自然人和法人支持者,不论背后这些自然人和法人的财富规模有多大、名气有多大,只要违背了国家法律,践踏了“一国两制”,损害了国家以及香港市民的根本利益,就必将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惩。
二, 情理层面:
情理层面则与法律层面不同,更多的是归于道德范畴,讲的是逻辑与辩证,讲的是同理心。
人无完美的人,是人就会犯错。同理,法人也无完美的法人,是法人也会犯错。人犯了错,承担责任后,改之即可。法人犯了错,承担责任后,亦改之即可,深圳检察院对李洪元案件的及时纠错就很好地体现了这一点,维护了法律公正的同时,也赢得了民众的尊重。
凡事应就事论事,一分为二地看问题,不能以偏概全。不能因为个人的错误就否定整个集体,也不能因为某方面的错误就否定其他方面的正确。不去神话任何一个人,也不去神话任何一家法人,是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朴素思想的体现。不能因为李洪元这一独立事件就去否定整个华为公司,否定华为公司的管理,甚至否定华为公司的产品,因为这是没有逻辑的。对于华为公司崇尚的“狼性文化”,也不应过度解读,将之上升到与“人性文化”对比,毕竟那只是华为公司自己的管理风格而已,就像是不同自然人有不同的性格与处事风格一样。事实上,华为公司的“狼性文化”更多的指的是学习狼群具有正面意义的团结、耐力和机智,而非负面意义的凶残、嗜血和不择手段。
同样,华为孟晚舟女士至今仍被加拿大无理拘禁的事件,是一个发生在国际上的独立事件,本质上是美国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抬头,企图遏制中国科技产业快速发展而采取的卑劣手段之一,不应将之与国内李洪元事件做牵强的情感式关联,因为这也不符合基本逻辑。我们国人、国内法人的正确立场应该是,对外应坚决一致维护国家主权完整和同胞尊严,对内遵守国家法律,合法创造财富,从经济与法治的双重角度来同步提升国家内在实力。同时,如果我们每个自然人、每个法人都还能够具有一定的同理心、社会责任感的话,那我们整个民族、整个国家都必将在经济富强、法治完善的基础上,变得更加文明。正如“华为“名字的本义,华人可为,中华可为。